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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特点浅议

  社会保障,指的是在生活上有困难的人有权由国家保证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物资帮助。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或社会对于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资料的人予以帮助的制度。建国以后,我国已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保障制度。这些制度,如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保险等,对促进生产发展,保证社会安定,都起了很好的作用,初步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不少弊端。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按照有利生产、保障生活的原则,逐步改进和完善了各种类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并有步骤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制度雏形。从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正处在新旧交替时期,它有如下三个特点:

  一、在管理上,由单位统包逐步向社会化发展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建国以后逐步建立起来的。例如,保险事业,是从接管、整顿和改造旧保险事业开始的。解放初期,劳动保险的实施范围是由铁路、邮电、航运及100人以上的工矿企业,扩大到所有的工厂、矿场及交通运输行业和基建单位。又如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工作,已建立了职工的离休、退休、生育、患病、伤残、死亡等福利制度。医疗卫生方面,也建立了医疗保险制度。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企业单位的职工享受劳保医疗待遇。他们的直系亲属在医疗保健上也有优待。上述社会保障事业都不是由社会来承办的,而主要是以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来统包的,这实际上是“国家保险”、“单位保险”,社会化程度比较低。因此,职工的保险制度要受各自企业的经济状况的制约。一般来说,经济效益好或负担轻的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就好一些;经济效益差或负担重的单位,职工的福利待遇也就差一些。有些企业因为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的比例达到1:1,加上财力上的限制,退休待遇也比原规定的还要低一些。农村的保障,在社会程度方面就更差了。

  近年来,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社会保障事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特点是:从单一的由国家包办体制转为国家、集体、个人合办的体制,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有了提高。例如,社会保险方面,在社会主义社会为了补偿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因人身事故伤亡及其他经济上的原因,需要建立保险基金。但在过去,它的投保者多般是国家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群众投保的甚少。这种保险制度只限于国家、集体对人民群众负责的保险,而不是以人民群众互助、共济、自救的保险。按人身保险的保障范围,其人寿保险过去只有团体人身保险一种。这种保险是以一个团体为单位,集体办理手续的一种人身死亡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致残或死亡,由保险人给付规定的保险金。而近几年来,保险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参加投保的不仅有国家、集体单位,而且有个人。保险种类也不断增加,仅就人身保险而言,既有团体人身保险,也有简易人身保险;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单位的职工在退休后,由单位每月发给养老金,不实行劳动保险制度的单位的职工,则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又如社会福利方面,现在社会福利工作不仅由民政部门、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而且有工厂、企业、集体单位、乡镇,甚至个人也参加;除了设有社会福利医院外,还大力发展了社会福利厂点。据统计,现在全国民政部门共建有社会福利院743所,收养孤寡老人37000多人,儿童福利院63所,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10000多人,精神病人福利院121所,收养精神病患者19000多人;全国城镇福利企业共有14000个,职工总数达到55万人,其中残疾职工达20万人。就福利工厂而言,不仅有民政部门直接办的社会福利工厂,而且有街道办的、工矿企业办的、乡镇办的福利厂点,甚至有盲聋哑残人员的个体就业,其中民政部门办的占有12.9%,街道办的占60.7%,乡镇办的占15%,工矿企业办的和个人就业的占11.4%。由此可知,我国目前的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已由社会救济型逐步向社会福利型转变,其社会化程度越来越大 。

