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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保价需要明确合理的赔偿标准
http://www.CRNTT.com   2019-07-31 15:23:05


  保价2万,为何只赔250元?这牵涉到快递企业自定的赔付比例。按照他们的说法,“保价”赔付有“足额”和“不足额”两种规则:如果保价等于物品价值,属于足额投保,后期损坏维修费用可以全额赔付;如果保价低于物品价值,属于不足额投保,按照保价除以物品价值计算赔付比例,再乘以实际损失。按照这一方式计算,物品价值98万元,保价2万元,比例系数为2%,1万多元的维修费用乘以2%,得出的赔偿额度就是250元。

  面对质疑,快递企业辩称这是依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诚然,《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但需要注意的是,《邮政法》同时明确,这一规定只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内的邮件和汇款的损失赔偿”,快递等其他邮件损失赔偿,则“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承运人应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快递企业自定赔付比例,实际上是变相减免自身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明明是快递企业违约造成的损失,却要消费者承担大头,显然不合理。

  更重要的是,目前快递企业对于单票快递的价值都有上限规定。比如,圆通、中通的单件快递价值不超过3万元;申通的保价快递价值上限为2万元。也就是说,如果需要快递的物品超过这一限值,消费者就不可能足额投保,必须接受赔付比例的奇葩规则。此外,一些商品诸如书画、工艺品、纪念品等价值很难确定,快递企业可以通过夸大物品价值,得出不足额投保的结论,从而逃避应尽的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快递不按保价赔明显减轻了快递企业的责任,排除、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此前,已有不少消费者因此将快递企业告上法庭,诉求普遍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毕竟费时费力,且无法从根本上打倒这个霸王条款。快递保价需要明确合理的赔偿标准,应该看到,当前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给了快递企业自说自话的可乘之机。有关方面应尽快完善法律或制定行业标准,叫停不合法的赔付比例,明确“以保价为上限,按实际损失赔偿”,从而更好地规范快递业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来源:嘉兴日报 本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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