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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界定惩戒权 让教师敢管善管
http://www.CRNTT.com   2019-07-12 09:23:11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7月9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教育部副部长郑富芝,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出席发布会介绍《意见》有关情况,幷回答记者提问。记者就教师行使惩戒权等社会关注较多的三个话题做了整理。

【关于教师惩戒权】进一步明确以让教师敢管善管

  这次中央文件首次提出了关于教师惩戒权的问题,提出了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有记者提问,为什么会特别提出这点,对于教师惩戒权的细则将如何制定?

  对此,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介绍说:“这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按照我国《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承担教书育人过程中,具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现象的义务。也就是说,他有责任、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管理教育。但是由于过去这些年一些程序性的规定不是很严密、不是很规范甚至缺失,也影响了教师正确地行使教育惩戒权。突出表现为,现在有的教师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实际上这是对学生一种不负责任的态度。另外还存在一些过度惩戒的行为,甚至体罚学生,这也是不合适、不应该的。现在社会上也有一种现象,有的家长对教师批评教育孩子也不够理解,甚至造成家校矛盾。所以,从有利于学生全面健康成长出发,帮助孩子从小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我们有义务、有责任对教师惩戒权出台细则进行规范和明确。”

  “下一步,按照《意见》提出的要求,着眼于教师教育惩戒权的问题,首先明确基本原则。教育惩戒的目的重在教育,是出于对学生的关爱、保护,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愿望出发来实施教育惩戒;第二,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心学生,又严格管理要求学生,这样才能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在这方面,我们特别希望社会各界、家长给予积极理解,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育人的氛围,提高育人效果;第三,抓紧修订《教师法》的有关规定,从法律规定上进一步明晰教师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保障教师有效地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师道尊严。”吕玉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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