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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共同体”视域下的全球伦理与国际话语权

  一

  全球伦理来自不同社会的伦理意识、社会规范以及相关文化和政治传统的积淀、整合与统一,关联到不同国际行为体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和道德精神在国际事务中的具体运用,还包括道德与正义、利益与权力、战争与和平等攸关人类整体意义上的生存、共处和发展的“正当性”为主题的伦理表述、论证和规范。

  全球伦理问题或诉求的凸现,是不同文化、国家和社会共同走向开放、融合的历史过程决定的。近代以来不断深入的全球化进程,是催动全球伦理建构的现实场景——技术、资本、人力要素等的全球性流动、重组,决定了不同社会共同生活空间的扩大和生活实践的一致化,以及各个行为体对信息开放和收益预期的更多诉求。跨越行为体边界的伦理诉求,不唯是不同文化、国家和社会得以共处的“道德选择”,更成为各种国际行为体的不可忽视、不可取消的共同规范和行为标准,以及作为复杂巨系统的“人类共同体”的秩序和均衡得以维系的根基。

  本文讨论所使用的“人类共同体”概念,建立在国际行为体参与社会化的事实、规律和目标之上,不同于“世界社会”“世界政府”“命运共同体”等具有普世道德主张的概念或政治宣示,也不是某种短期之间能够达成、具体可见的实体组织。它预示的是国际体系之中各个行为体需要经过漫长、艰苦的集体努力纔可能扺达的一种无限接近“共同命运”“相互依存”的“外部社会结构”。 “人类共同体”作为形形色色的国际行为体跨越国界的建构、分享共同身份的“社会关系集合”,为各自参与国际社会化提供大致相同的框架、目标和路径——行为体通过共同的社会化目标得以更新、扩张共同身份和共同利益,有益于释放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压力,减少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也有助于行为体在参与构建“共同体”整体结构的同时,找到自己所在的位置。“人类共同体”也不同于欧盟、南美国家共同体等跨国和区域共同体,后者以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同质性”和地域关系为前提,“人类共同体”则奠基于能够最大程度地保全成员的个体异质性和整体多样性的国际规范。

  概言之,“人类共同体”并不是“社会事实”,而更像是能够指导、调控国际行为体之间关系的一系列基本国际规范的统一体,全球伦理则是这些国际规范之中不可或缺的核心构成。行为体之间开展平等、开放的交往互动和共同参与全球伦理的构建,是“人类共同体”得以存在、进化的理性基础。

  进入21世纪以来,建构全球伦理的迫切压力来自于世界性交往的普遍化趋势与交往实践中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以及核武和核能危险、气候变化、资源匾乏、贫富差距、环境污染、恐怖主义等全球性问题的挑战。没有全球伦理的支撑,国际社会必然会堕入“丛林法”之中而渐次走向解体。故此,全球伦理应被赋予更高、更新的内容,不仅要体现出人类对理想目标的崇高追求,更需要提供一种寻求新的秩序和应对新的危机的共同认知:不允许任何行为体无视他者的存在去制造对抗、冲突或不正当竞争。

  这也意味着,全球伦理之中既有普遍性伦理的形而上知识,也藴含着面向“人类共同体”构建的现实问题的解决之道,甚至可以说,其本质就是不同行为体应对与他者共存“困境”的集体性智慧,关系到人类共同生活的“道德秩序”,特别是国际行为体能否与“共同体”既有的观念与规范相互融合,在种种利益、权力与秩序的权衡过程中,持续地维持某种“动态平衡”。

  二

  国际话语权是国际行为体通过交往所呈现的自身观点、立场、思想乃至情感、态度等话语行为所具备的影响力,与自身利益以及承担的责任、义务相关,也关联到自身在“共同体”内部与他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并受语境、传播方式等因素的制约。承前所述,行为体国际话语权的诉求,决定于行为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彼此互动所构建的“人类共同体”的基本结构,在这个结构中,全球伦理不仅充当了行为体之间的“防波堤”,也向不同行为体注入了自身与世界关系的理解、对国际体系性质的判断。

  这就意味着,国际话语权的建构本身,取决于他者对自身话语的判断和态度,对于任一行为体的任何话语而言,其他行为体都可以选择全盘接收,也可以全然忽视、排斥甚至扺制。换言之,行为体寻求自身国际话语的效力与价值,离不开全球伦理限定的框架,必得充分考虑自身话语的伦理正当性、感召力和包容性,以及其他行为体的接受方式和限度。

  全球伦理构成了国际话语体系的正当性根基,也划定了话语权竞争的边界。具有理性基础和共享特征的全球伦理,能够帮助行为体彼此把握利益诉求与道义立场之间的平衡,并因此具备了获取话语权的“天然优势”——就其本质看,话语权不是非理性的,涉及到各方共同接受的信念、共识,互动的各方之间必得有一种普遍性的伦理标准存在,能够获得基本的相互信任和稳定的相互预期。

  抛开全球伦理去寻求国际话语权,不仅会导致话语行为失效,还可能招致冲突和分裂的后果。必须看到,国际话语空间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复杂系统,任一行为体的话语行为以及话语权的变动皆处于不断调适、再平衡的过程中,以适应着“共同体”内部彼此渗透、控制、扺抗的复杂局面。行为体在国际话语体系中的位置,除了需要给自身行为提供合法性与正当性说明之外,还取决于能否为他者和“共同体”的利益和秩序提供预期更为可靠的愿景,能否对重大国际事项提出清晰的、具有解决问题意义的伦理主张,能否以非暴力、非强制的方式使其他行为体接受自己话语行为,等等。而参与互动的各方能在多大程度上恪守全球伦理的基本要求,既决定了“共同体”中行为体与他者之间的彼此认可和依存程度,也决定了行为体对彼此话语的敏感程度,话语权的强弱,以及国际事务博弈的最终结果。

