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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和“退出惩戒”
http://www.CRNTT.com   2019-07-26 21:52:45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连维良18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

  连维良指出,信用修复指的是失信主体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幷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幷按规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退出“黑名单”幷相应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依法依规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规范保存信用记录的相关措施和过程。

  “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既是对国际经验的有益借鉴,更是结合中国国情的制度创新。”连维良强调,失信惩戒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要让全社会依法守信。现在有不少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确实没有主观故意,而且绝大多数有纠正失信行为、诚信守法经营的强烈意愿。通过开展信用修复,既普及政策法规和诚信知识,又激励有轻微失信的市场主体改过自新、诚信经营,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连维良表示,但特别需要强调,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而是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过程。一是有前提,信用修复是在失信主体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幷履行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在接受诚信教育主动做出守信承诺按规定履行社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进行。二是有程序,失信主体要依法依规向相关职能部门,也就是做出行政决定、做出失信惩戒决定的职能部门提起修复申请,通过做出守信承诺、完成失信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等一系列信用修复方式来开展信用修复,相关部门严格按程序予以确认。三是有限度,信用修复主要是针对无主观故意的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涉及特别严重的违法失信行为不能退出“黑名单”,不能解除失信联合惩戒,不能结束失信信息公示,失信记录会长期依法依规予以保留。对于轻微或一般失信行为,在彻底纠正失信行为幷满足信用修复前提的条件下,才可以按程序申请退出“黑名单”,幷解除失信联合惩戒。申请缩短或结束失信信息公示,依法依规保留信用记录。

  连维良强调,信用修复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完善信用修复的相关法律法规十分紧迫,这将是下一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着力加强的工作。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千万不要相信现在网上一些关于“清洗记录”“洗白信用”的非法广告。政府相关部门已经安排对这样一些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对各种以信用修复的名义恶意违法失信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绝不姑息。(来源:中国证券报 记者:刘丽靓、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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