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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童者禁入 托育机构管理细化
http://www.CRNTT.com   2019-07-11 23:36:45


  千呼万唤,事关无数婴幼儿安全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终于面世。7月8日,国家卫健委对《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依法登记、备案的,由专业人员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机构,意见征求时间为一个月。

虐童人员禁入

  作为我国首部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管理标准,文件从设施设备、人员规模、安全管理等多个维度对托育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规定。

  文件要求,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幷在经营范围内注明托育服务。

  “目前我国和我省有关婴幼儿托育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管理细则尚未出台,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存在诸多困难。”一家托育机构负责人坦言,他们注册时没有婴幼儿托育这一项,只能以教育咨询的名义办证。没有标准,只能参照国内外幼儿园管理的标准进行,目前即使有相对完善的课程、师资等,也是“名不正言不顺”,“我们战战兢兢,急盼‘转正’,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上述负责人说。

  今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上海、河南、四川、湖北、吉林、西安、西宁等省市已下发了初步指导意见。

  针对备受关注的婴幼儿安全情况,文件提出,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依法建立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黑名单制度,禁止有虐待、伤害婴幼儿记录的机构和个人从事托育服务。

  此外,托育机构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不得无故中断监控,不得随意更改、删除监控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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