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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收容教育将“最后一个法外之刑”送进历史
http://www.CRNTT.com   2019-01-02 12:59:52


  12月24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关于2018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时透露,目前启动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工作时机已成熟,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这一信息意味着,继收容遣送、劳动教养之后,中国“最后一个法外之刑”——收容教育,有望被送进历史。

最后一个“法外之刑”

  收容教育制度是历史产物。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开宗明义,“为了严禁卖淫、嫖娼,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气”,决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决定”精神,1993年9月,国务院制定发布《国务院关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收容教育,是指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外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县级公安机关即可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限为6个月至2年。

  收容教育制度由此而生。它与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一样,都是在上世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分别针对卖淫嫖娼人员、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和轻微违法犯罪人员而制定的强制性教育改造制度,是在刑法和行政处罚之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

  上述三项制度都属于未经制定法律而对人身自由实行的强制限制,都不需要经过正常的刑事诉讼、行政处罚程序,就可直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且缺乏坚实的救济程序,权力使用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幷且,在实施过程中,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执行机关滥用权力、公民权利受损甚至人身遭受严重伤害等问题。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2003年6月,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2013年12月,取消了劳动教养制度;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是中国最后一个“法外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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