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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制度史视野里的台湾

  退休后以“放慢脚步,延长时间”为原则,自订了“半日闲坐,半日读书,半夜写作”的老人作息时间表。周末下午是备课时间,开学后要讲《制度史视野里的台湾》,2020年1月11日下午开始备课。坐在电视机前,点票似地翻检近(最近和将近)20年来、翻检2001年至今的旧作,意外地发觉本讲题乃是本人主要的学术兴趣和研究重点之所在。譬如,关于“科举制度在台湾”,居然写了7篇论文和70余篇短论。涉及制度史的论文和短论,也往往涉及台湾,如《明清乡约制度与闽台乡土社会》《试论明清闽台乡约》《可以折迭的制度与能够拼接的图像——从闽台宗亲活动看宗法制度》《分爨析产与闽台民间习惯法》《清代台湾的幕友》等。将2001年以来有关制度史的论文和短论编为目録,我终于略有学术自信来选讲历史上的乡约制度、宗法制度、科举制度、幕府制度等在台湾的影响。

  老神在在(闽南语,谓老人神态淡定也)地读了半天书,这才放大电视机的音量看台湾的选战。我想,西方政党制度在台湾地区被引进、被选择、被夸张的历史,应该可以是“制度史视野里的台湾”的补充话题。1月12日,闲坐半日、缓过气来,就此又读了半日书、备了半天课。

  由于时间的关系,我想讲两个问题:宗法制度在台湾;西方政党制度在台湾。

  首先谈宗法制度。春节人看人,最旺是人气:家庭成员要欢聚、家族成员也会有相见甚欢的机会。在台湾,春节里最讲究的也是有大有小、有礼有数、有规有矩。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自不待言,家族成员彼此的关系如谁的辈分高、谁是谁的谁之类,也大多是“你懂的”。若有见了人不知该如何称呼的,一旁总有长辈用低沉的声音教示(闽南语,教导、提示)你:“这是你族兄弟,五服内的亲戚,年岁比你长,你得叫他阿兄”云云。家族成员彼此的关系是由宗法制度规定的。简`而言之,宗法是以家族为中心,按血缘区分家族成员关系的法则;宗法制度则是关于宗法的一整套、相配套的规定。

  1987年10月15日,在台湾有“伯公”(客家话,地方保护神)尊称的吴伯雄宣布台胞赴大陆探亲的细则,规定:除现役军人及公职人员外,台胞在大陆有三亲等以内血亲、姻亲及配偶者,可以登记赴大陆探亲。亲等、血亲、姻亲是宗法制度有所规定的事项,也是台胞“我造的”(网络用语,“造”是知道的缩写)事项。亲等是包括家庭在内的家族成员之间远近、亲疏关系的等级,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办法是从特定人甲上数或下数至特定人乙,一代为一亲等,如父母和子女是一亲等,祖父母和孙子是二亲等;旁系血亲的亲等计算办法是从特定人甲上数至同源的直系血亲,再由同源的直系血亲下数至特定人乙,如兄弟是二亲等、叔侄是三亲等;血亲指因血缘形成的包括亲属在内的亲戚关系,是高祖下传的五世(高、曾、祖、父、子)家族成员,总体又称“五服”(五服同丧葬文化有关,兹不详述)或“服亲”。血亲关系最远的是族兄弟,是从高祖父、族曾祖父、族祖父、族父一脉而来的,为八亲等。古训和俗话“五世以外非戚属”、“八竿子打不到的亲戚”、“五服以外不沾亲”说的正是这个理;姻亲是由婚姻而形成的亲戚关系,包括血亲的配偶(如儿媳)、配偶的血亲(如内弟)及配偶血亲的配偶(如内弟媳)。姻亲的亲等,属于血亲的配偶者从血亲的亲等(如儿媳为姻亲一亲等)、属于配偶的血亲者从其配偶的亲等(如内弟为姻亲二亲等)、属于配偶血亲的配偶者从其配偶的亲等(内弟媳为姻亲二亲等)。宗法是古老的法则、宗法制度是古老的制度。地处台湾、时至今日,她仍然是活着的制度。她使得忙着“去中国化”的人感觉“太难了”。

