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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新经文】

  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矣。天下神器,不可违也,违者败之,折者失之。夫物或行或随,或噏或吹,或强或羸,或载或隳。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原经文】

  甲本: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弗得已。夫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物或行或随,或嘘或吹,或强或羸,或培或堕。是以圣人去甚,去泰,去奢。

  乙本: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弗得已。夫天下神器也,非可为者也。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物或行或随,或嘘或吹,或强或羸,或培或堕。是以圣人去甚,去泰,去奢。

  王弼: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故物或行或随,或歔或吹。或强或羸,或挫或隳。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书局: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已。天下神器,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故物或行或随,或嘘或吹,或强或羸,或载或隳。是以圣人去甚,去奢,去泰。

  【辨 析】

  “将欲取天下而为之,吾见其不得矣。”“取天下”是指消灭原来的国家、夺取政权。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为的就是这样。经文末尾的“矣”字,原是“已”字。“已”字是语气词,表示确定,如《史记·范睢蔡泽列传》:“虽舜、禹复生,弗能改已。”如此,“不(弗)得已”的本义是 “达不到,得不到”。如顺治皇帝对“不(弗)得已”注释为“不可得已”。河上公则注释为:“不得天道人心已明矣”。高明认为河上公注释“甚得其旨”。但内涵不肖,因为前文是“取天下”,此处“不(弗)得已”是指达不到夺取国家政权的结果,而不只是不得民心。从经文来看,第一句末尾三字“而为之”是指“强为(如宫廷政变)、爆烈的行为(如武装夺取政权)”,争霸争权争天下就是强为、暴烈的行为。老子认为“强为、暴烈的行为”违反自然法则,所以简单说是“强为、暴烈的行为达不到目的”。由于“不得已”有“无可奈何”的意思,为避免混淆,则把“已”字改为“矣”字,语气词,表示肯定,有“将然”之意,相当于“了”。这样也与第一句经文开头“将欲”呼应,都表示“将来时态”。

  “天下神器,不可违也。违者败之,折者失之。”原是“(夫)天下神器,不(非)可为(者)也。为(之)者败之,执(之)者失之。”何谓“天下神器”?唐玄宗云:“大宝之位,是天地神明之器,谓为神器,故不可以力为也。”“大宝之位”即是“宝座”,指神佛或帝王之座位,都是工匠所造,或谓工匠所“执”、所“为”。每逢民俗节日,神像连同宝座一起,民众或抬之或扛之,游神于乡村里巷,热热闹闹,为民所乐。可见这类“神器(宝座)”乃可“执”,亦可“为”也。“大宝之位”,又如万民护国,拥戴明君登基,执掌政权,治理国家,国泰民安。可见此种“神器”乃可“执”,亦可“为”也。这些情况证明,唐玄宗说的不对,因为唐玄宗对“神器”的认识不对。《道德经》中之“古(谷)神”指的是“烜牝”,是天地之母,先于天地存在的混沌物质,即是“道”,“道”法自然而生天体万物;而“器”本义为“器具”,对民生有实用价值的东西。“神”与“器”二字组合为“神器”,表示“神”赖以存在、演化的自然法则,客观规律,也是天下众生万物恃之以生的“法器”。此种“法器(自然法则)亦可执(行)、可为(做,践行)。以“道”履天下,则奸宄不能伤人。“古之所以贵此‘道'者何也?不曰有求以得,有罪以免耶”?如此之“道”,执而行之,日渐顺之,顺之又顺,以至于自然,无所不能为。这就表明,“自然法则”乃可“执”,亦可“为”也。但原经文却是“不可为也,为者败之,执者失之”,这不是彻底否定了自然法则吗?不是叫人们完全抛弃客观规律吗?“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万事万物的存在、演化、发展都离不开自然法则,“违者必败”,“折者必失”,这是毫无疑义的。以假字録记“声训”之谬误如此之甚!所以此处代回其本义字“违、折”,使经文得以葆“道”。

  “夫物或行或随,或噏或吹,或强或羸,或载或隳。”世传本句首作“故”字,甲本、乙本经文无“故”字。用“故”字不恰当,因为前文“天下神器,不可违也。违者败之,折者失之。”这不是下续经文所述事件之原因,此处用“夫”字则表示下续经文将发议论。原经文中的“嘘”字,王弼本作“歔”字。“或行或随”的意思是“自发而行或附和跟随”,这类似于“或惟或阿”。“行”与“随”虽不是性质相反的事物,但有明显的差异。后面的经文“或强或羸,或载或隳”中的“强”与“羸”,“载”与“隳”,则是性质相反的事件了,而与“吹”字有明显差异或意义相反的字,不是“嘘”也不是“歔(叹息)”,用“噏(吸)”字是相宜的。又“载”字,甲本、乙本经文作“培”字,注释为“益也”,不肖;王弼本作“挫”字,高明认为是王弼误将“培”字为“挫”字。王弼在注释这几句经文时说:“凡此诸‘或’,言物事逆顺反覆”。但是“培”与“堕”相对,既非逆顺,亦非反覆。唯有书局本之“载”与“隳(堕)”符合王弼所论。所以选用书局本经文。

  本章最后三句经文,以王弼本和书局本之格式可取。

  本章勘字:违(为)违(为)折(执)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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