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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便宜行事的另类契单

  中评社北京4月13日电(作者汪毅夫)我在《可耻的年号》一文里,提及民国初年在“中华民国”字样处加盖“洪宪”二字的税务契单4种,并谓:“该4种文书的发证机关——福建财政厅完全不可能在‘洪宪帝制’崩溃、‘洪宪皇帝’死后,以‘洪宪’年号填发契单。合理的解释是,此4种文书乃是在‘洪宪帝制’实行期间,福建财政厅在原已制备并使用有年的契单上之‘中华民国’字样处,加盖‘洪宪’二字,并于‘洪宪帝制’崩溃后的中华民国五年(1916)七月和八月,中华民国六年(1917)一月填发的。”

  填发机关分别是福建财政厅下属的福建晋江县、福建建瓯县财税部门。厦门市收藏家陈亚元先生阅文后,即慷慨地托人发来民国五年(1916)福建闽清县财税部门填发的《版串执证》照片(图一)一帧。从照片看,该《版串执证》有三点应当说明或指明:1.“版串”相当于今之所谓“联票”,财税部门收税须有执证颁纳户收执、由本部门存底、报上级机关备查,所以通常要印制和填写“版串”即“联票”;2.该《版串执证》右上角有“闽清县”字样;3.该《版串执证》乃在原已制备的契单上,在“中华民国年”之空格处填写“伍”字,并在其右方(即上方)加盖“洪宪元年”字样。显然,这是在“洪宪帝制”实行期间,在“洪宪皇帝”袁世凯使用“洪宪”年号的1916年1月1日至3月22日期间,由福建闽清县财税部门填发的。“洪宪帝制”实行期间,在原已制备的契单之“中华民国”年号右旁或上面加盖“洪宪”年号,属于便宜行事的做法;在“洪宪帝制”崩溃后,继续使用加盖“洪宪”年号的契单,也属于便宜行事的做法。因便宜行事的做法,而有了便宜行事的另类契单。另类契单加盖“洪宪”二字,是袁世凯窃国的历史留痕。 

  清代台湾也有便宜行事的另类契单。彰化吴姓某家的家藏文献里,有一张《粮户执照》(图二)。该《粮户执照》的雕版文字“署台南府台湾县正堂范”和“光绪拾四年”,在填写时“台湾县”改为“安平县”、“光绪拾四年”改为“光绪拾伍年”。显然,这也是便宜行事的另类契单。其来由是:清光绪十四年(1888)范克承初任的职务是“署台南府台湾县正堂(汪按,即知县)”,故制备了有“署台南府台湾县正堂”和“光绪拾四年”字样的《粮户执照》。到了光绪十五年,台湾县已改名安平县,范克承的官职亦已改称“安平县正堂”,而原已制备的上年契单尚未用完,故便宜行事:将雕板的“台湾县”和“光绪拾四年”改为手写的“安平县”和“光绪拾伍年”。该便宜行事的另类契单,于今成为说明清光绪十三年(1887)台湾县尚未改为安平县的佐证。台湾县是清代台湾初设的三县(台湾、诸罗、凤山)之一。清光绪十四年(1888),原台南府台湾县改为台南府安平县。 

  附带言之,陈亚元先生收藏颇丰,他主编的《闽台粮户执照汇编》(九卷本)已于2021年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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