  现在谈西方政党制度在台湾70年的历史,可以用从假戏假做到“歹戏拖掤”(闽南语,义项之一是坏戏连台)来概括。

  话说1946年8月,老蒋介石先生在一次会议上说:“我们在抗战以前,对于奸匪是立于国法的立场,本着政府的责任,明令讨伐的。我们今天的剿匪还是不是用这个方式呢?如果不是这个方式,又是什么缘故呢”,“他(指中共)对于政府就是‘不宣而战’,我们现在对付奸党就必须用他自己的方法打击他自己。他既然不敢公然叛变,而用‘不宣而战’的方式来攻击我们,那我们就要用‘不宣而战’的方式来回击他!因为用这种方式,可以使得许多不了解中国国情的友邦人士,袪除一种不必要的疑虑,不至于认为我们剿匪是要继续一党专政,而不肯容纳其他的党派,实行民主政治”。老蒋说这番话的时候,心里已经起意要照西方政党制度的理论假做民主、做假民主。以剿灭中国共产党为前提的“民主政治”当然是“不肯容纳其他党派”的假民主,而“不宣而战”的“剿匪”引发的当然是内战,是中国的全面内战。然而,老蒋始料未及的是,内战情势很快发生置他于溃败窘境的逆转。小蒋经国先生晚年回忆说:“回想民国三十八年,总裁在共匪全面叛乱后,准备重新调整战略部署,当时曾提出三个方案,其一是转进到西康,其二是撤退至海南,其三是播迁到台湾。最后总裁在定海一次重要军事会议上,选择了第三方案,播迁台湾。”老蒋、小蒋说得很明白,内战的“最后”遗留是台湾问题。谁谓不然欤?“民国三十八年”两蒋亲率的国民党团队“播迁台湾”后,在台湾继续“剿共”并从1950年开始实行“地方自治”,县、市长,乡、镇长,村、里长,省、县、市议员,乡、镇市民代表,“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实际上,从1950年到1975年,“选举产生”的党外人士和党外人数完全在可控的范围之内,对不可控的部分则用“做票”的方式“做掉”。有台湾学者说:“国民党不给党外机会,结果造成一个党外运动来反对它。”1975年,老蒋因病逝世,台湾的党外运动有了乘隙而起的机会,台湾的党外运动最初是从选举运动开始的,最初并不涉及“台独”倾向的问题。1975年,宜兰县的党外人士郭雨新竞选“立法委员”,结果却被“做票”而“做掉”。他的聘用律师林义雄、姚嘉文将竞选及败选后的诉讼活动的相关文件编録成《虎落平阳?》(1977),出版后成为有广泛影响的畅销书(当年连着出了几版,我见到的是1977年10月第3版)。姚嘉文在书前写了《前言:第三力量》,介绍了西方政党政治制度的ABC。他写道:“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政治,都有一个执政党,一个以上的在野党。执政党代表一国中最大的政治力量,它在选举中可以获得过半选民的支持,它在政府的组织中,是控制整个国家政治的原动力。它是一国政治的第一力量。民主国家,必然容许反对党存在。有些国家虽然不允许反对党存在,或是不允许新的反对党组成,但国中依然有反对力量存在。反对力量,代表一个国家的少数选民(有时是真正的多数)的意志,代表一部分人的理想与抱负,有时它是代表多数人的意见,它很容易成为以后的执政力量,这个力量,是在野的力量,反对的力量,它是第二力量。第一力量与第二力量经常冲突,也经常转换。今日的第一力量,可能成为明日的第二力量,今日的第二力量,可能成为明日的第一力量。但是不管是第一力量与第二力量,它在运用上是有限制的。第一力量不能为所欲为,第二力量也不是毫无保障,介于第一力量与第二力量之间的是一种比第一力量和第二力量更大的第三力量。这种力量便是法律的力量。”应该说,姚嘉文的前言是将西方政党制度的理论引入台湾的最早的普及版;还应该说,西方政党制度本有缺陷,幷且也不适用于台湾、因为台湾从来不是一个国家。然而“前言不搭后语”,此后西方政党制度在台湾被选择,也被夸张地变形。近年乃至近日,人所共见和人所共言的最为恶劣的情况是:在台湾,第一力量“为所欲为”,第二力量“毫无保障”;“立法”是第一力量的掌中戏、“立法”机构是第一力量脚边的道具,“法律”可以是第一力量随叫随卖的快餐;第一力量存心将理应“经常转换”的政党轮替变为不可能。

  瞭解西方政党制度在台湾的情形,可以增强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的制度自信,也可以增强如习主席所说“制度不同,不是统一的障碍,更不是分离的藉口”的战略定力。

  感谢大家耐心听完我的报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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