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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债共签”拟入民法典,技术保护体现价值担当
http://www.CRNTT.com   2019-06-28 23:18:49


  近些年来,随着诸多夫妻一方“被负债”案例被曝出,《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巨大缺陷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与此同时相关的纠偏与补漏也一直在进行。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最高法于2018年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其首度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幷提出了“共债共签”原则。时至今日,民法典草案将这一“司法解释”尽数吸收,可谓顺理成章。而也应该意识到,此一立法动向的重大意义,其实远不止于为“夫妻债务”定纷止争那么简单。

  需要厘清的是,此前备受争议的婚姻法司法解释24条,本身也是立法“查漏补缺”的产物。2003年,针对当时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的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共同债务的现象,最高法方才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条款尽管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也因为技术上的失衡,而诱导了一系列夫妻一方“被负债”的悲剧。之于此,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过去相当长时间内,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都没有体系化的法律框架,直至后来长期凭着“婚姻法司法解释”来指导审判,这事本身就很吊诡。从逻辑上说,“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揽子法律,单单调整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很多时候都显得力有不逮。在此背景下,抓住民法典编纂阶段的时间窗口,将已有立法经验系统集纳其中,就变得尤为重要。法律位阶的升格,意味着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等条款,将获得更强的效力和稳定性。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拟入民法典,此事的意义,不只是建构起了完善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而已,更意味着对某些基石性法律价值秩序的捍卫和重申。比如说,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和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优先于“家事代理权”,公民基本财产权利人格权利优先于债权请求权,“共同意思表示”优先于“目的推定”规则等。

  如果说,“共债共签”是一种技术性的保护,那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等所体现出的人性关怀、人文精神和专业主义,则构成了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价值保障与终极救济。而这,恰是最值得激赏的地方。(来源:光明网 作者:然玉 本文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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