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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被舆论关注的个案也理应获得正义
http://www.CRNTT.com   2019-06-19 15:10:23


  外界知之甚少的“邢台反杀案”,迎来属于它的高光时刻。日前,最高检披露“河北邢台正当防卫案”办理情况,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检方自侦,邢台市检察院最终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本案做出不起诉决定,这是检方在没有社会舆论影响和压力的情况下,主动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2018年5月,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村民刁某某深夜翻墙闯入村民董民刚(化名)家中滋事被杀。2018年8月4日,侦查机关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方移送审查起诉,此后便是连续两次的退回补充侦查和检方自侦,直到正当防卫获得认定,以及死者家属申诉幷得到河北省检察院的复核维持和答复,本案在舆论场引发的关注都颇为有限。与其几乎同时段发生的河北“涞源反杀案”,此前在公众热烈关注、社会广泛争论下亦得到了正当防卫认定。

  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划内相隔近400公里的两个县,一冷一热的两起“反杀案”,最终都能及时获得其应有的正义,应当说都殊为不易,特别是“邢台反杀案”,在幷未引起舆论过多关注的情况下也得到了正当防卫认定。当然在一桩已经启动的刑事案件侦办流程中,能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和一次检察院自侦,在程序内部引起的波澜不可谓不大。

  在刑诉法的程序设计中,退回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让程序倒流的一种方式,但两次退侦已达法定上限,检方在两次退侦后又启动自侦,可见侦查机关对本案的结论未变,但也足见在司法程序内案件引发的争议之大,当然从中也可看到检察机关在案件性质认定上的足够审慎和坚持。

  正如邢台市检察院检察长邢伟所言,“既然法律赋予了我们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权,那不用,就是失职,不积极使用,那就是怠于履职”。实践中,法定职权在履行过程中,积极还是怠于履职从来不仅关系到法定主体的主动性强弱,更关系到侦控机关能否常态、顺畅地互相监督。

  同一刑事案件的不同侦办阶段,不仅办案机关的法定职责、使命有异,而且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收集、理解和认定也有不同,这正是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将侦控审职权交付不同机关执掌的根本原因。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不仅可以有、而且应当鼓励不同观点,观点可以不同、职责或有分工,但追求案件真相与正义的目标终究一致,这一制度设置的初衷在实质化庭审的控辩对抗设计中亦有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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