  不能忽视的是,一些西方国际行为体由于具备了经济政治军事以及文化诸方面的发展先机,伦理建设也经历了各自现代化进程中的“修补”、“编织”,不仅能够与自身话语配合而发挥相当程度的话语影响力,甚至可以将自我经验“强行”上升为“共同体”经验,使隐藏自身利益的观念和规范普遍化、全球化,获得一种自我“中心主义”的“话语强权”。相比之下,非西方国家以及处于“共同体”边缘地位的行为体有诸多不足、不利之处,面临着攸关自身权益的紧迫性和“改进”压力。

  面向“人类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和未来图景,西方行为体自当摆脱“独白”传统的历史惯性,超越“西方中心主义”等宰制性观念的限制,以及意识形态层面的权力逻辑和冷战思维;对于非西方行为体而言,则需客观辨析西方话语的历史特质及当代变动,使全球伦理成为自身参与国际社会化的根基,以及从国际话语格局的“边缘”进入“中心”的理性前提。

  三

  全球伦理乃至国际话语权的建构和践行,不能逥避观念、权力龢利益之争,而不同国家、社会的共存事实是自我而非利他,没有轻易获得的和谐与妥协。尤其是对国家行为体而言,霍布斯语境下的国际关系现实赋予其超道德的地位,自身权力龢利益往往是优于伦理选择的,全球伦理的自洽性对其行为的约束和影响相当有限,由此也导致了现实的国际关系是“非伦理”甚至是“反伦理”的,行为体之间不是平等、自主的,而是相互依赖并随情境变化的不平等关系。

  不过,放弃对理想性和普遍性的伦理原则的探寻,仅仅从实用主义、功利主义、道德相对主义甚至道德虚无主义的立场去应对紧迫的全球性问题,或凭藉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优势地位,抱持种种“中心主义”,在对外交往中“自以为是”甚至是“唯我独尊”,皆会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构建良好秩序的掣肘,也将对“人类共同体”既有的系统框架产生巨大挑战。不仅伦理失范愈加明显,公平、效率渐行渐远,欺诈、冲突、恐怖与战争等非理性活动也必定不断升温,甚至导致一个危险重重的“全球黑闇时代”的降临。

  结合相关领域的思考,全球伦理在内涵上主要涉及三个不可或缺的方面:责任伦理(ethic of responsibility)、正义伦理(ethic of justice)和对话伦理(ethic of dialogue)。其中,责任伦理是全球伦理的意识基础,强调所有国际行为体应具备“共同体意识”,在追求自身权益时要承担对他者以及人类后世的责任;正义伦理是全球伦理的价值目标,强调全球社会在规则制定、利益分配、秩序建构等方面的正当性、适宜性,主张通过改变不合理的制度和秩序推动正义目标的实现;对话伦理是全球伦理的实现方式,倡导通过对话积累有关全球伦理的共识和实践经验,帮助行为体以平等、包容方式面对彼此的观念差异龢利益冲突。对全球社会的每一行为体而言,都需要在强化“共同体”意识的基础上培育责任伦理,在解决全球问题的过程中形成正义伦理,在推动全球互动的过程中增进对话伦理,而国际行为体对话语权的诉求,也终将落实为培育和践行这些伦理内容的过程。

  第一,责任伦理来自于不同历史时期的知识精英对人类共同生活的意义以及人对世界的道德责任的思考。责任是康德伦理学说的基本概念,在他思考主体的自由、责任、行为、规则之间的关系时,始终把责任视为一切道德原则的源泉,认为人必须为了责任而责任,以实现人的自由、尊严。在马克斯·韦伯的思考中,责任伦理追求的是道德合宜性与效率两者间张力的平衡,是一种“理想类型”的社会行为,意味着道德行为必须同时满足目的理性与价值理性。【德】沃尔夫冈·施路赫特:《理性化与官僚化》,顾忠华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52页。责任伦理的概念发展到当代,已成为一种基于理性的“道德整合方案”,倡导每个行为体都不仅要对自身行为承担责任,还应为建设人类共同的责任体系做出努力——“责任”已不仅对人类和全球社会的责任,也包括对共存他者的责任,以及对未来人类的责任。重要的是,基于人类整体利益的“共同体意识”是恪守责任伦理构建的基础,没有这种意识,就无法引导行为体理性思考、谨慎行动。

  第二,正义伦理在不同社会的伦理思想史中都有重要位置。正义是不同社会的共同理想,但对正义的认知和理解却不相同,也因此造成了社会建构和文化模式的差异。全球伦理的目标之一就是正义,即使国际秩序的改进符合正义伦理的要求,以帮助不同行为体在分配、环境和其他方面获取各自理应享有的正当、合理的利益。在“人类共同体”框架内,不同行为体之间有着结构性合作的关系,正义伦理作为全球伦理的基本构成,已不仅是个体社会内部的分配问题,而是表征着维护人类精神的整体价值和尊严,是所有行为体之间保持秩序、和谐与统一的德性或美德。

  第三,对话伦理强调通过对话建立行为体之间相互协商、彼此开放的关系,保全全球社会的秩序和各个行为体的基本利益,并逐步形成与全球伦理相应的制度安排。对话是人类道德和理性的标志,对话决定了知识的生产与分享,也决定了不同国家和文化各自的历史和生命力。只有真实地推动实现对话“联结”,使对话不仅作为一种“道德生产”的程序,同时也能发展为一种“合作博弈”的理性机制,纔可能使各个行为体超越冲突“嗜好”,共同走向“人类共同体”的未来。

  孙英春:作者系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国际关系研究所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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