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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不该!
http://www.CRNTT.com   2019-04-03 14:22:09


  湖南湘潭、山西忻州、河北井陉,一周之内,三个地方被曝出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且不说是否还有其他地方也这么干只是未被曝光,三地“所见略同”已很值得评说。三地通过撤下展板或删除稿件等方式纠正错误,但反思却不应随着撤下展板、删除稿件而停止。

  这是因为,撤展板、删稿件,分分钟可以搞定,与之相比,观念、认识上的改变却要难得多。事件被曝光后,当地多将其归结为“工作失误”,但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且不止一地,这种观念不会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具有某种现实基础,远非一句“工作失误”可以搪塞。不深刻认识观念上的错误,将来某一天,撤销的展板重新摆上,删除的稿子“死而复生”,幷非不可能。

  作为特定历史年代的不幸者,失独家庭受到人们普遍同情。在国家和社会层面,关怀、扶助是一以贯之的方针。按理说,失独家庭和扫黑除恶是沾不上边的。然而,现实却是,在个别地方,两者被“拴”在一起。原因在于,一些失独家庭对国家、社会有诉求,而诉求未必都合理,反映诉求的方式也未必都妥当。那些不合理、不妥当的,被视其为不稳定因素。对不稳定因素坚决打击,甚至不惜以扫黑除恶的名义,这是一些地方将失独家庭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的现实基础。

  诉求不合理,可以拒绝;反映诉求方式不妥当甚至过激,也可以批评教育。不过,考虑到这一群体的特殊情况,国家、社会应对他们释放最大的善意,这不仅体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人性化,也可以有效避免把他们推向社会对立面。对极个别已有过激苗头的人员,采取一定措施做好防范,也是必要的,但这仍和扫黑除恶不沾边。

  扫黑除恶,打击的是“黑社会”“恶势力”。什么是“黑势力”,什么是“恶势力”,法律上有严格的认定要件。将失独人员列为扫黑除恶摸排对象,人为扩大“黑势力”“恶势力”的外延,违背法治要求,很可能伤及无辜。万幸的是,在这几个地方,由于曝光及时,最可怕的后果幷未发生,但已经在情感上对失独人员造成一定的伤害。抚平他们心理上的创伤,避免对立情绪产生、激化,当地应继续做好这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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