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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评论学术出版社 >> 文章内容

第64章

  【新经文】

  其安易持,其兆易谋,其脆易破,其微易散。为之于未尤,治之于未乱。合抱之树,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是谓自然。违者败之,恣者失之。是以圣人无违,故无败;无恣,故无失。民之从事,常于几成而败之,若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以补众人之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强为之。

  【原经文】

  甲本:其安也,易持也。其未兆也,易谋也。其脆也,易破也。其微也,易散也。为之于其未有也,治之于其未乱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作于蔂土。百仞之高,始于足下。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故无失也。民之从事也,恒于几成而败之,故慎终若始,则无败事矣。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而复众人之所过,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

  乙本:其安也,易持也。其未兆也,易谋也。其脆也,易破也。其微也,易散也。为之于其未有也,治之于其未乱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作于蔂土。百仞之高,始于足下。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也,故无败也;无执也,故无失也。民之从事也,恒于几成而败之。故慎终若始,则无败事矣。是以圣人欲不欲,而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能辅万物之自然,而弗敢为。

  王弼: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泮,其微易散。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民之从事,常于几成而败之,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复众人之所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为。

  书局:其安易持,其未兆易谋,其脆易破,其微易散。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是以圣人无为,故无败。无执,故无失。民之从事,常于几成而败之,若慎终如始,则无败事。是以圣人欲不欲,不贵难得之货。学不学,以复众人之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强为之。

  【辨 析】

  比较可知,世传本前段四句经文,甲本、乙本经文分为八句,而且每个句子末尾加一“也”字,除了表示语气或停顿,没有其它功用。帛书《老子》残卷甲本原经文只存“其安也,易持也”;乙本原经文全部残毁。高明参考诸多传本之经文而恢复成这样的经文,其用心亦良亦苦矣。此处以书局本作为主要参考进行校勘。

  “其兆易谋。”原是“其未兆易谋。”这里的“未兆”,即未有任何迹象显示将要发生某种事故。既然这样,凭什么去“谋”?针对什么去“谋”?老子说“言有宗,事有根”,“未兆”就是没有迹象作为根据,如此盲目而“谋”,不实事求是。比如地震,事前有迹象显示,有经验的人会做好防震准备,避免伤亡、损失。如果没有震前先兆,人们是不会盲目乱来的。如果无中生有、制造地震謡言,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现将原经文中的“未”字去掉,有兆则谋,无兆则不谋。

  “为之于未尤,治之于未乱。”其中“尤”字,原是“有”字。如同“未兆”一样,这里的“未有”也是不切合实际的。有兆则谋,“兆”是事故未正式暴发,但已有前期发生的迹象,这里改“未有”成“未尤”,是已有“兆”,甚至已事发,但还不严重,还未造成大的危害(尤)。在这个时候采取措施也是及时的。但“未有”而为,则只能是主观强为,根本没有事实根据的做法,是违背自然法则的。

  “合抱之树。”原是“合抱之木。”改“木”为“树”,义不变,但合通俗习惯。

  “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帛书《老子》甲本残卷经文原是“九成之台,作于羸土。百仁之高,台于足□。”(“□”表示残缺)。乙本残卷经文原是“九成之台,作于虆土。百千之高,始于足下。”高明都校勘为“九层之台,作于蔂土。百仞之高,始于足下。”高明云:“虆,土笼名,字也作蔂。”似不肖。“蔂”,盛土的笼子,如《盐铁论·诏圣》:“劓鼻盈蔂。”虆是缠绕,如《楚辞·九叹》:“葛藟虆于桂树兮。”而“累”,指堆积。可见,世传本用“累”字是对的。又“仞”字,《说文解字》:“仞,伸臂一寻,八尺。”可见“仞”是古代长度单位。“百仞”有242米,是指山高吗?经文中并没有爬山的记述,何故“始于足下?”这里选用世传本的表述。

  “是谓自然,违者败之,恣者失之。是以圣人无违,故无败;无恣,故无失。”这段经文中首句“是谓自然”是增加的,便于承前启后。又“违”、“恣”,原是声训假字“为”、“执”,假字摈弃之后,意思明白不易误解。因为这里讲了事物的发展变化,从小到大、从低到高、从近到远,这是自然规律,不可违背,更不可恣意妄为。如不勘正,“为者败之,执者失之”,等于说办事按照“从小到大、从低到高、从近到远”的自然规律循序渐进一定失败。这难免引起学者疑问。如《帛书老子校注》就引用奚侗《老子集解》云:“与上下文谊不相属。”

  “学不学,以补众人之过,以辅万物之自然而不敢强为之。”甲本、乙本经文和王弼本经文在用字上略有差别,这里参照书局本的经文,其中“补”字原作“复”字。高明曰:“‘复’也者,犹‘复补’也。”似不肖。“复”意为“恢复”。“复众人之所过”是什么意思?“所过”是什么东西?显然,“复”字在这里令人费解。猜想高明之谓“‘复’也者,犹‘复补’也”,用心在利用“补”字。现在把“复”字作为“补”字的近音假字,删除“所”字,则句文“复众人之所过”改造为“补众人之过(缺失)”,意思就明白无疑了。“补”字意为“弥补”,这样与下一句经文之“辅”字,在意义上就同步响应。

  本章勘字:尤(有)树(木)违(为)恣(执)违(为)恣(执)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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