  二、在资金筹集使用上,由单一形式向多元化发展

  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保障所需要的资金是国民收入的一部分。在过去,我国采取的是统包统配就业、工资的社会保障制度,形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现收现付的筹集和使用方式。这种保障制度主要表现为就业问题,即有了职业就有了保障。从分配的角度来看,基本上属于部分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或间接初次分配。如社会保障经费,主要靠国家从国民收入中的公共消费基金中列支,用于救灾救危,补偿损失;靠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劳动保险费,这部分经费列入产品成本,属于间接的初次分配。社会福利经费方面,主要来源于国家每年的拨款和企业自留基金。近几年,国家每年用于抚恤和社会救济费用约有21亿元,全国企业每年职工福利费用达200多亿元。现在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都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直系亲属在医疗保健上也有优待,国家和企业为了支撑和发展这个医疗保障制度,每年支出公费医疗费10亿多元。由于单一化的筹款方式,使得社会保障资金严重不足,许多社会福利设施比较简陋,康复工作仍然是薄弱环节。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社会保障的资金筹集、使用上已由单一的形式逐步向多元化发展,即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义务的事先积累方式、基金化的资金筹集使用方式。比较突出的是保险事业方面,现在保险业务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服务对象由主要是国营企业逐步扩展到集体企业、个体企业、个体户,由单位集体逐步扩展到千家万户的城乡人民,由大中城市逐步扩展到小城镇和农村,仅1983年农村保险业务的保险费收入已达12700万元,1980年至1983年全国保险费总收入为30多亿元。这不仅减轻了国家的社会保障负担,而且使社会主义保险的职能尤其分摊职能、补偿职能充分表现出来,并取得好的效果。在社会福利、社会救济方面,近几年来,各地民政部门不断发展了各类基金会、互助储金会等群众性的经济。其基金来源主要有集体投资、救灾“双扶”资金的偿还部分、国内外捐助、群众集资等。有的地方采取统筹资金的办法,筹集社会福利、救济资金。如广东省,1983年群众性的统筹资金达到3800多万元,用作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五保费用等。江门市是全国著名侨乡之一,是综合改革试点城市之一。近几年来,这个市的民政系统在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下,根据侨乡特点和优势,对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一些改革,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民政经费,使社会保障事业不断发展。 据统计,这个市每年由地方财政列支约60万元,作为优抚、社会福利经费;由乡镇(含集体企业资助)拨款55万元,用于敬老院、救济扶贫、五保供给;群众统筹430万元,用于优抚、五保供给;此外,还有内地群众捐款10万元,华侨捐款21万元,各种基金会25万元,社会福利有奬募款80万元,总计有681万元。这相当国家每年拨给该市300万元民政事业费的2.27倍。在医疗制度方面,本着有利生产、保证医疗、严格制度、克服浪费的原则进行了改革,其改革方向是:一,改革职工医疗费负担办法,不仅国家、集体要负担,而且个人也要适当负担一些;二,逐步实行对医疗费的社会统筹统管。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到,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在筹集使用资金上已经创出一条新路子,就是由单一形式向多元方向发展,其优点有:一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使国民收入中的公共消费基金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二可以调动社会各方面如地方、企业、集体、个人的积极性,共同克服国家资金短缺的困难;三可以促进互相帮助、互相关心、扶危济贫、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社会主义新风尚的大发扬;四可以促进生产的发展,社会的安定,人民的团结。

  三、在作用上,由局限性很大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向普遍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

  社会保障,主要是满足人们基本生存所需要的物质生活资料,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但是,它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性质。在资本主义社会,它从根本上看是为了巩固和保护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它是为广大人民群众谋福利的一种制度。解放以来,我国实行社会主义的保障制度,对于保证社会安定,促进生产发展,起了很大的作用,初步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但必须看到,我国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仍有不少弊病,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在城市,过去几十年都是以“铁饭碗”为社会保障的基础,即有了职业才有基本保障,没有职业就没有保障;即使是全民职工,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失去工作就陷入困境。不仅如此,而且社会保障项目很不健全,如各种类型企业的临时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个体劳动者都没有实行社会保险,全国几亿农民从整体看还没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全国仍有30%的残疾人还没有解决就业问题,似乎社会保障与这部分人仍没有缘分。

  要解决上述问题,根本的出路在于改革。现在经过初步改革的社会保障制度,它的积极作用已开始普遍发挥出来。如人身保险方面,过去有一些集体企业的职工没有实行“劳保条例”,有病没有医疗保险,退休没有“养老保险”。现在人身保险的范围扩大了,增设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业务,使参加这两项保险的人在患病时得到医疗费补贴,在退休时可以按月领取固定保险金。又如待业保险方面,1986年10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这个制度规定,凡宣布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减的职工、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以及企业辞退出来的固定职工(因违反纪律辞退的职工除外),在最初的连续待业的24个月内将视其工龄情况按月发给一定比例的待业救济金。这表明,由于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用工制度及用工形式的出现,保险同职工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分离。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过程中竞争杠杆的启动,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部分企业的转产、亏损、倒闭的现象。实行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就可以使由于部分企业的整顿和破产而暂时性失业的职工,可以得到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

  总之。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虽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与医疗保险融为一体的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仍未完全建立起来,但从已经初步取得的成就来看,它对于保证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社会安定,对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当然,今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整个社会的保障体系和保障制度也会深入进行改革和改进,也必定有新的发展和新的格局。我们必须继续努力,不断改革,为建设符合我国国情和国力的社会主义保障体制而奋斗。

  (本文系在1988年11月4日“广东城乡社区建设与社会保障研讨会”上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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