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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保障概述

  这次承蒙澳门社会工作人员协进会的邀请,使我们夫妇得以到澳门访问,非常感谢。现按贵会的要求,向大家介绍国内社会保障的情况,以便互相交流,互相学习。大家知道,社会保障是国家的“经济稳定器”和“社会安全网”。因此,每一个国家都十分注重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政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力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逐步建立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那么,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如何?又如何进行改革?现在让我向诸位作一介绍。

  一、失业保险制度

  这是指中国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筹集失业保险基金,对因为失业的劳动者给予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原来并没有完整的失业保险制度,只有1950年6月1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直至1986年7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才算是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正式建立,也算是中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法规。这个规定实施以来,失业保险已取得一定的成绩。目前,全国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单位已有42万个,职工6922万人,占国营企业职工总数92%。至1992年6月,享受失业救济金的人员达到5l万人次,同时帮助其中28万失业人员再就业。

  按照规定,中国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是: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于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企业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企业辞退的职工等四种人。

  失业保险费用包括:(1)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失业救济金;(2)职工在失业期间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3)宣告破产的企业退休职工和濒临破产的企业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而又符合离、退休条件职工的离、退休金;(4)企业辞退的职工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人在待业期间的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5)失业职工的转业培训费;(6)扶持失业职工的生产自救费;(7)失业职工和职工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

  失业救济金是以职工离开企业前二年内本人月平均标准工资额为基数,按下列办法发给的,凡工龄五年以上(含五年)者,最多发给二年的失业救济金,其中第一年每月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第二年发50%;工龄未满五年者,最多发给一年的失业救济金,每月发本人标准工资的60-75%。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止享受失业救济金待遇:(1)领取失业救济金超过上述规定;(2)已重新就业者;(3)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有关部门介绍就业者;(4)失业期间受劳动教养或被判刑者。

  失业保险基金由各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服务公司设立专职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所需人员编制,由省、自治区、市政府列为事业机关编制,其经费可在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费中开支。

  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目前仍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还需要进行不断的改革。改革的方向应该是:

  第一,扩大失业保险的范围。失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互济性。因此享受失业保险的人员不应仅限于国营企业的职工,而且应包括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在内;不仅限于固定工、劳动合同制的职工,还应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等。与市场经济相联系,失业保险应扩大至各种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提高失业救济金。为保证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应适当提高失业救济金的数量。为操作方便,可采用统一标准办法。可选择两种办法:一是按城镇居民最低收入户人均月生活费支出标准发放,此数1991年全国平均约为每月75元;二是以社会救济标准为基数,规定一个幅度,按1991年的标准,若幅度上限为15%,那么,每月人均救济金为75元。至于发放期限,仍可采用按工龄长短来区分,最长发给两年,但第二年应略低于第一年为好。

  第三,开展以工代赈。允许一些企业、事业单位接纳失业职工到本单位暂时工作,到一定时期,由劳动部门作进一步就业安置。当前可以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为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开展以工代赈开辟新路。

  第四,拓宽筹集失业保险资金的渠道。根据当前我国国情,失业保险资金应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共同筹资比较稳妥。如果由职工负担个人工资总额的0.5%,和企业缴纳0.6%的失业保险金,即可以使失业保险的享受人数比目前增加一倍。再加上国家财政拨款,保险资金是有保障的。另外,应允许失业保险机构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捐助,以增加资金。

  第五,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失业保险基金是职工用血汗换来的保命钱,所以管好这笔钱事关紧要。借鉴世界社会保险管理的经验,具体业务管理可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以保证基金的正常的、合理的、安全的运用。但应建立起监管失业保险基金的社会保险委员会,以决定重大基金数目的使用,监督日常基金的开支,保证基金的使用得当。

  二、养老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涉及面最广的一项,它与每个社会成员均有切身关系。据统计,现在全国老年人口总数已达到9000万,占人口总数的8.6%。预计到1995年,我国将进入“老年型国家”,老年人口接近1.2亿人。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实施和改革,是目前一项迫切的任务。

  养老保险涉及到物质生活保障、日常生活服务、医疗保健和精神心理安慰等诸方面。其中最根本的是养老金问题。根据1991年我国离休、退休和退职职工人数已达2433万的情况,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现在全国已有2227个市、县实行了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占全国市、县总数的96%,共有1亿多全民所有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年收养老保险基金为204亿元,支出为170亿元。

