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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历时6年告赢九粮液 分析称此次判决有导向意义
http://www.CRNTT.com   2019-08-01 22:12:46


  “傍名牌”曾经一度是很多中小品牌迅速崛起的“捷径”,这让很多品牌不得不预防性的注册很多与本品牌相似的商标。但是这种此前大多只是受到舆论谴责的“捷径”,如今则有了法律的打击。日前,经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再审判决,“九粮液”“九粮春”等产品的行为被认定侵犯“五粮液”“五粮春”所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前者立即停产幷赔偿损失。

五粮液诉九粮液等侵权 历时6年终胜诉

  这个案件的判决,给了很多准备傍名牌的企业一个警告。而取得这场成功,五粮液耗费了6年时间。

  2010年,五粮液集团打假办公室发现市场上出现了诸多“N粮液”傍名牌产品,如:二粮液、三粮液、四粮液、六粮液、七粮液、八粮液、九粮液、十粮液等酒类产品。于是,五粮液集团委托律所代理维权。

  其中,甘肃滨河集团的“九粮液”“九粮春”产品销量较大。五粮液针对滨河集团的维权幷不顺利。

  2013年3月,北京一中院受理“九粮液”“九粮春”案件。2014年1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滨河集团生产、销售“九粮液”“九粮春”酒产品的行为不侵害“五粮液”“五粮春”商标权。五粮液上诉后,北京高院于2016年5月维持原判。

  在一审、二审均败诉的情况下,2016年11月,五粮液集团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于2017年6月裁定提审本案幷中止原判决执行。2019年5月,最高法作出了认定“九粮液”“九粮春”侵权的再审判决。

  最高法审理认为,滨河集团使用的标识是“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九粮液”“九粮春”,其中“滨河九粮液”“滨河九粮春”的“滨河”二字较小,“九粮液”“九粮春”三字较为突出。被诉侵权标识“九粮液”“九粮春”与“五粮液”“五粮春”相比,仅一字之差,且区别为两个表示数字的文字,考虑到“五粮液”“五粮春”系列商标的知名度,使用“九粮液”“九粮春”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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