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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在综合治理社会问题中的作用

  我们的社会问题不能只靠单一因素去解决,而需要诸因素的综合治理。在诸因素中加强社会主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充分发挥它的作用,将有力地促进社会问题的综合治理。下面仅对社会主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在综合治理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进行探讨。

  一、作用的意义

  所谓社会规范,是指人类活动的规则、标准,包括风俗习惯、道德、礼仪、宗教、法律、制度等。它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现象,是人类文明的一部分。社会规范的产生根源于人们共同生活的需要。不仅在内容方面,还是在形式方面,社会规范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

  根据社会规范对人类行为的制约方式,其分类有两种:一种是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如法律、命令等。它是迫使人们必须遵守的规范,如果谁违背了这种规范,就会受到惩罚和制裁。另一种是非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如习俗、道德等。它对人们行为的制约程度要比强制性社会规范要宽松一些,谁违反了这种规范,或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或者要受到人们的嘲笑、讽刺,但却不会受到社会强力机构的惩罚和制裁。比较这两种规范作用的范围,后种比前种的作用广泛得多,普遍得多。

  社会规范就其性质而言,凡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有助于促进人类文明的规范是积极的、进步的规范,是强化正能量的;反之,则是消极的、落后的甚至反动的规范,是增加负能量的。社会主义的社会规范,是符合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促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社会规范。而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主要包括社会主义的道德、新风俗、新习惯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挥这些社会规范的作用,治理社会问题,不仅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总趋势,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而且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什么是社会问题?所谓社会问题,是社会关系或环境失调,致使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的正常生活乃至社会进步发生障碍,从而引起人们的关注,并需要采取社会的力量加以解决的问题。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问题,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问题有本质的区别,前者是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发生的,一般表现为劳动人民内部的矛盾,可以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加以解决。社会问题具有普遍性和变异性、群众性和多因性、历史性和一定的持久性等特征,在阶级社会还具有阶级性的特征。因此,任何一个社会问题的解决,都需要各种因素的相互配合。而不能靠单一因素的孤军作战。这就是我们所讲的综合治理,它要求我们从社会的三维空间和动静结合、远近结合去观察、解决问题。具体讲,就是从社会的全局出发,根据问题产生、发展的原因及其与各种社会条件的辩证关系,采取经济的、政治的、教育的、思想的综合措施,以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前进。这是解决社会问题的唯一正确的途径。

  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属于社会意识形式的东西,是思想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对于人们的行为,它比社会主义的强制性社会规范有更广泛、更普遍的约束力。因此,推行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是综合治理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措施。通过一定方式和手段,使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可以有力地改变人们的落后的思想意识,进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限制人们消极的越轨行为的出现。这不仅是治理各种社会问题的突破口,而且是综合治理社会问题的根本点。当然,这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这里所讲的道德、纪律属于社会主义的社会规范内容。教育全体公民遵循社会主义的社会规范,成为社会主义的“四有”公民,社会的丑恶现象就会越来越少,社会主义社会就越来越文明。这正是综合治理社会问题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

  二、作用的表现

  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是社会主义两种社会规范的类型之一,它的一般作用是:

  A,正确指导社会活动,提供健康的行为模式。自有人类社会以来,人们的社会活动都是按照一定的准则,在一定的社会规范指导下进行的;而这种指导作用主要表现为社会规范提供了人类活动的行为模式。它告诉人们只能这么做,而不能那么做;只能按照这种模式行动,而不能违背这种模式。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作用之一,就是通过某些带有一定制约力的社会主义意识形式,来指引人们的各种活动,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协调人们的相互关系。例如,学校搞学生守则、工厂搞职工守则,服务行业搞服务公约,城市居民的街道、楼宇搞守则、公约等。虽然这些东西不同于社会主义的法律条文,不带有强制性,而是用社会舆论的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但在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秩序中,它和法律条文相互配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B,调适人们的行为,促进社会整合。在社会关系体系中,每个人都占有一定的地位,并因此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和行为方式。在围遶这个权利和义务进行活动时,如果人们各行其是,随心所欲,就会导致社会紊乱,甚至发生矛盾冲突。诚然,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已经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人与人之间已不再存在阶级对抗的性质。因而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之上的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新型关系。尽管如此,也不能因此而忽略人民内部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如果处理不当,这些矛盾还有可能激化。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是指导社会成员在人民内部进行活动的行为准则。我们倡导和推行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就是要使每个社会成员心目中有一个社会主义的行为准则,并自觉地按这个准则行事,防止由于自身认识水平和觉悟程度的差异,而产生的各行其是的现象。从而使整个社会的活动有条不紊,整个机体运转灵活,生动活泼,整个社会的凝聚和协调。

