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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録十:2011年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2011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和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研究和管理的规律,促进理论创新、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不断开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工作的新局面,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切合实际的、可操作性强的科学对策建议和措施,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 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课题规划工作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联席会议主办,课题涉及的有关部门协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组织实施和管理。市社科规划办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四条 市社科规划办是市社科规划课题组织、管理、验收、推广的单位。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提出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和事业发展五年规划;拟定和实施市社科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组织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评审、立项、中后期管理和成果的鉴定、验收、推广;具体管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研究经费;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库,聘任学科评审组成员;受省社科规划办委托,根据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本市有关省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申报、管理和成果鉴定、验收、推广等工作;组织策划有关学术研究和谘询服务;组织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信息、管理信息交流等。

  第二章 课题申报

  第五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的申报和招标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各大中小学校、科研单位、党校、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均可按规定申报。

  第六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需要,每年发布一次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指南和课题申报通知,并自发布之日起接受申报。受理期限以通知公布的期限为准。

  第七条 课题申报条件:

  1.申报人必须为课题负责人,能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者,不得申报。

  2.申报人每年只限申报1项市社科规划课题。

  3.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1人,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

  4.已获湛江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社会科学研究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5.已获国家、广东省立项资助的课题,不得重复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

  6.已承担市社科规划课题尚未结题(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的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课题。

  7.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课题或者课题最终成果鉴定未获通过的课题负责人,2年内不能申报新的市社科规划课题。

  8.重点课题(指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只接受具有副高职称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申报。

  9.成果形式应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重点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专著一般不超过2年。委托课题完成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八条 课题申报办法:

  1.申请人在“湛江社科网(http://www.zjskw.com)”下载或向市社科规划办索取《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课题研究纲要》表格,按要求填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2.《课题研究纲要》应反映出课题研究的思路、研究方法和完成课题研究的优势,以及课题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3000字左右,用A4纸打印。

  3.申请人所在单位要对《申请书》严格审核,加具审核意见和公章,承担信誉保证。市社科规划办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九条 市社科规划办向申报者收取一定的评审费和数据録入费。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条 课题项目评审委员会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和湛江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课题涉及部门的有关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贯彻民主、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负责课题申报和招标的全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课题的评审标准:

  1.符合课题指南的指导思想、研究重点和范围。

  2.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和较高的学术价值。

  3.课题研究观点鲜明,论证充分,切实可行,具有与课题需要相适宜的科研手段与方法。

  4.主要负责人具备按计划完成课题的政治素质和科研能力。

  5.经费预算合理。

  6.预期成果社会效益良好,便于推广应用。

  第十二条 课题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市社科规划办对申报的课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初评。初评为匿名评审,由评委对申报者提交的《申请书》和《课题研究纲要》阅稿评审,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

  3.复评。由评审委员会集中讨论,按分数高低筛选出名单,得出课题立项意见。

  4.复核审批。市社科规划办对复评结果进行复核,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联席会议或召集人审批立项。

  第十三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初评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市社科规划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市社科规划办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课题,课题申报人不得担任评委。

  第十四条 批准立项的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在“湛江社科网”公布,同时发文通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课题负责人应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与市社科规划办签订《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研究协议书》,无特殊情况,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年度课题申报情况和规划经费总额,确定各类项目、各个学科的立项数量和资助等级。

  第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实行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相结合,所在单位监督管理和市社科规划办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管理。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立项的各类规划课题研究提供服务、对资助经费使用实行监督和管理,要建章立制,严格执行。

  市社科规划办对各课题的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和各单位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适时组织交流管理经验。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材料务必注明出处,并附重要参考文献目録。

  第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不得随意改变市社科规划项目的研究方向和计划,不得随意拖延结项期限。课题研究过程中,确有需要作课题负责人、课题组成员、课题管理单位、课题名称、成果形式、研究内容、延期完成等变更的,课题负责人须填写《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核实并签署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对不提出申请而擅自改变上述内容,或无故拖延结项期限半年以上的,市社科规划办不接受结项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以及撤销课题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专项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划拨。要充分发挥好课题经费的扶持和引导作用,切实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下达,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市社科规划办负责下达、检查各类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代管,由课题负责人负责分配使用、审定,并接受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课题只有1人承担者,资助经费的使用应由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按资助总额的70%、30%分二次拨付资助经费。市社科规划办在与项目负责人签署立项协议后拨付70%;课题组提交前期研究成果,经评审合格后,再行拨付30%。

  第二十二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1)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翻译,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2)必要的调研差旅费、交通费;(3)与课题有关的小型研讨会议费;(4)计算机使用费、録入费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信息查询的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等;(5)课题成果的出版印刷费;不宜公开出版、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6)可在预留经费计划内,提取10%左右作为奬励经费,待课题鉴定合格后,发给课题组成员;(7)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8)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的、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课题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对资助经费要单独记帐,妥善保存帐目和单据,接受审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的财务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在按质按时完成课题的前提下,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后,结余经费留作原课题组成员的科研经费。

  第二十五条 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项的课题和无故或因故终止课题研究的,市社科规划办可停止拨款或追回已拨出的余款;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超出本办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使用范围,挪用课题资助经费者,应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追回和偿还该项经费。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规划课题完成后,课题主要负责人应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结项申请。填写《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市社科规划办报送有关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结项审批书》1份,最终成果和成果简介各5份(附电子版),资助经费使用开支情况报告1份。

  第二十七条 申请结项的课题最终成果要符合以下条件:系列论文,要求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系列论文不少于3篇(含3篇);专著,一般要求10万字以上;研究报告,一般要求全文1.5万字以上。

  第二十八条 结项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送相关学科的评审专家进行鉴定,汇总意见,确定该课题是否合格。课题组成员不得参加本课题的鉴定。市社科规划办将向课题组及所在单位通报规划课题的鉴定结果。

  第二十九条 课题的鉴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鉴定合格者,由市社科规划办发给《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鉴定不合格者,课题组可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者,作撤项处理。

  第三十条 最终成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撤项处理:有严重政治问题;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学术质量低劣;剽窃他人成果;学术造假;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等。相关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社科规划项目。

  第七章 成果转化

  第三十一条 通过鉴定的规划资助课题最终成果,著作署名权归课题组所有,版权和使用权归市社科规划办所有。不论是公开出版或内部选用,均要在显着位置标明“湛江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资助课题”字样。

  第三十二条 规划课题研究成果将以市社科规划办或课题所涉及部门的名义全文或摘要报送市委、市政府,作为决策参考或有关部门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三条 市社科规划办将对每年结项课题成果建立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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