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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价服务不能让快递公司“自说自话”
http://www.CRNTT.com   2019-07-31 15:17:46


  在不少消费者的认知里,只要购买了快递保价服务,就相当于上了“保险”,如果物品出现损坏或者丢失,快递公司应该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然而现实情况却是,物品损坏或丢失后,往往是“快递公司愿赔多少是多少”——保价2.1万元的根雕摆件受损最多只赔5000元;保价4000元的电脑受损只赔800多元……快递保价这事,成了彻头彻尾的快递公司“自说自话”。

  保价2万元,为何只赔250元?按照快递公司的说法,“保价”赔付有“足额”和“不足额”两种规则。如果保价等于物品价值,属于“足额”投保,后期损坏维修费用可以全额赔付;如果保价低于物品价值,属于“不足额”投保,按照保价除以物品价值计算赔付比例,再乘以实际损失。按照这一方式计算,物品价值98万元,保价2万元,比例系数为2%。1万多元的维修费用乘以2%,最终得出的额度就是200多元。

  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但是,目前幷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快递保价赔偿作出明确具体规定,这种情况下,各快递公司为了自家利益,便在文字游戏上动脑筋,导致“保价2万元,只赔250元”的怪事出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幷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快递企业自定的“按比例赔付”,显然属于违法的霸王条款。这一霸王条款的存在和消费者的屡屡“中招”,说明相关执法工作还存在明显漏洞。

  保价服务不能让快递公司“自说自话”。有关部门应当以《快递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为基础,进一步明确快件损毁、丢失赔偿的基本准则,幷且加大监管和执法力度。如此,才能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快递行业健康发展。(来源:河北日报 作者:贾梦宇 本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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