  养老保险待遇包括:(1)离、退休或退职生活费以及其它各种补贴;(2)离、退休或退职人员的医疗费;(3)因工致残退休人员的护理费;(4)离、退休或退职人员的死亡待遇费;(5)离、退休或退职人员异地安置时的一次性安家费;(6)离、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价格等各种补贴。

  养老保险金的发放办法和标准,是根据就业年限的长短来确定的。按国务院规定:(1)连续工龄十年不满十五年的职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发给;(2)连续工龄十五年不满二十年者,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发给;(3)连续工龄二十年者,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

  根据我国明年即进入“老年型国家”行列的情况,必须在近期内改革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一套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目前的养老保险局限于国营企业或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这是很狭窄的。应抓紧制定外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户养老保险制度及其具体办法,使所有企业的职工都能享受养老保险,保障中国众多的老年人口“老有所养”的问题。

  第二,提高养老金统筹的社会化程度。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市、县级统筹基础上,现在已有北京、上海、天津、福建、广东、江西、吉林、山西、河北等省、市级的统筹,今后仍要继续扩大;集体企业先做好市、县级统筹,然后扩大到省、市级统筹。此外,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也应实行养老金统筹。以便进一步扩大养老基金的调剂范围。

  第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农村主要是靠家庭养老来解决“老有所养”的问题,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产业结构的变化和计划生育的实施,对老年的赡养必然从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转向以社会为主,因此,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势在必行。按照目前中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农村养老基金的筹集以“储蓄积累”模式为好。即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建立起一种标准不太高、既能养老,又能为广大群众乐于接受的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的要求,到2000年,全国农村要基本上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届时年积累保险基金在250亿元左右。

  第四,制定全国养老保险法规,确立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和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建立退休金收入随物价上涨和社会经济发展而相应调整的机制,和建立一整套科学的、严密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程序等等,使养老保险走上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医疗保险制度

  中国目前的医疗保险包括全民所有制行政事业单位实行的公费医疗制度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劳保医疗制度。享受这两种医疗制度的职工共1.2亿人,其中离退休人员为1833万人。还有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约5000万人可享受50%的医疗保险待遇。

  农村的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大相径庭。据1991年统计,目前农村实行合作医疗医药费减免的比重仅占10%左右。

  实行了四十年的公费、劳保医疗体制,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弊端越来越明显,极需进行改革。

  第一,城市职工的公费、劳保医疗制度逐步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首先是提高医疗费统筹使用的社会化程度,建立市、县级统一管理、统筹医疗费的机构。其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办。现在已有上海、广东、湖北、浙江、江苏、河南、湖南、福建、安徽、河北、贵州和广西等10个省、市、自治区已推广,承保人数278万人,占公费和劳保医疗总人数的10%。应在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都建立起医疗保险基金。同时,随着物价的上升,应适当调整医疗费的提取水平。

  第二,建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目前各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各种模式的医疗保险制度,如合作医疗、健康保险、大病合作医疗等模式均可。逐步解决农民医疗的困难。

  第三,实行医疗费开支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在保证基本医疗要求的前提下,改变医疗费全部由国家包下来的老办法。在考虑职工承受能力的前提下,职工个人适当负担少部份医疗费,以控制不合理的医疗消费。在医疗费的个人负担率方面,新老职工可区别对待,老职工负担比率应低于新职工。

  四、社会福利制度

  中国社会福利制度囊括了除社会保险、社会救助之外的其它所有的社会保障内容,它包括普遍的社会津贴、职业性的福利服务和社会性的福利服务。

  社会津贴,包括城镇居民享受的粮油补贴和副食品补贴、住房补贴等。

  社会性的福利服务指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社会福利单位以至社区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包括优抚休养(疗养)院、社会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等。据统计,1991年全国共有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共42264所,共有床位827705张,收养人员总数为645856人,经费开支8.1亿元。其中用于优抚事业单位的为1.7亿元,占20%,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为6.4亿元,占80%。在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总开支中,政府拨款为4.6亿元,占56%,社区援助为3.5亿元,占44%。社会福利企业43701个,共有职1169.4万人,其中残疾职工70.7万人,占职工总数的42%,总产值412.6亿元,利润21.3亿元,上缴税金4.9亿元,享受免税19.3亿元。社区服务设施89918个,其中老年服务设施13728个,占24%,残疾人服务设施7154个,占8%,优抚对象服务设施13728个,占15%,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和其它便民利用设施47502个,占53%。同时,全国共有职工14508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为10664万人,占74%,城镇集体单位3628万人,占25%,其它各种所有制单位216万,占1%。职工保险福利总开支经费532.7亿元。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开支452.7亿元,占85%;城镇集体单位开支72.4亿元,占14%;其它各种所有制单位开支7.6亿,占1%。以上说明,中国的社会福利工作成绩是不错的。但仍然存在不够完善的地方,有待于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改革和发展。

