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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磊:国家统一的系统演进动力
http://www.CRNTT.com   2016-11-26 19:16:19


南开大学台湾经济研究所教授朱磊(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北京11月26日电(记者 兰忠伟)第二届“中华文化论坛”日前在北京大学落幕,大会期间,南开大学台湾经济研究所教授朱磊发表了以“国家统一的系统演进动力”为题的大会报告。

  全文如下:

  追求国家统一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国家统一可以从多种角度去理解。复杂性科学的最新研究使人们对系统论的认识由构成整体论发展到进化整体论,对系统演进的动力、条件、方式、机制等问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使国家统一问题的研究得以从系统演进的角度把握其哲学层次的客观发展规律,对政策制定与科学决策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一、国家

  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而且这个有机整体又是它从属的更大系统的组成部分。” “用于演变的动力学模型也应该是最适于人类社会系统的模式。”人类社会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层级,国家则是人类社会复杂巨系统下面层级的子系统。国家作为人类社会发展阶段的产物,在历史上有一个从氏族部落到古代国家再到现代国家的系统形成和发展过程,符合复杂系统演化从混沌到有序的演进规律。原始人类为提高获取生存资料的能力形成有组织的群体,并由氏族部落逐渐演化出国家的形式。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考察了“国家在氏族制度的废墟上兴起的三种主要形式”,提出国家是在阶级冲突中产生的:“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国家的建立可以保证人类社会的秩序和文明,避免个体之间的混乱和伤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不仅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且是管理全社会公共事务的机关……原有的古老的氏族组织面对着日益复杂而尖锐的社会事务已经显得无能为力了,于是一种新的社会管理机构(国家)便应运而生。”霍布斯(Hobbes Thomas)、洛克(John Locke)等17世纪社会理论家的著作中对国家的起源和意义有过深刻论述。1648年欧洲各国达成《威斯特伐里亚公约》标志着包括主权、领土、人口三要素的现代民族国家,即“以民族主义原则确立其合法性的国家”的开始出现。现代国家体系更强调主权和民族的特点不同于此前分别以封建(feudal)原则和宗主权(suzerainty)原则构成的西方国家体系与东方国家体系。

  关于国家本质的认识主要有三种思路。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以“统治阶级”为权力主体的研究思路认为国家反映的是阶级和社会利益,阶级和社会斗争驱动国家权力向力量最强大最先进的阶级和阶层转移。韦伯(Max Weber)以“官僚体系”为权力主体的研究思路认为国家反映的是行使国家权力的官僚体系的利益,官僚体系在自我利益的驱动下会扩张自身权益与加强国家干预。第三种思路以“国家自主性”强调其独立的行政资源、信息渠道和治理国家的专业知识,主张国家并不总是代表主导阶级的直接利益,而是要维持普遍的政治秩序。新多元主义(neopluralism)理论很大程度上沿着这种思路,将研究重点放在由不同阶级、精英和利益群体组成的政权如何自我运作上面,更强调国家和政权的公共服务功能。相较于马克思主义和韦伯主义,新多元主义秉持多元主义价值,更强调组成国家的利益集团的自发性、自由性和自愿性。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现代国家则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现代的国家政权只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 。后来的新马克思主义学者在这一认识基础上继续发展,1960年代普兰查斯(Poulantzas)等学者率先提出国家并不总是阶级统治简单而被动的机器,他还与米利班德(Miliband)就国家在资本主义阶级社会中的作用展开辩论。杰索普(Bob Jessop,1982)对新马克思主义阵营持续了十余年的辩论提出综合性结论:国家权力反映了复杂的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并不总是代表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国家在阶级之间的政治斗争过程中建立了自在的制度结构,也拥有了多样的社会基础,从而获得了相对自主性,国家是“政治战略的结晶体(crystallization of political strategies)”,即竞争性的团体和利益用以竞取统治或霸权的各种制度机构的汇集。

  韦伯开创的“权威(authority)”理论提供了另一种理解国家的思路。他将国家的本质特征定义为“在特定的疆域范围内垄断了暴力的合法使用权”。与马克思注重国家阶级结构分析不同,韦伯强调国家权力形成过程中的“理性行为”,这种理性行为意味着社会行为的可计算性、高效率性和有秩序性,他认为欧洲宗教改革导致理性行为扩展,由此建构的官僚体系最终形成一定范围内某个合法权威的垄断统治,即现代国家。现代国家权力既来自于暴力权力,也来自合法权力,即权威,因为国民如果不服从权威,再多的暴力都不能强迫他们服从统治。韦伯将权威的来源分为三种:传统(traditional)、魅力(charismatic)和法理(legal-rational)权威,认为权威的差异是不同历史阶段的政权与时代之间的主要差异。韦伯的理论也是从国家统治者角度出发的思路,但更强调国家工具的合法性来源,只是他没有意识到政治行动主体对各自利益的理解不同,采取的行动也会不同,因而也就没有深入分析国家统治者内部的资源分配和权威形成过程。后来的新韦伯主义学者一定程度弥补了他的不足。蒂利(Tilly,1990)、唐宁(Downing,1992)、波特(Porter,1994)等人将国家权力主体视为自利的统治者,认为现代国家的形成是有严重路径依赖的,最初统治者与控制资本和军事力量的被统治者之间的交易形塑了国家的组织结构。在国家演变过程中,蒂利提出了集体行动的动员模式,包含利益、组织、动员和时机等基本要素,集体行动挑战权威的结果改变国家现状,而集体行动有多种形态,不一定是马克思的革命与韦伯的社会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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