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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化行政长官管治能力的思考

  解决香港的管治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当前普选过渡期,可从“打铁还需自身硬”的理念出发,通过整合以行政长官为核心的特区政府管治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优化特区政府管治的目的。
  
  一
  
  香港历任行政长官都面临“管治能力弱化”的难题。现任行政长官梁振英上任一年来,遇到的管治问题更为突出。主要表现为行政长官个人的诚信受到质疑,管治班子问题频现,反对派发起一波又一波的“倒梁”行动,政府政策难以推进(如国民教育、堆填区计划)等。抛开具体操作层面的失误不谈,行政长官遇到的这些困难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
  
  制度设计层面。基本法虽然赋予行政长官较大的权力,但基本法及其他一些法律的规定又在实践中起到限制行政长官行使权力的作用。如基本法行政主导的立法原意与立法会最终达至普选的规定之间存在一种张力,令立法会始终处于与行政长官“争夺权力”、“争夺民意”的状态之中,且议员往往挟民选身份略处上风;行政长官“无党派背景、无执政同盟、非普选产生”的情况,令其难以把纸面上规定的权力落到实处,实际上长期处于“单打独斗”的尴尬状态。
  
  个人魅力层面。回归前,港督由英国派驻,港人“没的拣”,只有“认命”;回归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极大激发港人“当家作主”的热情,他们对行政长官的期望与要求随之升高。目前行政长官选举还未达至基本法规定的“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认受性”存在一定不足,且行政长官是“本地人”,不像派驻的港督般有着“置身事外”的超脱,容易被港人“贴标签”或有先入为主的印象。因此,在没有实行普选之前,行政长官的认受性与权威性主要来自其个人魅力,政治智慧,协调手腕等软性因素,只有这样的“魅力领袖”才能在香港这个价值多元的社会中如鱼得水。
  
  香港政治、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及外围大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政治上,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和立法会选举的开放,行政长官的权力被“打散”,不再是港英时期“独裁式的总督集权统治”,“行政主导”难以维系。经济社会层面,转型的阵痛,贫富差距的拉大,与内地市场日益融合带来的问题,强调“本土”与畏惧“大陆化”声音的出现,民间力量的蓬勃发展等,都为管治增添新的不确定因素。外部影响方面,“一国两制”下的香港,在中国快速崛起的大背景下,吸引了各种经济、政治力量前来博弈,它们或舞剑香港,意在内地,或利用香港的政治纷争煽风点火,谋取利益,增加了行政长官施政的难度。
  
  二
  
  强化特区政府管治能力的关键是提升行政长官的能量,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行政长官的选拨应重在政治智慧和能力。有鉴于香港施政环境的复杂、多元,无论将来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如何,都应突出候选人的政治智慧与能力。港英时期总督的选拔机制可以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殖民地部一般在职位空缺前6个月,由一个小型委员会负责在有关名单(如“甲名单”是55岁以下,适合担任总督的人员,“乙名单”是有一定殖民地管理经验、表现优秀、适合担任辅政司的人员,在辅政司任内的表现将决定是否被选拔至“甲名单”)中挑出若干人选,经殖民地部人事科对各候选人作出评估,交常任次长决定向殖民地大臣推荐哪位候选人,有时首相会有自己属意的人选,最后经女王批准后正式任命。不仅是总督,一般高层人员的确定都有严格的程序,因为在英国政府看来,殖民地的高层官员不是以执行政策为主,而是要负起管治殖民地的责任,所以政治智慧和能力是考察的重点。
  
  (二)进一步完善高官问责制。一是管治班子应具有共同的理念与团队精神。由三司十二局组成的执政团队是行政长官行使权力的核心,需与行政长官同心同德,快速、高效地推进特区政府的各项政策。当前香港没有发展出政党政治,不存在“影子内阁”,故问责官员也并非行政长官自己的“班底”,而是多方力量协调的结果。这样一支团队遇事更应多沟通,尽量缩短磨合期。二是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问责官员的培养与选拔机制。副局长和政治助理等人员的招聘与遴选过程应公开、透明,确保程序公正,避免被指“黑箱作业”或“任人唯亲”。三是深入研究如何调动公务员的士气,减少其政治化工作,以确保政治中立等课题。
  
  (三)重新整合行政长官“智囊团”。一是强化中央政策组的研究功能。香港回归后,很多政策的制定不仅涉及到香港自身,而且涉及到香港与内地的关系、中国的发展走势以及世界形势的变化。为更好地扮演“智力支持者”的角色,中央政策组应强化研究功能,以某种可行方式广泛吸纳来自香港、内地乃至国际人才,做到研究人才多元化,研究方式多样化,力争为行政长官提供符合香港发展实际的建议。二是避免行政会议功能弱化。行政会议是行政长官在作出任何重要决策之前的谘询机构,是监察、协助特区政府施政的第一关。港英时期,行政局对港督决策影响较大;现在的行政会议对行政长官决策的影响力下降,主要是因为一些行政会议成员的能力、品格、操守及业界地位受到质疑。行政长官在任命行政会议成员时,应善于借行会成员的能量打造自身品牌,树立有“精英、强干”人士辅佐的形象,并适当吸纳不同声音,包括温和反对派的声音,从而令决策更为周全。
  
  (四)建立广泛的“社会联盟”。一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走“行政吸纳社会”的道路。港英时期的“行政吸纳政治”实际上是一种英、华精英阶层共治的模式。随着香港的回归,以及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普及,草根力量迅速崛起,行政长官的管治需要充分吸纳社会各个阶层的力量,加入更多基层民意。这需要行政长官在精英与草根之间取得某种平衡,既重视草根,亲身体察民情民意,积累与民选议员“对垒”的资本,也重视精英,尤其是最大程度地利用掌握“话语权”的精英阶层来共同达至香港的善治。二是构建有香港特色的“行政长官主导型”决策模式。行政长官可借鉴日本小泉纯一郎首相时期的“首相官邸主导型”决策模式,定期邀请香港社会名流、各界人士“茶叙”,就香港各方面政策展开讨论,吸纳有益意见,更可通过这种“民间”方式发现、培养人才为特区政府服务。由于其“民间”性质,可以邀请一些立场倾向反对派甚至是反对派中愿意坐下来沟通的人士,真正做到“港人治港”、港人的事港人一起讨论、解决。
  
  (五)强化政务司司长的作用。政务司司长是香港的“大内总管”,不仅统领公务员队伍,而且当行政长官不在香港时,署理特首一职。在特区政府日常运作中,政务司司长是行政长官理念的具体执行者与贯彻者,应与行政长官密切合作,携手并进。一个“务实”,具体处理特区政府的各项事务;一个“务虚”,负责协调特区与中央,建制派与反对派,工商阶层与中下层市民等方方面面的关系,并负责为特区政府发现、培养后备人才等。鉴于政务司司长一职的重要性,应及早物色、培养,最好有两个或多个人选,不仅考察能力,还要在气质、风格等方面与行政长官相得益彰。
  
  201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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