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 
新城控股时任董事长涉嫌犯罪的锅投资者不背
http://www.CRNTT.com   2019-07-05 18:25:25


  毫无悬念,新城控股7月4日一字跌停!收盘时该股合计逾百亿元的卖盘封单、两日以来同一实控人旗下的A股和H股共计蒸发的逾300亿元市值,都显示却未能充分表达来自于资本市场的愤怒与担忧。

  对于新城控股“刚刚”成为前董事长的王某某的涉嫌犯罪行为(犯罪时为时任),多路媒体进行了报道,笔者注意到,在其中一篇“10万+”报道的留言区,有投资者在强调严惩犯罪行为的同时也十分茫然,弱弱的提问“持有新城控股股票的无辜投资者该怎么办”。

  笔者认为,A股市场投资有风险的警示,应该是主要聚焦于投资行为本身的判断力,而普通投资者显然无法预计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会涉嫌如此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幷进而成为上市公司股价的“黑天鹅”,新城控股目前仍可能处于进行时的市值蒸发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确实应该有人担责!

  首先,涉嫌犯罪的时任董事长王某某,在承担其对应的刑责以及对受害人民事赔偿责任的同时,也应该按照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过错程度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相应负责。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也包括“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也就是说,时任董事长的涉嫌犯罪行为如果被认定为“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上市公司也可以考虑向其追责。

  事实上,目前我国目前投资者保护诉讼中,被告多为上市公司,但是由于投资者身为上市公司股东,即便胜诉,对于自身或其他投资者也可能是一场“二次伤害”。相反,富有责任的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等应对自身行为给上市公司、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进行赔偿。笔者注意到,甚至有新城控股的消费者——购房人开始焦虑此次事件对于其房产估值的影响;此外,金融机构也开始排查相关风险。

  其二,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应关主上市公司是否未尽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是否存在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如果其中的任何一项答案是肯定的,上市公司则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1页 第2页 】 


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网移动版 】 【打 印扫描二维码访问中评社微信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