  第一,切实改变“企业办社会”、“单位办社会”的体制。也就是说,社会福利社会办,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这是最佳的选择。这样,才能使企业卸下办社会的沉重包袱。与此同时,要重视社区服务建设,积极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民政部门已把这个问题作为社区服务的重点来抓,估计今后不长时间可望有重大的进展。使一部份职业性福利服务以社区服务取而代之。这样,不仅搞好了社会福利服务,而且亦使企业、事业单位甩掉包袱,整装前进,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使企业真正从“办社会”的重负下解放出来。

  第二,提高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效益。当前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院效益低,例如,每个工作人员平均只照料2.35个收养人员,而社区办的敬老院却是4.72人,后者是前者的1倍。另外,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院的床位利用率只有79%,而社区办敬老院比前者多10个百分点,达到89%。为此,在当前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院应该敞开大门,从自费收养方面挖掘潜力,扩大自费收养比例;并可以举办老人日托,向社会提供服务来增加收入,减轻国家负担,改善收养人员的生活。

  五、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中最常用的一种。它包括自然灾害救助、失业破产救助、孤寡病残救助和城乡贫困户救助四项。失业破产救助,在第一节失业保险制度已有阐述,兹不赘叙。

  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难救助的对象是遭受自然灾难袭击而造成生活无着的公民,即民政部门统计称为“成灾人口”。成灾人口分为轻灾人口、重灾人口和特重灾人口。中国是多灾的国家,灾害种类、强度、频率均居世界首位。1991年,中国是灾害最多、最严重的一年。成灾人口达到2.88亿,因灾死亡人口7300人,其中华东水灾死亡者5113人。直接经济损失1215亿元。当年获得救助的重灾人口为12496万人,占灾民的43%,支出救灾经费17.2亿元,全部为国家民政事业费拨支,并接纳国内外捐赠灾款灾物共计23亿元。

  孤寡病残救助。其对象是指个人因生理缺陷而丧失劳动能力致断絶经济来源的公民,一般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继承人的孤老、寡妇、孤儿和严重残废者等等。据统计,1991年,中国社会的孤寡病残人员共约447万人,其中在农村居住的为346万人,占77%;在城镇居住的为101万,占23%。获得社会救助者为348万人,占孤寡病残者总数的78%。支出救助经费12亿元,其中国家民政事业费拨款4.2亿元,占35%;社区援助7.8亿元,占65%。

  城乡贫困户救助。其对象是由于个人能力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激烈竞争而落伍陷入贫困的公民,一般称之为扶贫户和常年救济户。据统计,1991年,全国的城乡贫困户约为2098户,8954万人。其中城镇392万户,1641万人,分别占总户口数的19%和18%。其中得到各种形式扶贫救助的756万户,占总户数的36%。得到定期定量救助者为48万人,占总人数的1%。共支出救助经费7.5亿元,其中国家民政事业费拨款5.6亿元,占总支出经费的7.5%;社区援助1.9亿元,占25%。

  以上三项社会救助共计支出经费36.7亿元,占国民经济收入的0.23%。加上我国采取组织贫困户大搞生产自救等措施,因此,使城乡贫困户居民收入在贫困线以下的比例已由1980年的10%下降到5%(按可计价格计算),温饱型户上升到78%。说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第一步战略目标——摆脱贫困、解决温饱已基本实现。虽然如此,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救助制度和工作还有许多地方尚不能尽如人意,是需要改革的。

  第一,社会救助经费应该与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步增长。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在全世界属于高速度发展的国家。但社会救助经费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却下降了。例如,我国社会救助费1979年为19.6亿,占国民收入的0.58%;1991年的社会救助费絶对值有所增加,但仅占国民收入的0.23%,比1979年少了将近五分之三。这显然是极不协调的。因此,90年代,我国社会救助经费应提高标准,增加投入,至少保证政府拨款逐步增长,保持与国民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加保持同步增长。

