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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ofo押金事件看我们的市场意识
http://www.CRNTT.com   2019-01-07 16:06:33


  ofo单车最近遭遇了线下线上汹涌的退押金潮,各种议论纷至沓来。有人责怪政府监管不到位;有关政府部门则表示早已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提出押金专管专用;有专家建议修改相关法律,让消费者在企业破产程序中优先拿回押金;有律师声称“挪用押金”违法;有人表示刚刚下载了ofo的APP幷交纳了押金,以示对ofo的支持……

  上述种种态度,鲜活反映出我们在改革开放40年后的市场意识,依然有相当的提升空间。我们不妨从这个角度来解剖一下ofo押金问题这只麻雀。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有关部门一直以来就在不断设法阻止共享单车企业“挪用”押金,但始终不得要领。如果出台有强制力的法规,涉嫌对市场经济的干预过甚,也不利于这一新兴行业的探索发展。

  具体到共享单车市场,虽然过度竞争造成资源浪费等一系列问题,但其急剧发展的背后是社会需求的支撑。资本在当中推波助澜,但只是推波助澜。在这门完全市场化的生意中,ofo等企业能收到大批用户的押金,是因为广大用户愿意交付押金来获得服务。当用户支付押金的意愿和对共享单车的需求、体验普遍下降后,ofo等企业自然会面临收取押金的困难。当企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出于竞争的需要,也可能会主动放弃收取押金,比如摩拜单车就已经可以免押金使用了,ofo此前也开始实行信用分换免押金骑行。

  市场交易中有款到发货的,也有货到付款的,国际贸易中也存在FOB、CFR、CIF多种形式,表面看经常会发现有一方吃亏了、受委屈了,是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实际上这都是市场博弈的结果,无论强势还是弱势一方,在交易达成那一刻都认为自己能从交易中获利。

  那么押金是否可以被用于企业经营(所谓“挪用”)?虽然从法律上说,在发生押金可以被没收的情况之前,押金所有权归单车用户;虽然从财务上看,押金被计入企业“其它应付款”,但在企业现金流里幷不分哪些是收来的押金,哪些是收来的货款,哪些是收来的服务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除有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如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固定资产贷款)等特殊情况,企业合法获得的资金都可以自由使用,不必把押金之类资金留在一边封存起来。除非ofo与用户明确约定过,押金必须独立存放,专款专用,ofo就不存在“挪用”押金一说;如果ofo违反约定而“挪用”了押金,则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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