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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 我们可以做些什么
http://www.CRNTT.com   2019-10-28 15:57:13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日前举行分组会议,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等。针对未成年人严重暴力事件,有委员表示,如果没有刑事责任和刑法处置,不足以震慑。

  事实上,这些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时有发生。比如,2016年7月,广西岑溪一名13岁的男孩沈某某,因勒索无果,将分别只有4岁、7岁和8岁的三姐弟杀害。但是,沈某落网后,因为未满14周岁,不具刑事责任能力,只能对他进行三年“特殊教育”。三条同样鲜活的生命只换来一个“特殊教育”,让人情何以堪。

  如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问题日益引发社会关注。法律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犯罪都不承担刑事责任。这样的“免死金牌”遭遇青春中的暴戾,其潜在的破坏性难以预料。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威廉•戈尔丁说过,一个孩子,在没有制度约束、惩罚机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野蛮的举动,生物性的恶便倾泻而出——我觉得这话非常精辟。

  也因此,在此次会议上,有委员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比如民法通则规定的具有限制民事责任能力年龄是10岁,在制定民法总则的时候就降低为8岁,降低了2岁,那么刑法是不是也可以相应地修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对于屡教不改又实施极端残忍行为的未成年人,我们对他们是不是还要与其他未成年人一视同仁地保护?”

  英美法系中也有一种“恶意补足年龄”的做法,意思是,在罪行十分恶劣的情况下,可以判定未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保护更多的善良,让人不敢变成坏人,这应是法律的基本出发点。

  当然,能否降低刑责年龄是一个需要充分讨论的话题,如何在相关草案增加家庭监护失职的责任,切实将未成年人犯罪的家庭预防由口号变为可操作的法律条文等,则应当成为一种更广泛的共识——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我们需要在积极预防与事后惩处上形成更大合力。(来源:晶报 作者:李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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