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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时而变让法律无漏可捡
http://www.CRNTT.com   2019-06-28 23:18:18


  在6月25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提请大会进行第二次审议。二审稿一个主要的修改内容,是增加了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现行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幷没有具体规定。但2003年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回应了司法实践的真实需求。该条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如我们所知,法律平等保护所有人。这里的意涵既包括了丈夫、妻子,也包括债权人。婚姻法已明文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在这一大框架下,夫妻双方共享收益,共担债务,是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体现。

  当然,也有说这一规定是在指向当时愈演愈烈的“假离婚、真躲债”。事实上,这部司法解释颁布之后,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司法难题又换成了“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伪造债务”,或将赌博、高利贷、诈骗等非法债务转为合法债务,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为遏制这一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1月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除了规定夫妻共签或另一方事后追认的,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共同债务外,特别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解释加大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敦促债权人出借款项时注意风险防控,也给了债权人取证的救济渠道,保护了不知情的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打击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非法行为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故而,今年两会期间,三十多名人大代表联名要求将夫妻债务“共签共债”原则写入民法典。

  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如何在审判中适用的解释。司法解释本身不能在法外释法。对于那些事实上属于“填补空白”的解释,适时收入法律,使之成为新的立法,实是瓜熟蒂落的法治推进。因时而变,与时俱进地完善法律,查缺补漏使之无漏可捡,就是在回归法的本质。(来源:深圳特区报 作者: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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