  第二,科学地确定贫困线,提高救助标准。80年代,政府确定城乡的救助贫困线,城镇人口月平均收入为35元,农村人口年平均收入为120元;1983年改革为50元和200元。在当前物价指数不断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这种贫困线标准显然是太低了,已经不适用了。应该下决心研究和解决这个问题。根据我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国情,把统一的基准放在若干种生活必需品的需求量和价格指数上,形成指数化的贫困标准;或经过调查研究,将全国划分为若干类地区,每一类地区定出一个标准。并以指数化的贫困标准,逐年提高救助标准,尽可能地减少生活水平低于贫困线的絶对贫困的人口数量,使中国在本世纪末达到小康水平。

  六、社会优抚保障制度

  社会优抚是针对特殊对象的特殊保障制度,主要由民政部门加以实施。凡是在革命战争中,在社会经济建设中为国家为人民作出过特殊贡献者,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对他们的生活予以妥善安排和特殊照顾。包括死亡抚恤、伤残抚恤、退伍安置、退休安置和社会优待五个项目。

  死亡抚恤的对象指死亡军人家属,包括“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的家属。抚恤金分一次性和定期性两种形式发放。

  伤残抚恤的对象指伤残的现役军人及其家属,其抚恤费实行定期发放。

  退伍安置对象是退出现役的军人。按照政策,志愿兵和家住城镇的非农业户口的义务兵由民政部门和劳动部门负责安排工作;而家住农村的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则按“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回到农村。

  退休安置对象指“直接从军队现役中退休的军人”。

  社会优待的对象是“现役军人以及他们的亲属”,现在有些地方将优待的范围扩大到烈属。

  以上五种优抚对象,据1991年统计,共有3956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其中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为303万人,占优抚对象总数的8%;革命伤残人员88万人,占2%;在农村的退役军人1969万人,占50%;军队离退休干部8万人,占0.2%;现役军人家属1588万人,占40%。另外,在优抚对象中,孤寡老人共42万人,占1%。共支出优抚经费29亿元,占同年国民收入的2%。其中死亡抚恤费27亿元,占优抚经费总数的9%,伤残抚恤费3.1亿元,占11%,退伍安置费8.6%亿元,占30%,退休安置费4亿元,占14%,社会优待费10.6%亿元,占37%。在优抚经费中,政府拨款为18.4%亿元,占63.45%,社会支持10.6亿,占35.55%。可见,中国的社会优抚保障是有一定基础的。但从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看,中国的优抚保障还有进一步改革的必要。

  第一,提高优抚保障的标准。优抚保障的特殊性使之与社会救助制度有所区别。优抚保障不应着眼于保障优抚对象的最低生活水平,而要考虑保证他们一定的生活水平,在总体上应以全国平均收入水平为衡量标准。而当前却低于城乡的平均收入水平。例如,1991年,全国农村年人均纯收入为709元,而在乡村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年均只有455元,比农民年均纯收入水平低36%;在乡的伤残抚恤金平均为495元,低30%;在乡的复员退伍军人定期抚恤补助费年均263元,低63%。据此,建议优抚保障标准应该首先与全国平均收入水平大致保持一致,然后再建立一个指数化计算办法,使优抚保障标准与全国城乡人平均收入水平同步增长,以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优抚对象的关怀。

  第二,多层次多渠道筹集优抚经费。上述优抚金标准低的根本原因是经费不足。目前中国政府正常拨款用于优抚金的一直维持占国民收入的0.1%的水准,而且低于社会援助。因此,今后国家应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上胀的实际情况,逐年相应增加一定数量的拨款,以相应提高优抚金的标准。与此同时,在社会资助方面应多层次、多渠道地开辟资金来源,以增加优抚经费。当前,军队和地方两方面的“双拥”活动正在蓬勃发展,有关部门应抓住机遇,积极筹款,为增加优抚经费而努力。

  七、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残疾人是社会生活中一个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是社会特殊的保障对象,需要采取特定的保障措施。我国目前有残疾人5164万,平均每20个人中就有一个是残疾人,每5户家庭中就有一个残疾人。因此,搞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是牵涉5000多万个家庭、二亿多亲属,关系到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问题。

