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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不能成为侵犯乘客权益的理由
http://www.CRNTT.com   2019-07-17 19:48:22


  国航“监督员”事件,闹到15日终于有了阶段性结果:“国航回应‘监督员’事件:休养员工因私出行,幷非监督员”,“牛某某曾为空姐,因患有精神疾病,很久未工作了。”另外,曝光此事的编剧李亚玲称与国航见面:有道歉但无赔偿。

  “国航监督员”事件曝光后,舆论哗然。紧接着,有网友爆料,当事人牛某某系前国航空乘人员,十多年前因突发精神疾病与乘客发生冲突,幷且开水泼到了公务舱乘客身上,随后被鉴定为双向情感障碍,且有家庭精神病史,处于长期病休中。另外,牛某某还被扒出曾大闹机场、公交、地铁等“前科”,曾因在首都机场辱骂民警、阻碍执法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对于国航回应牛某某系“休养员工因私出行,患有精神疾病”的说辞,或为实情,但人们不解的是,一个精神不稳定的人,屡次在交通工具上犯病撒泼,为何国航不对此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同时有处置权的机长和司乘人员在其闹事时也没有及时出面处置?对此,国航的说法是,“目前无法制止包括牛某某在内的精神病患者继续登机。”但据中国民航局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承运人不予承运。”从牛某某曾经的行为来看,她明显属于“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那么,拒载或明确要求须有监护人陪同便在情理之中,而不是放任其行使一个幷不存在的“监督员”职责,对其他乘客甚至对航班的正常飞行造成负面影响。

  航空运输属于特殊领域,保障飞行和乘客的安全应是首要的,而对精神病患者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与《精神卫生法》中的“不得非法限制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自由”也幷不冲突。因此,国航的道歉说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诚意不足,有推脱责任之嫌。退一步说,就算国航无法阻止或限制牛某某这样的精神病患者乘机,那么在其扰乱秩序、对其他乘客造成影响之后,也应对其他乘客给予赔偿,因为乘客从乘机到落地的整个过程,属于“购买服务”幷享有权益保障的过程,航空公司有责任保障其权益不受侵犯,既然无法做到将预防措施前置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那么事后赔偿便是属于善后义务,不能轻飘飘一句“系精神病患者”就将公众和乘客打发了。

  显然,此事对国航的口碑大有影响,而要消除这种负面影响,国航便需要在源头预防上负起责任来,对于有精神疾病隐患的乘客,理应进行合理限制,避免飞行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而对于此次牛某某对其他旅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也应该给予合理的赔偿,这才是一个大型航空公司应有的担当。(来源:三湘都市报 三湘都市报•华声在线评论员:张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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