  C.控制消极而轻微的越轨行为,积极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定。以维护和巩固现行的社会制度为己任的国家政权、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总要对越轨行为予以控制、制裁。而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作用,在于以社会主义的道德、新风俗等规范去武装人们的思想,支配人们的行为,在人民内部范围化解矛盾的冲突,减少矛盾的激化,控制消极的、轻微的越轨行为;对于已经出现的越轨行为进行指责、批评,消除它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巩固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问题的综合治理,要求把经济、政治、思想、教育等方面工作结合起来,把治本和治标结合起来。治本是综合治理的基础,治标是综合治理的重要方面。在我国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下,大力提倡、推进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是全面的根本的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是综合治理社会问题的基础工作。故此,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对于社会问题综合治理有着特殊的作用。具体表现是:

  1. 加速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社会生产力的结构中,作为劳动者的人是最重要的因素,生产工具的发展和改善是由参加生产的人来实现的。人的思想行为是遵循存在决定意识、思想支配行动的规律的。影响人的思想和支配人的行为的因素有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而主观因素又是多层次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如道德、风俗等是主观因素的一个重要层次,它对于人们的思想行为起基本因素作用。我们在公民范围内进行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就是要使每个公民树立“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精神。当每个劳动者接受这种道德观念后,就必然对其劳动态度、工作效率发生相应的影响,不能不间接地影响社会生产的发展。随着人们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观念的不断提高和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将大大地有助于消极社会问题的有效治理。

  2. 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包括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过程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同志关系、按劳分配。这不仅决定了政治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也决定了包括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在内的思想上层建筑的社会主义性质 。这种决定关系的具体表现是,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制度的建立为提倡和发展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提供了现实基础和有利条件;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同志关系的形成,规定了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客观准则;按劳分配原则要求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然而,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对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例如社会主义的道德,它总是以其善恶标准去论证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合理性、正义性,并通过荣辱、善恶的评价造成相应的社会舆论,去赞扬、褒奬有利于巩固和发展产生它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思想和行为;谴责、贬斥不利于和危害产生它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思想和行为。这样,社会主义的经济关系便被升华为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和语言;而社会主义的道德规范则成了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精神手段。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发展,大量的社会问题将越来越表现为非对抗性。它成了劳动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在共同求得社会主义的繁荣和进步的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因而可以依靠社会主义制度自身的力量去有计划、有领导地加以解决。

  3. 促进社会主义的政治上层建筑的进一步完善。在阶级社会里,诸如道德等方面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社会作用,一般都是通过阶级斗争来实现的。而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阶级斗争已不存在,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社会作用主要是通过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过程显示出来的。在思想上层建筑中,它的地位和作用,虽然不能象政治、法律观点那样,居于主导地立,但它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一个部分,不仅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有巨大的反作用,而且对政治上层建筑有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就是,社会主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在舆论上能大大地提高社会主义法律等强制性社会规范的威力和教育作用。它既为社会主义强制性社会规范的形成和发展提供某些思想、理论依据,又为社会主义强制性社会规范的倡行鸣锣开道。因此,它与社会主义强制性社会规范互相配合,就有力地促进社会主义的政治上层建筑的发展。由于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的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得到加强,各项事业都有法可依,走上正常、健康的轨道,就有效地治理各种社会问题,尤其是恶性社会问题,得到有效的控制和切实的治理。

  三、作用的实现

  社会规范的作用是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来实现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主要有教育、示范、舆论等。我们要使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得以实现,必须做好如下几项工作:

