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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单元体系与民主制衡的观念

  一、前言

  知识界有关“民主”的定义相当多样,各家各派的观点彼此皆不相同。根据学者戴维·黑尔德(David Held)的整理,不同民主定义所发展出的主要民主模型,已有不下十种之多。David Held, Models of Democracy, 3rd ed.,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6.本文目的既在探讨儒家思想与民主制度间的关联,在民主定义莫衷一是的情况下,难免引发读者质疑,本文所谓的“民主”,究竟所指为何?

  在诸多民主定义中,已故民主理论大师罗伯·道尔(Robert A. Dahl)的民主定义自来广为学界所推崇。道尔所认知的民主真谛,乃“一般人民有能力对其领袖行使有效控制的过程。”Robert A. Dahl, A Preface to Democratic Theory, Expanded Edition, Chicago &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6, p. 1.在儒家的伦理观念中,这项对领袖“有效控制”的机制,似乎难有存在的空间。本文目的既在探讨民主实践与儒家思想的关联,道尔的民主定义,无疑点出了一个重要的切入点。本文因此将以道尔的民主界说,作为本文指涉民主的操作型定义。

  一般人民能否对其领袖行使有效控制,并非单纯的体制设计问题。由于其中隐含了民众对政治权威的态度,这使得西方国家行使成功的体制,就算成功的移植到其他文化体,也容易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因为民众对政治权威的态度,完全就是一种文化内涵的展现,这是为何学者巴柏(Benjamin R. Barber)曾说“民主是文化的一种呈现”([Democracy] manifests itself in culture)。Benjamin R. Barber, “Adapting to the Culture of Democracy,” in The Challenges and Promise of a New Democratic Era: A Handbook, Sondra Myers, ed., New London, CT.: Connecticut College, 1998, p. 22.

  在中国存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儒家思想,是中华文化一个十分重要的构成元素,透过解析儒家思想对“有效控制领袖”能力的短缺,我们或许可以进一步理解,何以西方的民主体制进入华人社会后,常不可避免的产生一些本质上的扭曲。道尔为“多元政治”的重要诠释者,西方社会的多元权威架构让道尔相信,政治权威可以受到有效的控制;但儒家思想所宣扬的,为一元化的领导体系,这使得任何控制领导人的意图,都难免与儒家思想的伦理秩序扺触,造成传统中国社会无法产生类似西方的权力制衡。

  二、儒家单元体系的确立

  缺乏基督教观念冲击的中国社会,很自然地建构起单元的权威体系。但此一发展,主要乃因环境的需求,而非源自于思想家,如霍布士者流的主张。众所皆知,中华文明的发展与大河流域密切关联,大河提供肥沃的冲积土,使农业生产除了提供耕作者的所需外,还可以有充分的剩余,支持其他文明创作或小区整合,创造中华文化璀璨的一页。但大河也同时会造成洪患,导致沿岸居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故而,整治河川是中国古代统治者的首要责任,也是政府取得统治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如传说中的大禹,便因治水有功而建立夏朝。

  但整治大河必须全面施作纔可能获得成效,而协调与管理来自四面八方的民工,更需建立指挥与传达的体系;换言之,为了因应治水的需要,某种形式的官僚组织必然出现。农业生产的剩余,让供养官僚组织的资源不虞缺乏。但问题是,组织性权力的出现激化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间的矛盾,官僚架构下的阶层差异,也产生了民众间的矛盾。罗马统一欧洲后同样也出现类似的官僚扩权,但罗马选择建构法律体系,以上下奉行的“万国通法”平息阶层间的不满,罗马帝国在政治理念上承袭希腊的城邦民主,公元前的希腊在城邦生活中,早已树立法律至上的权威观念,就连神话中的神只内斗也不能违法。由于法由全民所共同制定,服从法律如同服从自我意志,希腊人因此发展出“法律下的自由”(freedom under law)概念。罗马人则在此基础上扩充,强化法的逻辑性与合理性,使法成为所有人都必须奉行的“万国通法”。(Watkins, p. 15)中国则选择走另一条道路。

  希腊城邦小国寡民,加上土地贫瘠,原则上不存在官僚治理。故而,各个城邦均以公民平等为基本价值,并允许平等公民共同参与公共事务,至于公民间的利益冲突,则交由公民共同制定的法律规范。罗马承袭希腊的平等主张,但发展成大帝国后,以官僚组织维系广大疆域的和平成为必须。罗马虽然强化法律的施行,藉以约束公民与官僚,但执行法律的毕竟仍为官僚,在道德约束力薄弱下,官僚滥权逐渐成为罗马的隐忧。罗马人最后只能借由皇帝牵制官僚,但却也因此出现暴虐的帝王,造成罗马步上覆亡之路。Ibid., p. 30.

  古代中国所面临的官僚问题与罗马不同,平等的概念并未存在于民众的认知之中,早在帝国出现之前,社会阶层便已因治水而牢固存在。根据记述,孔子常说远在他出生之前,社会的阶层伦理已相当完备,可惜到了他的年代民众却不再遵奉这些规矩,造成“礼崩乐坏”的局面。故而,孔子立志,要利用有生之年,致力恢复这应有的阶层伦理。《礼记·礼运篇》:“大道之行也,与三代之英,丘未逮也,而有志焉。”

  由于阶层差异被视为社会秩序的本质,古代中国当然不会面对罗马的困境,必须透过法律创造人为的不平等。故而当孔子被问到如何治理国家时,老先生的直接反应便是恢复既有的阶层伦理。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无所苟而已矣。”(论语·子路篇)

