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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文化下的两岸思考:中国大陆对台独行为之法规范性研究

  一、台独行为及理论之探讨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安德森(Benedict Anderson)的《想象的共同体》(Imagined Communities)一书便是“民族想象理论”中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安德森认为民族是一种“想象的政治共同体”,其本质是有限的(limited)又是被想象为具有主权的共同体,并以“想象的共同体”为殖民地下的民族独立运动提供理论依据。它虽然可以用于支持殖民地受压迫者的民族主义,却不可在任何主权完整且合法治理的国家内部中用以合理化极端分裂主义的行为,否则极端分裂主义浪潮必然将吞噬当前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国际体系。

  当台独试图利用“想象的政治共同体”的理论,在中华民族之外另外建构所谓的台湾民族,一来与中华民族历史有违,二来与两岸当前的宪法以及诸多法制有所违背,更有悖于台湾和大陆同属于一个中国,也有悖于国际上也普遍承认一个中国,因此不论从国内法或国际法的角度而论,台湾民族的说法站不住脚,台独行为自然难以形成理论依据。

  所谓台湾民族因为在民族属性上根本无法脱离中华民族,台湾只能是地域的概念而不具有民族的内涵,所以台湾民族必然只是虚假的共同体而永远不可能成为真实的共同体。一个真正合理合法的民族,必然是由客观合理以及主观合法的族群共同体两者相互结合所形成的。台独意图建构的台湾民族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客观上就民族学意义而言无法与中华民族进行区隔,主观上台湾人民絶大部分所认同的仍是中华民族,因此所谓台湾民族的主张是伪命题,台湾民族既然不是真正的民族,也早已非殖民地受压迫的地区,因此台独于法于理都是无法言之成理。

  二、台独行为法治化前后的情况

  台独行为没有法治化,对大陆当局来说可能存在某些问题,诸如:(一)并没有办法有效遏止台独势力继续发展(二)再多政策性的口号宣示,反而产生负面的效果(三)法制化前的大陆各项政策,并没有办法有效地促使两岸间的情感加深(四)大陆领导高层无法安抚大陆内部的鹰派势力(五)法制化前的大陆对台政策无法以法制法(六)法制化前的大陆的对台政策往往处于被动状态(七)法制化前的大陆的对台政策,往往取决于领导人及高层人士,等到法制化后,大陆对台政策才以法规范作为对台政策的依据。

  大陆当局将台独行为法制化的动机,笔者归纳大致有下列几种观点:(1)以法制法(2)遏止台独分裂势力(3)争夺台海战略主导权刘性仁:《大陆观点下的反分裂国家法研究》,台北:时英出版社2010年,第91-92页。(4)作为对台政策的依据周志怀:《反分裂国家法是推进祖国统一进程的战略性举措》,《台湾周刊》,第10期。(5)安抚大陆内部的主张对台用武的势力(6)稳定大陆外部环境。

  而反分裂国家法不仅是大陆对台政策的法律化及力图维持现状外,检视《反分裂国家法》全部十条条文内容,确实发现没有提及到大陆在过去重要官方文件中必然触及的“一国两制”词彚;但有多项法律条文都呈现出“两岸应要追求国家统一目标”的语气与意涵。《反分裂国家法》只是清楚列出台湾不得跳脱两岸现状的条件,却没有特别说明现状可以持续多久。根据大陆当局十六大政治报告中所说:“台湾问题不能无限期拖延下去”关于《中共十六大政治报告有关台湾问题部分》,人民网,2002年,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16/20021117/868422.html。,以及《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中所称“如果台湾当局无限期的拒絶通过谈判和平解决两岸统一问题,中国政府只能被迫采取一切可能的断然措施,包括使用武力”关于《2002年中国的国防白皮书》的内容,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网站中国网, http://www.china.org.cn/chinese/zhuanti/244379.htm。。

