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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我国共同语的曾用名、现名和又名

  中评社北京4月8日电(作者 汪毅夫)周有光《当代中国文字改革·序》谓:“共同语的名称也经过演变。清末民初称‘国语’(国家共同语)。五十年代称‘普通话’(汉民族共同语)。1982年的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全国共同语)。新加坡和海外华人称‘华语’(华人共同语)。名称不同,实质一样。”这是一个大致的、也是一个大致准确的说法。

  据《清实録》,清雍正六年(1726)八月,雍正皇帝有谕:“官员有莅民之责,其语言必使人共晓,然后可以通达民情,而办理无误。是以古者六书之制,必使谐声会意。娴习语音,所以成遵道之风,着同文之治也。朕每引见大小臣工,凡陈奏履历之时,惟有福建、广东两省之人,仍系乡音,不可通晓。夫伊等以见登仕籍之人,经赴部演礼之后,其敷奏对扬,尚有不可通晓之语,则赴任他省,又安能于宣读训谕、审断词讼,皆历历清楚,使小民共知而共解乎。官民上下,语言不通,必使吏胥从中代为传述,于是添饰假借,百弊丛生,而事理之贻误者多矣。且此两省之人,其语言既皆不可通晓,不但伊等历任他省,不能深悉下民之情,即伊等身为编氓,亦必不能明白官长之意,是上下之情,捍格不通,其为不便实甚。但语言自幼习成,骤难改易,必徐加训导,庶几历久可通。应令福建、广东两省督、抚,转饬所属各府、州、县有司及教官,遍为传示,多方教导,务期语言明白,使人通晓,不得仍前习为乡音。则伊等将来引见殿陛,奏对可得详明,而出任他方,民情亦易于通达矣。”雍正帝说得语言明白,使人通晓。他反复强调的是各省通晓(包括君臣、官民通晓)的共同语。各省通晓的共同语在长时期里被称为官话,官话是同乡音对举的。雍正帝也确实为官员考虑:官员讲官话,“不得仍前习为乡音”,以便“引见殿陛”、“赴任他省”。清代职官制度有本省人在本省不得为官的逥避制度,闽、广两省之人到外省当官,不讲官话当然行不得也。遵照雍正帝的谕旨,福建(包括台湾)、广东两省办了多所传习官话的正音书院。

  应该指出,清代前期也曾有“国语”之说。清人昭槤(1776—1829)《啸亭杂録》(中华书局1980年12月版)记:“干隆中,上尝召见宗室公,宁盛额不能以国语应对。上以清语为国家根本,而宗室贵胄至有不能语者,风俗攸关甚重,因增应封宗室及近支宗室十岁以上者之小考。于十月中,钦派皇子、王、公、军机大臣等,亲为考试清语、弓马,而先命皇子较射,以为诸宗室遗式。诸宗室视其父之爵,列次考试。其优者,带领引见,上每赐花翎缎疋奬励之。其劣者,停其应封之爵以耻之。故诸宗室无不谙习弓马、清语,以备维城之选焉。”显然,干隆皇帝所谓“国语”指清语即满语,是皇家宗室的共同语,与各省通晓的共同语官话无关。

  清代末年,官话被称为普通话,也被称为国语了。1906年,语言学家朱文熊采用普通话之名。另据郑师渠《中国文化通史》(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0年1月版),1910年,议员江谦向资政院提出一个说帖,对学部奏报的《分年筹备立宪事宜清单》中所列国语教育事项提出八点质询,其中包括:“是否主用合声字母拼合国语以收统一之效”、国语教育之“编订、颁布、传习、推广之期是否亦须提前赶办”。许鼎霖、严复、易宗夔、陶熔、陆宗舆等32人联署该说帖。1911年,学部召开会议,通过《统一国语办法案》。

  1950年代前半期在大陆,普通话和国语都是全国共同语之名。及至1955年10月召开的全国文字改革会议和现代汉语规范问题学术会议乃决定“将规范的现代汉语(同时也是中国各民族间的族际共通话)定名为普通话”。在台湾,则仍然沿用国语之名。

  200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生效,该法所称“国家通用语言”是普通话。

  总而言之,从各省通晓之语、国家共同语、汉民族共同语、全国共同语到国家通用语言,我国的共同语曾用名官话,现用名普通话,又名国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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