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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是司法进步
http://www.CRNTT.com   2019-06-28 23:19:44


  据中国之声报道,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对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草案增加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按照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该债务即会被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的规定尽管有利于防止一些举债方举债之后转移财产逃避偿还债务现象发生,但是也容易导致未从举债方举债中受益的非举债方“被举债”。不少人离婚之后,因为原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举债而“平白”背上巨额债务,导致不堪重负,即是明证。

  其实,从法律意义上说,除未成年人外,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每一个人都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一个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单方举债,配偶幷未参与举债,举债方亦未将债款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共同生活,则举债方就应当为自己的举债行为承担完全的责任,独自履行偿还债务义务。

  也正因为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每个人也没有义务为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非举债方如果没有参与举债,举债人亦未将债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共同生活,则非举债方也就没有义务承担还债责任。让一个公民为自己未参与其中且未从中受益的其他公民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有违基本法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吸收相关司法解释,确立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有利于维护未参与举债亦未从举债方举债中受益方的权益,是人权保护进步与司法进步的体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同时规定,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则体现出对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等保护,有利于维护与促进法律公平公正。(来源:皖北晨刊 作者:魏文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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