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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十六:广东省第四次优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评奬办法实施说明(1988年6月25日)

  一、评奬既要有重点,也要照顾全面的问题

  以奬励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去研究解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和改革开放中提出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的优秀科研成果为重点。同时也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等方面研究成果。

  二、关于评奬方法问题

  1.各级评审组织均应在认真、民主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参加评议和投票的人数不能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幷且赞成票应超过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

  2.各级评审组织在评议本组织成员的成果时,被评议的成员应当逥避,投票表决可全部参加,不必逥避。

  3.学科评审组在评选中,有较大的意见分歧难以统一的情况,在“评奬申报表”意见栏上应予以说明,并把少数人意见也填上。对在学科评审组获得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票数未被通过的成果,如省评委会有一位成员提议,二位成员附议,经评委会讨论同意,可作为候选项目参加投票表决。

  三、关于参加评奬的科研成果的几个具体问题

  1.由我省社会科学工作者和外省或国外社会科学工作者合作的科研成果,主编或副主编以及主要研究人员是我省的,属评奬范围,但只向我省人员授奬。

  2.由集体撰写编成的论文集(如学术讨论会论文选编等)不参加评奬,但个人被选进论文集的论文可申报参加评奬。个人的学术论文集也可申报参加评奬。

  3.确定成果是否在评选时限以内,由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工具书、科普读物、翻译作品、资料汇编等,以第一次出版的时间为准。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调查报告等,以报刊第一次登载的时间为准。

  4.公开或内部发行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报刊,必须是已领取到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期刊登记证。

  5.不宜公开发表的内部报告、材料等成果,获得显着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要取得有关领导部门认可并出具书面证明,才能参加评选。

  6.翻译作品只限于社会科学方面的成果,不含文艺作品。

  7.科普读物须成书成册并正式出版,方能申报参加评选。

  8.除列为全国采用的教材外,其他一般教材不列入评选范围。

  9.学术资料主要是指为基础理论应用研究所提供的重要资料。它必须是内容充实,能说明有关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凡未经发掘、整理、分析、鉴别,单纯剪辑抄转的资料,不得入选。

  10.凡著作权有争议的成果,不能申报;申报后,发现著作权有争议的,不予入选;入选授奬后,发现有争议,立即收回证书和奬金,待争议解决后,再发给应该获奬者。

  四、关于荣誉奬的评选问题

  凡我省主要的党政领导干部、知名社会活动家和著名学者的科研成果,达到一等奬水平以上的,可授予荣誉奬。

  五、关于科研申报问题

  1.这次社科成果评奬的申报方法是:省直各单位和大专院校、党校等的作者,可向所在单位申报,由单位向相关学科的学会推荐。各市、县的作者,可向各市社科联申报,并由市社科联同意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推荐,由办公室转相关学科的学会归口评选。各省级学会在市级的分会会员,可向各分会申报,由各分会直接向对口省级学会申报。

  2.每项成果只能向一处申报。如边缘学科成果的申报,只能向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或自然科学学术团体一方申报。

  六、评奬时应注意掌握的几个问题

  1.重视评选中、青年的优秀成果,特别是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优秀成果。对于青年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优秀成果的评选,不能只局限于评青年奬的范围。

  2.慎重对待学术界争议较大的成果。不能因其争议而搁置一边,要认真地调查研究,再作出评论。这样做既有利于分清是非,又有利于发现真正有建树的而尚未被人们充分认识的成果。

  3.凡调离本省工作的作者,其成果一般不参加评选。凡在申报期以内调入我省工作的作者,其成果可申报参加评选。

  4.对有特殊原因长期在外,或已故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成果,可由作者所在单位或其他个人推荐、代报,但应说明情况,在评选时应一视同仁。

  5.省评委会下达给省级各学会和市社科联的名额,只是推荐指标。能否评上,由省评委会按评奬标准严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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