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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香港是否需要制定反分裂国家法?
http://www.CRNTT.com   2017-09-09 01:40:57


  中评社北京9月9日电(评论员 乔新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这项规定赋予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特殊立法权,目的是要确保香港特别行政区不会成为分裂国家的重要基地,不会成为煽动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的活动场所,不会成为政治的是非之地。可是如今,由于各方面力量相互掣肘,香港特别行政区始终没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项规则贯彻落实,这就导致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只能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安条例》对煽动分裂国家犯罪活动作出判决。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否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文件的问题上,学术界存在不少错误认识。一些观点认为,立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香港地区的稳定,香港现有的法律包括《公安条例》同样可以起到强大震慑作用,只要香港特别行政区警察部队严格依法办事,及时处理香港社会治安案件,香港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审理案件,那么,就不会出现煽动颠覆国家犯罪行为。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社会治安犯罪活动只不过是结果,根本原因就在于,犯罪分子通过集会游行示威等抗议活动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如果行为触犯香港《公安条例》,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如果和外国政治组织里应外合,从事分裂国家的活动,或者公开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那么,仅仅依靠现行法律制度体系,很难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正因为如此,香港应当尽快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3条的规定,制定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

  一些观点认为,既然香港特别行政区属于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香港特别行政区必须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管辖,只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把祖国内地有关法律条款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之中,作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具有法律效力的附件,那么,内地有关禁止煽动叛乱、颠覆人民政府、分裂国家的法律规定就可以直接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可以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附件作出判决。

  还有观点认为,煽动分裂国家、组织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都属于非常严重的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无论是在祖国内地还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犯罪活动,祖国内地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换句话说,由于犯罪结果地涉及祖国内地,因此,祖国内地司法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并且将被告人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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