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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教师惩戒权,还须规避惩戒过当
http://www.CRNTT.com   2019-07-12 09:29:40


  中共中央、国务院日前印发首个聚焦义务教育教学改革的文件《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意见》提出,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也是中央文件首次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过去在教师惩戒方面,存在一些程序性规定不够严密和规范,甚至缺失的现象,进而影响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早在2018年2月,青岛率先将惩戒教育写入地方教育法规中,明确规定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等,既赋予了学校惩戒权,又保障了学生知情权。今年4月,广东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甚至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特别是,这次中央文件首次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表明给教师教育惩戒权,不再是一些地方的“自选动作”。

  不可否认,过去由于惩戒教育一直没有法律、法规、制度等层面的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两个极端,学校和教师要么不敢惩戒学生,要么对学生惩戒过当;特别是,惩戒过当事件频发,损害了学生的诸多权益。比如,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20年后学生打老师”事件——小时候你打我,长大了我打你;学生因使用暴力手段,报复老师当年的严厉体罚,而触犯了刑法,被判刑一年半,令人唏嘘。

  可见,一些教师发生惩戒过当、侵犯学生权益事件,不得不引发人们对未成年人教育和保护的反思。老师在力争学生达到品学兼优的同时,应注意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进行耐心教育和帮助,不应该采用体罚、谩骂、侮辱人格等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要知道,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学校与学生形成代管护的关系,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由于学校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特别是,因教师惩戒失当,导致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学校及相关老师应承担相应责任。

  换言之,给教师惩戒权,还须规避惩戒过当。在实际教学中,如果没有一个制度化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因此,各地应借鉴青岛、广东等地做法,通过地方立法,对惩戒教育进行规范。同时,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特别是,在地方教育法规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修改《教师法》,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使其更具可操作性,达到教育学生、保障权益的目的。(来源:东方网 作者: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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