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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答中评:国歌法将按程序入港澳基本法
http://www.CRNTT.com   2017-09-02 00:15:46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中评社 臧涵摄)
  中评社北京9月2日电(记者 臧涵)9月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广东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环境保护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共同回答刚刚通过的《核安全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案、《国歌法》、关于修改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的有关问题。在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武增回答中评社记者提问时表示,由于《国歌法》是对国家象征、标志进行规范的立法,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属于应当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将按照法定程序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据基本法的规定,凡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由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或者立法实施,港澳回归以后制定了实施《国旗法》和《国徽法》的法律,是通过本地立法的方式予以实施的。所以常委会这次通过《国歌法》以后,也将在今后适时将《国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两个特别行政区应当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切实予以贯彻实施。

  以下为问答实录:

  中评社记者:《国歌法》草案对侮辱国歌的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国歌法》是否在香港、澳门基本法附件三适用,香港舆论界对此有很多联想。请问对此有什么看法?

  武增:关于《国歌法》通过以后是不是要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问题。这次法律委员会向常委会提交的审议结果报告中已经明确提出,本法通过以后要适时地列入港澳两个基本法的附件三。刚才已经介绍过了,国歌和国旗、国徽都是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这是宪法明确规定的。

  同时,宪法还有一个重要的规定,就是公民有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也就是说,维护祖国的荣誉是我们国家公民的宪法义务。所以《国歌法》第3条就明确规定,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所以说,尊重国歌、了解国歌、会唱国歌是对每一个公民基本的要求。维护国歌的尊严,也是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尊严。

  那种把维护国歌尊严与所谓公民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对立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国家要对公民合法的权益予以保障,同时公民不得滥用自由和权益,对辱没国家的尊严、损害民族感情、危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必须予以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所以刚才你提到了,《国歌法》第15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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