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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正当防卫案不能被舆论推着走
http://www.CRNTT.com   2019-02-25 17:51:28


  近来福州赵宇案还在持续发酵。2月21日凌晨,在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将先前的故意伤害罪改为过失致人重伤罪移送起诉到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数小时后,曾拒绝批捕赵宇的区检察院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鉴于他有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综合全案证据,对赵宇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基本事实应没多大争议:事发当晚赵宇在出租屋听到楼下有人呼喊“强奸、救命”,便下去了解情况,当他看到一女子(邹某)正被一男子(李某)掐住脖子时,就上前拉开,在与李某一番拉扯中,赵某踹到李某的腹部,造成李某内脏损伤(重伤二级)。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14天。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故意侵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类型,该罪名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的损伤,幷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而且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了。

  就赵宇实施的行为来看,其造成李某损伤的行为,是在看到李某正在紧掐邹某的脖子,为了帮助邹某,从后拉开李某幷导致李某与自己翻倒在一起,为摆脱李某缠斗过程中实施的。但造成了伤害结果是不是一定构成犯罪则需要依法评价。

  多数社会公众认为,赵某帮助邻居摆脱不法侵害,属见义勇为,彰显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值得鼓励和倡导,这虽然不是一种法律评价,但也是法律评价的社会基础。事实上,中国刑法是通过正当防卫制度倡导见义勇为的,二者幷不矛盾。一般说来,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了侵害人人身或者财产受损,完全可以依托《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等制度予以出罪。

  不过,根据福州司法机关发布的有关通告,赵宇的行为虽然属于正当防卫,但对于造成李某重伤的结果,其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只是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才对赵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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