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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清孙小果“发明专利减刑”,仍有正义价值
http://www.CRNTT.com   2019-05-28 16:15:33


  树欲静而风不止。“昆明恶霸”孙小果涉黑涉恶问题,仍在发酵中。公众尤其关注的是,孙小果究竟通过何种方式,从一名死刑犯走出监狱?

  据红星新闻记者近日确认,孙小果有一项“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发明专利,此发明专利可能助其减刑。为孙小果具体办理了此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是,昆明某专利事务所。5月10日,该所负责人何某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当年前往专利事务所送来此项专利相关材料的,是孙小果的母亲。

  一起多年前的旧案,随着媒体的曝光和聚焦,涌上舆论的风口浪尖。重新审视旧案,幷不是挖出爆料、夺人眼球,而是在旧案的条分缕析中,让事实真相浮出水面,让程序瑕疵无处藏身,让司法正义实现回归。这也是法治的真正使命。

  不可否认,一些服刑人员利用发明创造获得专利,的确是一条争取减刑的捷径。我国97刑法明确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等重大立功表现,属于“应当减刑”的范围。也就是说,如果孙小果手握这个发明专利,就必然拥有了减刑的“丹书铁券”。

  问题是,这个发明专利是服刑人员在“执行期间”的智慧创造,还是他人在“狱外”代劳。如果是前者,此发明的确能遏制城市里下水道窨井盖被大量恶意偷盗现象,为其减刑也没有什么不妥。如果是后者,“宽宥”显然就与立法原意相冲突,即便有关发明创造的分量再重,也不应纳入减刑的范围,否则体现“教育挽救功能”的减刑,就可能沦为凭借金钱、关系等“赎买”的物品。比如,广东健力宝集团原董事长张海,当年就是凭借购买的“汽车前后双视镜”发明专利重大立功,最终实现了不法减刑的目的。

  为了遏制“监狱发明”乱象,最高法2016年11月15日出台《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就对“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作出了专门限制,明确“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应当是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独立或者为主完成幷经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发明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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