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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职业病防治,不妨从个案督促开始
http://www.CRNTT.com   2019-08-06 19:23:00


  近日,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健康中国行动”之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有关情况。国家卫健委职业健康司副司长王建冬表示,教师、警察、医护人员等面临的多种工作相关疾病,目前尚未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尚未实现对职业人群的健康保护全覆盖。将尽快制定相关职业健康保护标准和特殊职业人群健康保护指南。

  有关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的新闻中,“颈椎病肩周炎或纳入法定职业病”可能具有更高的传播热度,但目前看来颈椎病、肩周炎等疾病因未列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而暂时无法成为“法定的职业病”,依然只是“与职业活动有关的疾病”。由此不难看出,对于职业病的相关认知还不乏分歧,全社会对职业病防治的共识还有待加强。

  有关部门主要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两个层面入手,对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予以具体解读。于颈椎病肩周炎等疾病高发的职业人群,除了在保持正确的坐姿、站姿以及劳逸结合等日常工作习惯养成上的专业建议,本次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在劳动者方面所提要求幷不多,这也符合在职业病防护问题上不同主体责任分配的具体差异。对普通劳动者而言,职业病防护更多重在观念普及和习惯养成。问题在于,看似平常的职业病预防措施如果仅靠个人自律,恐怕幷不现实。

  正基于此,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仍将职业病防护的第一责任落在用人单位头上,尤其是强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责任。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等方面,已多次明确用人单位责任。而《职业健康保护行动》也明确,用人单位对长时间、高强度、重复用力、快速移动等作业方式,应采取先进工艺技术、调整作息时间等措施,预防和控制过度疲劳和相关疾病。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劳动者包括工会组织都有权了解、获得幷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也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甚至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为不同主体在改善劳动环境上的话语权与决策权差异,使得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推动必须把重心放在用人单位上来。此番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提出,对拒不整改、拒不消除职业病危害、拒不防护职业病危害的主体,在现有《职业病防治法》处罚基础上要引入社会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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