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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加强文物保护的建议

  江门市区由明代的一个小墟,发展到今天的中等城市,有着特别的人文历史。留存在地上地下的文物,成为这座城市的历史观照。自八十年代初进行文物普查以来,一批有价值的文物得以保护,一批流散文物得以收藏。这些历史的遗存,对于人们认识历史,认识地方发展过程,总结生产、生活经验,进行唯物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以及开展爱国统一战线工作起着积极的作用。

  无可置疑,国家文物保护法颁布以来,市区在依法保护文物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大批有价值的文物建筑成为城市建设的牺牲品,比较典型的是较著名的“江门六庙”已荡然无存,原“四姓宫”因学校建设而拆掉,山顶古庙(即今远辉广场址)亦难免被拆毁。修筑于清道光年间的三眼石拱桥——汴溪桥因修筑公路被拆毁,原紫茶小学中的“新会农民协会旧址”、九中“水月宫”中的“中共江会支部旧址”、“三丫古庙”及其“新会县总工会旧址”、北街中心医院的“仁济医院旧址”等一批有价值的文物先后被毁。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文物是在“文物保护法”颁布后被拆毁的。除此之外,在城市建设中,随意破坏、改变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的现象仍有发生,如在修建江海路中,把属于陈少白故居组成部份的一口池塘本来只须填小半,却填了大半,后来提出了纠正,至今仍未清理,这严重违反了“文物保护法”。如果任由破坏文物的现象继续下去,历史的脉胳将被切断,城市的历史演变将缺乏佐证,这是历史撼事。

  城市的兴衰更替,兼容并蓄,延续继承,有其自身的规律。在这个更替过程中,如果不作合理的规划控制,任其自身作无原则的消长,久而久之,城市的历史文化便失去其自身的份量感和厚重感。    

  因此,我提出如下建议:

  1. 在广大干部和群众尤其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建筑部门以及各有关单位的领导中,加强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教育,使大家都知法、懂法、守法、执法,使违法行为受到孤立和谴责,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2. 要充分发挥市文物管理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协调好各成员单位之间以及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克服本位主义,提倡顾全大局,同心协力,做好文物管理工作。

  3.我们——市文化局尽快对市区的文物和古旧建筑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提出一份文物或有保留价值古旧建筑的清单。对属于保护单位的,要提请市政府乃至省以上文物部门予以公布,依法保护和管理;对属于有保留价值,目前还未列入保护单位的,要向有关单位予以通报,加以控制和维护。 

  4. 今后,凡涉及拆除、维修古旧建筑(含危楼)的工程,不管归属是谁,施工单位是谁,事前必须征询市文化部门的意见,不能自作主张,强行施工。 

  5. 对“文物保护法”实施之后所发生的毁坏文物的事件尤其曾经明令禁止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施工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依法查处。

  6. 对于文物保护单位和值得保留的古旧建筑,不管归属是谁,都要依照文物保护法,做好保护、维修、管理、使用、开放的工作,使之成为旅游的好景点,成为历史唯物主义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的基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做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一致性。

  (本文系于1999年3月3日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门市委员会呈交的“政协委员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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