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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广东社会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广东社会学学会,英文译名为The Guang Dong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G·D·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社会学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等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省级社团。

  第三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学理论和方法,立足广东,面向全国,为把广东建设成为富强、民主、和谐与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和建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与中国气派的社会学而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是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8号广东社会科学中心广东省社科联16楼162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参与省内和国内各种社会文明建设的实践;

  (二) 总结省内和国内各种社会文明建设的经验;

  (三) 宣传省内和国内各种社会文明建设的典范;

  (四) 提升省内和国内各种社会文明建设的理论;

  (五) 完善会内多年来草创的社会学各分支学科;

  (六) 办好会内会外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

  (七)强化党政决策机关和基层单位的谘询服务;

  (八)拓展与本会上述业务范围相关的各种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构成:本会的团体单位会员一是指本会设立的各专业委员会单位;二是指广东省内各级各类学校、科研部门和党政机关团体中,从事社会学理论研究或实际工作单位;三是指广东省内热心社会学理论与实践工作的各类企业和各类相关社团单位。本会的个人会员是指广东省内各单位中,从事社会学教学、研究、培训或从事社会学相关实际工作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团体单位会员所推荐的代表,其个人条件同(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团体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团体单位会员可推荐该单位1—2位代表为本会理事。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的1/3);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名单须经广东省社科联批准);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公开出版的会刊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该会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制度、文书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事理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增补常务理事,须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须经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力求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广东省社科联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并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一名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主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配合会长主持会刊《文明与社会——广东社会学通讯》的出版发行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社会各界捐赠;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团体会员会费、常务理事、理事、会员等会费。本团体从队伍自身的特殊情况出发,作出自觉交费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东省社科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广东省社科联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东省社科联审核,并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社科联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30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立时间:1985年12月19日。

  会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618号广东社会科学中心广东省社科联16楼1620室

  邮编:510635

  电话(传真):020—83853123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法人代表:杨松(广东社会学学会常务副会长,教授,从2015年起)

  社团法人证书编号:社证字第0504号  代码:C0363617-5

  会刊:《文明与社会——广东社会学通讯》(每月1—2期)

  网站:文明与社会http://www.wmysh.org

  邮箱:fhyaaa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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