  残疾人社会保障包括就业、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生活服务等各个方面,其中以就业保障至为重要。就业是改善残疾人生活、提高其社会地位、增强其自信心的重要途径。因此,中国一直大力发展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广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据统计,1991年全国残疾人的福利企业达到4.4万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职工达到77.2万人。又据抽样调查统计,全国15-59岁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1550万人,在业率达到57.5%,其中城镇为50%,农村为60%。为了使残疾人获得教育保障,在全国各地办了不少盲聋哑学校(包括弱智)。据统计,1991年有盲聋哑学校886所,在校学生达到85万人。同时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2651个,在校学生为2万人。还録取残疾人入大学及职业学校读书,计有5000名残疾人进入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学习。其他对残疾人的医疗保障、服务保障等,也取得相当大的成就。但是,全面看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

  第一,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据统计,我国目前还有40%多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没有就业。因此,今后必须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扶持和发展城乡福利企业,并通过街道安置和发展个体户等多渠道的就业门路,使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都能得到就业的机会。

  第二,对残疾人贫困户进行扶贫。目前,在全国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约占50%左右。为了改变这部份人的贫困面貌,必须切实从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进行扶持和照顾;要针对残疾人的功能障碍,开展康复扶贫,改善残疾人的功能,提高他们的生产劳动能力,使他们逐步转化为温饱户和小康户,直至走上富裕的道路。

  第三,大力宣传和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树立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新风尚,增进健全人与残疾人之间的相互理解,创造文明进步的社会环境。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报导,颂扬扶残助残的美德,反映残疾人拼搏、自立、自强的精神;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建设,增强广大公民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使残疾人保障走上法制化的道路。

  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这是当代中国一个特有的概念,指在当前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转型时期,以农业人口为对象,以地方政府管理为主,以农村基层社区(乡镇和村)为依托,通过国家、社区和个人三方面的共同努力,由民政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对农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总体设计。农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非城市户口而且不由国家供应商品粮的“农业户”或“农业户口”。据1991年底统计,全国农业人口为9.1亿人,占总人口数的78.7%,其中农村劳动力为4.3亿,约占47.2%。但是,在9.1亿农业人口中,并非都是农业劳动者,其中包括了农村干部、乡镇企业管理者、乡镇企业职工、农村智力型劳动者、私营企业主、雇工、个体劳动者等阶层。在非农业劳动者中,从事乡村工业(包括建筑业)的约占农村非农业劳动力的54%;从事第三产业的约占25%,从事其他产业的约占21%。如果说,社会保障是工业化进程的伴生物,那么,这部份农村非农业劳动力的社会保障问题,也是要加以解决的。当然农村社会保障不仅局限于这部份人,而是包括全体农业人口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保障等。

  近年来,中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也得到长足的发展。据1992年统计,全国已有1.45万个农村乡镇建立了敬老院、社会福利工厂和社会保障基金会,占全国乡镇总数的30%。全国每10个乡镇拥有敬老院6.4个、社会福利企业6.8个、覆盖率超过50%。全国有1.3万个乡镇、17.4万个村民委员会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基金会18.7万个,其储备资金达16.7亿元。政府投入救灾扶贫周转金17亿元。自1991年,国务院授权民政部制定《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在山东试行之后,1992年,全国已有900个县进行了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投保的农民达到2800万人,金额达8亿元。总而言之,全国农村社会保障的效益是明显的。但是,农村社会保障是一件开创性的工作,要进一步发展,有两点是值得注意的。

  第一,注意农村储备金的保值和增值。目前农村社会保障的储备资金已达几十亿元,估计今后还会不断增加。但本世纪末到下世纪初,我国将面临外贸和金融等方面与国际接轨的新问题,如加入关贸总协定、人民币流通国际化,等等。这些将会对我国的物价产生较大的影响;耐用消费品的价格总体来说将会下降,生活必需品价格将会较大幅度上涨。储备社会保障资金的目的是保障将来农村农民的基本生活,所以,储备金如果闲置,就等于自然贬值。存入银行的利息也跟不上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的幅度。这就需要政府采取一定的保护政策,并在政策保护下投入生产领域,以使储备金增值幅度高于物价上涨幅度,达到保值的目的。

  第二,进一步发挥农村社区组织在社会保障工作中的作用。我国农村社会组织化的程度是此较高的,这对于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是一个积极的因素。今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应以经济手段坚持农村社会保障社会化的方向,发挥社区组织的作用,使社会保障落到实处。

  (原载《澳门社会工作人员协进会十周年纪念刊》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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