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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九二共识”下的“分权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18-01-20 00:27:47


  中评社台北1月20日电/网评:“九二共识”下的“分权模式”  

  作者 林义鈜  台中市  诊所院长、心脏科医师
 
  两岸是否可以达成“和平协议”的方式,实现“分权模式”的“一国两制”?近日,在北京一场研讨会上,有中国大陆学者主张,两岸各自的宪法文件正是大陆与台湾共同构成统一的宪制基础,两岸可共建共享的民意代表组织,这是两岸的最佳选择。的确,能提出以两岸各自宪法为基础,分享权利的主张,是对“治权”的尊重,值得肯定,实属难能可贵,因为,长期以来大陆从未依《中华民国宪法》来论述两岸关系。此外,该学者亦指出另一种是比照港澳,制定《台湾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形成享有较少自治权的“授权模式”。此项“授权模式”,在台湾根本是毫无市场可言,因为长期习惯于台湾宪政生活者,绝不可能接受港澳的“授权模式”。
 
  然而,笔者要指出者,“九二共识”下的“分权模式”,是更适宜当前两岸分别治理的情势,也优于“一国两制”下的“分权模式”。因为,只要在“一国两制”下,不论“分权模式”亦或“授权模式”的统合关系,事实上,都是“授权模式”,即便是所谓的“分权”亦是在“一国两制”的授权后,方能享有较多自治权的“分权模式”,仍然没有跳脱“一国两制”的框架,让台湾民众感受的是,因为大陆授权后,方能享有较高的自治,而非尊重原来就享有的“治权”。

  殊不知,“九二共识”之所以成为定海神针,除了是两岸融合的政治互信之外,其最大的善意正是尊重两岸各自的“宪政体制”,所以,非常有智慧的不在“一个中国”的内容上多做干扰,因而确立两岸和平的正向发展,不仅相互尊重各自拥有的政治生活与社会制度,更是确保两岸人民正常交往与经贸合作的顺向发展。更何况,台湾民众的宪政生活是依据194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更早于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由后者赋与前者分享治权,亦不符合相互尊重各自宪政体制的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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