  1. 抓好社会主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教育。这是社会规范赖于发挥作用的基本手段。这种教育过程的特点,其一是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和消极的、落后的甚至反动的社会规范划清界限、矛盾斗争的过程;其二是实践性的活动和集体性的活动;其三不仅影响一个人的认识,而且影响一个人的感情、态度、行动;其四是一个长期的、反复的、潜移默化的、逐步提高的过程。这种教育的途径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单位教育的结合,传帮带教育和理性教育的结合,日常教育和系统教育的结合,正面教育和反面教育的结合,言传和身教的结合。例如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移风易俗的教育,就是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人类历史上一切优良的道德传统和风俗习惯,同扺制各种腐朽的思想道德和风俗习惯同时并举的,就是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同开展社会公共生活中的道德教育同时并举的。由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反映的社会主义道德,是多层次的,它对不同觉悟程度的人们有不同的要求,既有先进性一面,又有广泛性一面。我们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就是要通过向人们灌输社会主义的行为规则、标准,从实际出发,鼓励先进,照顾多数,连结和引导不同觉悟程度的人们一齐向上,形成凝聚亿万群众的强大精神力量。

  2. 抓好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示范。所谓示范,是以别人遵守社会主义社会规范的好榜样去影响每个社会成员的思想和行为的一种方式。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因为人们对社会主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理解,只有藉助于具体、生动的形象,才容易领会和模仿。近几年来,广东省涌现了一批先进人物,如从事疟疾防治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广州中医学院副教授李国桥,身患癌症坚持工作的全国立志改革的劳模、大埔县粮食局副局长刘采来,经办两千多起案件无差错的全国“三八”红旗手、省公安厅法医陈仲芝,等等。在他们身上闪烁着共产主义道德的光辉,受到了全社会的尊重。省委组织他们到全省各地巡逥报告自己的先进事迹,就为全省人民树立了可供学习的典范,使人们看到我们所讲的社会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道德不是空洞抽象的概念。当然这种示范,不能只停留在感性的认识,而要上升到理性的认识;也不能只限于模仿先进人物的某一个具体行为,而要把先进人物的先进思想学到手,深化到自己的行动中去。

  在社会主义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示范中,各级领导干部、党团员和师长的示范很重要。由于他们在群众中有很高的威信,他们的思想和行为在群众中的示范力量也特别大。所以,必须教育各级领导干部、党团员和师长遵守社会主义的社会规范,端正自己的思想和行为,纠正各种不正之风,扺制各种腐败言行。如果他们的言行不一致,群众就会不相信社会主义的行为规范的严肃性,甚至会模仿他们的不良行为。这不仅无助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而且会加剧社会问题的发展。因此,各级领导干部、党团员和师长要带头遵守社会主义的社会规范,带头与各种消极的、腐败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

  3. 抓好社会主义强制性社会规范的舆论工作。舆论又称公意,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或一部人的议论和意见。它的形成常常要经历一个复杂的争论、选择和交换的过程。它的构成有两个方面,即导向方面和自发方面。导向的舆论是由政府有目的地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工具(媒体)而形成的;自发的舆论大多来自民间,即所谓街谈巷议,不径而走。社会舆论作为社会规范的作用方式,具有较大的制约性,它可以通过大多数人或相当一部分人对某一行为的赞扬或者批评、谴责,使行为者的声望和地位有所提高,或使行为者人格和名誉受到损害,从而促使人们放弃越轨行为,坚持按社会主义的规范办事。当然,对舆论要作具体的分析,既要看到人们对同一事物看法和说法的差异,又要看到舆论本身有真实或虚假的成分。要防止虚伪的舆论的消极影响,发挥真实舆论的积极作用。我们要充分利用报纸、广电、墙报等舆论形式,宣传社会主义的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及其好人好事,弘扬正能量,批评消极的社会规范及其表现,使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形成全社会的良好风气。

  4. 发挥社会主义的强制性社会规范的补充作用。由于非强制性社会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标准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不仅约束力低,而且不能满足复杂的社会生活的需要。要使非强制性社会规范有效地发挥作用,还必须发挥强制性社会规范的配合作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法令、决定、命令、条例等等。它是通过国家政权、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社会实体而起作用的。它可以保护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推行和巩固,可以促进非强制性社会规范的变化和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是互相渗透,互相作用的。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八种犯罪行为,从正面体现的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遵守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等社会关系方面的道德要求。我们坚持用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惩罚违法犯罪的行为,狠狠打击犯罪分子的活动,就能有力地扩大道德舆论的效果,加速旧道德残余的灭亡,为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和品质的形成和发展造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社会主义的各种强制性社会规范,逐步完善社会主义的强制性社会规范藉以发挥作用的手段。这样,就能更有效地使社会问题得到综合治理。

  (本文在1991年5月5日“广东社会综合治理理论研讨会”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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