  所谓“正名”指的便是确定社会中每个人的阶层地位,让每个人能守好做好自己岗位上的工作,国家自然可以顺势而治。儒家既将阶层差异视为与生俱来,其所面对的问题,便是如何“合理化”这些差异,让民众可以信服。孔子的策略,乃是将社会或政治的阶层伦理与家庭伦理结合,让民众可以从日常生活体验中理解阶层秩序的必要性。《论语·学而篇》中,孔子曾因此说道:“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样的策略却也让中国在接触西方文明前,未能将政治学研究独立于其他社会或家庭研究之外。中国人自诩“半部论语可以治天下”,但在西方人眼中,这部论语充其量也不过就是部家庭伦理学。

  如果国家权力的根源,乃源自于家庭伦理,亦即“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国家权威便宛如家庭只能是单元体系。故而,孟子晋见梁惠王,后者猛然提问:“如何恢复天下安定?”孟子不假思索的回答:“定于一”。《孟子·梁惠王篇》。亦即国家权力必须集中于一人之手,社会纔可能恢复秩序。此概念与上述霍布士的观点不谋而合,但权力集中于一人之手,又将如何避免滥权与腐败?为了不造成阶层伦理的破坏,儒家只能仰赖道德自制的力量,如孔子被季康子问道,是否以严刑峻罚重建秩序时,孔子的回答是:“子为政,焉用杀?子欲善,而民善矣。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篇》。亦即何必用刑?统治者如果行善事,民众自然也会行善,统治者的德行如同风,被治者的德行就跟草一般,风吹过处草自然偃伏。因此,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便成了中国社会对良好政治的期待,西方国家所发展出的“制衡概念”或“法律至上”,因此在传统中国的文化背景下,几乎找不到附着的泥土。

  三、台湾的民主实践

  台湾尽管曾经长期被外国统治,但中华文化对台湾社会的影响,却早已深深烙入台湾人的DNA中。事实上,台湾住民无论在家庭观念、社会伦理、政府治理、生活态度上,并未被观察到与中华传统文化明显相悖离的迹象。故而,台湾人看待政治权威,一如传统中国人,仍然局限于一元化的架构,对于“法律至上”与“制衡概念”,在台湾社会若非付之阙如也是微弱得难有回响。

  本文无意主张,西方的双元论与儒家的一元论何者较佳,因为好坏乃取决于论述者的主观价值。尽管西风东渐以来,儒家思想常被指为落后与缺乏个人权益的保障,但事实上当西方还处于“黑闇时期”的阶段时,儒家的组织纪律与人文本质便已在中国写下人类文明史上的璀璨一页。今天西方民主所高悬的某些价值,如人权保障或言论自由等,确实受到广大人类的向往。但要落实这些理念,非西方社会也必须自问,西方的权力制衡机制是否能顺利移植到自己的土地上?正如前述所言,缺乏民主的文化内涵,表象的钞袭制度并未见就能带来国计民生的提升。

  台湾受到西方价值的熏染,同时也为了换取更多强权的保护,长久以来便以学习西方民主体制为发展目标。经过半世纪以上的尝试错误,台湾人虽引进了西方的选举制度、宪政法制、权力分立、言论自由、人身保护等,但观念上台湾人却还是无法摆脱儒家的幽灵。如果依本文所采用的民主定义,亦即民主乃取决于制衡机制的有无,则今天台湾所实践的民主,充其量也只能称为“选举民主”(electoral democracy),算不上符合民主的真义。亦即,除了开放的选举程序外,民主的其他内涵台湾都还有待补充。

  台湾人民固然可以透过选举程序,选出各级政府首长与民意代表,但在一元化的权威观念下,政治人物当选后,民众对其就任后的作为,却仅能有微弱的制衡能力。在民主体制的设计下,民意代表机构原本肩负着类似中古世纪的教会功能,具有制衡行政权的责任。但台湾或因一元权威观念的作祟,也或因行政首长的市恩拢络,民代机构却经常自我设限,无法发挥先进民主国家的议会功能,使得行政首长一旦当选几乎不受约制。

  台湾知名律师陈长文今年一月发表一篇题为“民主,还能让台湾骄傲吗?”的文章中恳切指出:“三权分立,讲究的是互相制衡,没有哪一权独大,而今天民进党却企图利用手中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去创造一个‘太上司法权’,让监委去骚扰判决不合己意的法官。当行政、立法可以去操控‘司法’的时候,台湾的民主就已经变成了一种任期制的独裁。”陈长文:《民主,还能让台湾骄傲吗》,中国时报,2018年1月29日。陈律师所控诉的案件,事实上也仅是执政者在过去两年违宪乱纪的一例,其他如删减军公教退休金、清算在野党与人民团体、侦监网络讯息、阻挠大学校长就职、选务单位违反中立等均展现执政者的傲慢与民间制衡能力的缺乏。

  政治思想家鲁索(Jean-Jacques Rousseau)在他1762年出版的《社约论》一书,曾如此嘲讽英国的民主:Jean-Jacques Rousseau, The Social Contract, trans., Maurice Cranston, London: Penguin Books, 1968, p. 3. 原文为: The people of England regards itself as free; but it is grossly mistaken; it is free only during the election of members of parliament. As soon as they are elected, slavery overtakes it, and it is nothing. 英国人民认为英国是自由的,但这是絶大的错误。英国人仅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时享有自由,等到选举结束,他们立刻又成了当选者的奴隶,这种自由其实不值一提。这样的描述,事实上可以完全套用在今天的台湾。如同十八世纪的英国,缺乏制衡机制的民主,其实不值一提。

  杨泰顺:作者系中国文化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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