  反分裂国家法前后的差异:(1)从旧三段论修正为新三段论(2)两岸交流的范围放宽 (3)从完全肯定的语气到部分肯定的语气,多了些弹性灵活之运用空间(4)居民修改为人民:在大陆当局的考虑下,人民一词较为中性,而居民则带有一种非中立敌我价值判断在内;这些规范都是强调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上,笔者观察到有几个特点刘性仁:《大陆观点下的反分裂国家法研究》,台北:时英出版社2010年,第172-173页。:1.高位阶的立法者;2.各单位整合参与进行立法程序;3.立法由特殊机关通过;4.《反分裂国家法》实施间隔与一般法律不同;5.《反分裂国家法》出现许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这些特点充分说明这部法律确实有目的性,其立法目的、立法过程和法律的全部条文考察,该法的制定及该法的整个内容均体现了现代宪政的原则和精神,具有充分的法理根据和宪政基础。

  三、台独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探讨

  关于台独行为,从大陆角度来看,笔者找出计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序言中指出:“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之一部分,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之神圣职责。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在第三十一条中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保留对于台湾未来制度安排的空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八条规定:“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只能制订法律,一旦制订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订法律”。显见将涉及国家主权的事项诸如台独议题将以法律规范之。

  (三)《反分裂国家法》

  《反分裂国家法》第一条“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根据宪法,制订本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刑法并确立了危害国家安全罪这一类型的犯罪。”对于台独分裂行为显然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外大陆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等罪名,都明确规范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行为的刑事处罚方式。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条规定“国家安全是指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都有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国家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或者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窃取、泄露国家秘密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制止和依法惩治境外势力的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这些规范都是不允许台独分裂行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若就台独言论及网络上散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条“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内容,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站, 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6-11/07/content_2001605.htm。而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龢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雠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此条文显然对于台独危害国家安全及分裂国家给予明确的规范。而根据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其中的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便是清楚的表示反对台独。”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第5条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龢民族团结,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不得非法从事或者资助宗教活动。”台独显然是危害中国的国家统一、安全龢民族团结,因此台独活动当然是违法的。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毗连区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陆地领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其沿海岛屿、台湾及其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附属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岛屿”;台独分裂行为当然有分裂国土故为违法行为。

  除上述外,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相关法律也无法容许台独分裂行为;至于从国际法来看,国际法根据国家承认原则,大陆当局认为全世界大多数国家均承认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此外大陆当局认为根据领土主权原则,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主权原则之一就是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国家有权捍卫国家领土、主权完整,并对其领土以及领土内的一切人和事物有行使管辖的权力。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龢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龢利益的行为。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动员、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所称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境外机构、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所称境外个人包括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显见在台主张台独者亦在规范的范围内。同法第第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等。

  四、结论

  台独理论是站不住脚的,且于法不合;台独以民族想象理论为核心的虚假理论支撑,无法经得起中华民族与中华文明的考验及洗礼。台独行为对大陆当局来说,是犯罪行为,《反分裂国家法》在法律的性质上具有宪法性法律性质的特性。从大陆国内法的角度来看,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法律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大陆对于台独的反制不只是出自于言语,更多具体的法律出台及做出明确的规范,更多国际的宣示及动作清楚释放反对台独的信息,因此台独问题的不断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外部势力干涉的结果。这涉及到国际政治、军事和外交问题,并非单纯的法律问题,但对两岸关系来说恐怕台独这场两岸法律战(legal warfare)势所难免,因此透过本文探讨期待外界更能瞭解大陆以法制独的强烈动机,透过大陆涉台法律规范或是本身各项部门法,都充分说明大陆对于以法律手段遏制台独行为是十分清楚的。

  反台独是坚定不移的立场,鼓吹台独就是造成两岸关系的紧张,使两岸关系难以开展,反对台独诚是大陆当局永恒追求的目标与价值。除了反分裂国家法外,中国大陆尚有许多部门法对于台独分裂行为亦给予规范,因此可以预见未来,中国大陆将采取以法制独,各种规范亦将会更加齐备。

  刘性仁:作者系中国文化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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