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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时期监狱的职能——以科学发展观认识罪犯和改造罪犯

  从理论层面说,监狱的基本职能是惩罚罪犯和改造罪犯。而惩罚罪犯职能,按照马列主义国家学说,监狱是“专政的工具”,是“暴力机器”,所以惩罚罪犯,就是对罪犯实行暴力专政,只准罪犯老老实实被专政,不许乱动乱说。我国自1949至1976年或者更长的时间内,监狱基本上是实践惩罚罪犯职能为主,而辅之以改造罪犯的职能。那么,在今天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历史时期中,监狱是否还是以实施惩罚罪犯职能为主呢?这是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索。

  一、科学认识罪犯

  科学认识罪犯,首先要弄清楚在刑法规范中关于犯罪的界定,过去我国对犯罪首位界定,是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和“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的论断,借鉴(也可以说照搬)前苏联的刑事法制和实践来界定的,所以,在立法和刑事职能的司法部门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理论,而是从党的最高领导人的讲话中去寻求刑事政策及法律的理论依据,所以直至1976年,我们对罪犯的认识,都是以“反抗统治关系”和“阶级斗争为纲”来界定。在实践中,凡是关押在监狱里接受改造的罪犯及其行为,属于“敌我矛盾”关系;凡是违反道德或违反民事类的轻微违法的犯罪,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关系。而在实践中,往往把不容易分清楚的罪犯和犯罪行为列入“敌我矛盾”关系。又在“左”的思想指导下,往往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关系的罪犯行为列入“敌我矛盾”关系中。以“宁左勿右”的实践来表现执法人员的无产阶级坚定立场。严格地说,这样的认识罪犯是不够科学的。

  现在我们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而这个初级阶段,按照温家宝总理2月份发表的署名文章的观点,大约还要100年或者更长时间。在这一新历史时期,我国社会已消灭了地主阶级和资产阶级,社会是由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阶层所构成。这就是要求我们必须以新的法律理念认识罪犯和犯罪行为,从而转变现有监狱职能关注的重点,更好地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服务,以促进我国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

  因此,科学认识罪犯,就要扬弃“反抗统治关系”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论,重新界定罪犯和犯罪行为。在当前我国社会中,只有极少数国内犯罪包括台湾和外国间谍犯罪是以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为宗旨,这种犯罪行为是属于“敌我矛盾”关系;其余絶大部分罪犯和犯罪行为,都是违背道德行为和违反民事法律关系的罪犯和犯罪行为,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关系。既然如此,我国监狱的基本职能就得从以惩罚职能为主转变为以改造罪犯为主。并以改造罪犯职能为主来设置监狱。就是说,监狱不仅要设置有监狱固有象征惩罚意味的物质标志,如高墙、电网、坚固门窗、警戒设施、监控设施、岗楼岗哨等,更要有一系列为改造罪犯提供服务的物质设施和手段,如为教育罪犯而设置的教学楼、教室、阅览室、教学设备等;和为了通过劳动改造罪犯而设置的工厂、车间、农场、习艺场所、职业技能培训场所,等等。这也是毛泽东早就说过的“我们的监狱不是过去的监狱,我们的监狱就是学校,也是工厂,或者是农场”的体现。

  二、科学改造罪犯

  所谓科学改造罪犯,就是监狱作为改造罪犯的物质载体,应该采用矫正学、教育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多种学科的手段改造罪犯。因为如前所述我国现阶段的罪犯絶大多数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这些罪犯之所以犯罪,其原因之一,是受其犯罪思想、意识以及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所支配;之二,是没有文化知识,不明事理,缺乏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缺乏自我克制能力,容易冲动和感情用事。据此,我们监狱行刑的主要目的,重点不是惩罚(专政),而是通过一系列的教育改造活动,以转变罪犯的思想,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培养他们的劳动技能,使罪犯在刑满释放以后能够顺利地回馈社会,成为守法劳动公民。因此,1994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就是“以教育改造为中心”为指导思想,在第五章作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教育改造罪犯,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

  “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监狱应当根据监狱生产和罪犯释放后的就业的需要,对罪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由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

  “监狱鼓励罪犯自学,经考试合格的,有关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

  “罪犯的文化和职业技术的教育,应当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监狱应当设立教室、图书阅览室等必要的教育设施”;

  “监狱应当组织罪犯开展适当体育活动和文化娱乐活动”。

  据此,司法部一直强调并始终坚持“以教育改造为中心”的监狱工作模式,在2001年全国司法厅局长和监狱局长会议上明确指出:“监狱的一切工作都要以教育人、改造人这一根本任务来进行。要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方面向教育改造倾斜,将主要精力放在‘改造好’上,使改造质量有一个新的突破”。原司法部长张福森也一再强调:“我国监狱的各项工作都必须和服务于教育改造这个中心任务。在我国目前的监狱体制下,必须正确处理好教育改造和劳动生产教育的关系,监狱改造始终是监狱工作的中心,劳动生产必须服从和服务于这个中心。”

  2002年司法部在南京召开的“罪犯改造质量标准”研讨会上,又提出了衡量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六条标准,即“认真悔改、遵纪守法、服从管教、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心理健康”。

  上述我们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监狱教育改造罪犯的内容、方法和步骤以及改造质量标准,在中国监狱罪犯改造史上是空前的,特别是“心理健康”标准的提出,说明我国监狱从过去偏重于罪犯的思想、道德和世界观的标准,到开始注意罪犯服刑的心理健康,是50多年来监狱行刑实践换来的收获,也是适应新历史时期改造罪犯的需要。从过去强调罪犯的阶级立场、世界观改造、道德准绳、行为规范、劳动技能等发展到注重罪犯的心理健康,迈出了社会心理科学认识罪犯和改造罪犯的重要一步。就是说,监狱在执行改造罪犯职能时,不仅要注重罪犯的行为表现,而且也要关注罪犯的心理健康。因此,关于教育改造罪犯的规定和罪犯质量六条标准中“心理健康”标准的提出,无论是在监狱的行刑理论(理念)上,还是在行刑实践中,均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而且影响是深远的。相信我国监狱将会在实践科学改造罪犯职能中创造出辉煌的业绩,为提高监狱文化水平作出巨大贡献。

  (原载《2008文化与监狱论坛文集》,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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