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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共识是收容教育的终结者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3:08:32


  继收容审查、劳动教养之后,收容教育制度也有望划上休止符成为历史。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该制度。

  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是我国分别针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和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制度,是在刑法和行政处罚之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三者都属于未经制定法律而对人身自由实行强制限制,幷且在实施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随意性大、执行机关滥用权力、公民权利受损甚至人身遭受严重伤害等问题。收容遣送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分别于2003年6月和2013年12月被废除,如今收容教育制度也已经进入废止的倒计时。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建立了收容教育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特别是2013年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收容教育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最高可达两年,按照立法法的规定,这样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但具体规定收容教育制度的只是行政法规,显然与上位法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收容教育制度主要依据的是《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但是全国人大的决定幷不是立法法特指的法律。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而不能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宪法和立法法权威和落实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必然要求,也是强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社会的重要体现。废止收容教育制度,无疑将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重大进步。我们要以废止收容教育制度为契机,坚决依法废止其他领域类似的不符合依法治国原则和精神的类似旧法律法规和规定,坚决依法取缔“法外之法”“法外之刑”,坚决摒弃规避宪法法律和法治原则的思维和做法,让宪法精神和法治理念真正融入立法者和执法者、司法者的血液之中,真正成为立法和执法司法工作的基本遵循。(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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