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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粤海关的若干特殊制度及其影响

  清王朝建立初期,严格实行“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的海禁政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康熙二十三年(1684),康熙皇帝下令“开海贸易”〔1〕。二十四年(1685)决定在“粤东之澳门、福建之漳州、浙江之宁波、江南之云台山”〔2〕分别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作为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处所。其中澳门(后迁广州)是对西方国家贸易的港口。事实上与当时国际贸易运输站澳门毗邻的广州,成为最重要的贸易港口,粤海关也就是最重要的海关。特别是干隆二十二年(1757)因为发生英国商人洪任辉(James Flint)在宁波、定海扰乱事件,清政府下令禁止外国商人到宁波、漳州、云台山三海关贸易,广州实际上就成了中国当时对外贸易的唯一港口,粤海关也就成为唯一的海关。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保证海关征收关税的便利,粤海关建立了若干区别于其他海关的特殊制度。本文对其主要的特殊制度加以略述,以说明中国封建社会末期关税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对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的影响。

  建立行商制度,管理对外贸易

  粤、闽、浙、江四海关设置之时,后三海关的关务是由省一级的地方官吏兼管的,唯独粤海关专设监督一职进行管理。《粤海关志》记载:“我朝厘定关榷,官制有兼管、有简充。天下海关,在福建者,辖以将军;在浙江、江苏者,辖以巡抚;惟广东粤海关专设监督,诚其重任也。”〔3〕诚然,粤海关也有省一级地方官吏兼任管理的时候。但纵观粤海关170多任(一般是一年一任)监督,只有56任是由督抚兼任〔4〕。所以说,粤海关基本上是专设监督来管理关务的。监督的全称是“钦命督理广东沿海等处贸易税务户部分司”。充任监督的多是满人,而且是内务府的成员——包衣(从龙之士的后裔)。因为包衣身属内务府上三旗,而上三旗直属皇帝本人,所以监督也就是“皇帝的直接代表”〔5〕。它由皇帝简充,权力甚大,几乎与总督同官阶。这些充任监督的包衣,恃着他们是内务府成员和皇帝亲信,既不屑于具体管理对外贸易和关税征收,也没有这方面的管理能力和经验。他们只是企图从粤海关这个“榨乳器”中取利肥己(每年净收入三千两)罢了。正因为这样,粤海关设关的第二年,广东巡抚李士桢便开始以法令的形式制定了行商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办法:

  “省城,佛山旧设税课司征收落地住税,今设立海关,征收出洋行税……,今公议设立金丝行、洋货行两项货店,如来广省本地兴贩一切落地货物,分为住税报单,皆投金丝行,赴税课司纳税。其外洋贩来货物及出海贸易货物,分为行税报单,皆投洋货行,候出海时洋商自赴关部纳税。……为此示仰省城、佛山商民牙行人等知悉,嗣后如有身家殷实之人,愿充洋货行者,或呈明地方官承充,或改换招牌,各具呈认明给帖,即有一人愿充二行者,亦必分别二店,各立招牌,不许混乱。……其各处商人来广,务各照货投行,不得重复纳税,自失商计,倘被奸牙重收,该商即赴本院喊禀追究。”〔6〕

  这个史料说明:第一,粤海关把海关税收和国内商业税收分开,也就是把海关贸易和常关贸易分开。第二,把从事国外贸易的商行和从事国内贸易的商行分开,即分为“洋货行”和“金丝行”。“洋货行”专门从事对外贸易,所以“洋货行”的商人称为“行商”或“洋商”。“行商”成为官方控制下专门经营对外贸易的垄断商人。这种商人有保证外商不违法的责任,因此又称为“保商”。第三,“行商”必须是“身家殷实之人”,承商开业之时必须得到监督的批准。可见,行商是由封建官府势力培植的朝廷对外贸易的代理人,“是完备和奇怪的组织”。这种商行当时称为十三行,它是作为经营进出口贸易特殊机构的统称,实际上的行商不一定是13家。它的行商数各个时期不同。如干隆十六年(1751)有28家,干隆四十二年(1777)只有8家;至道光十七年(1837)才刚好是13家,即伍绍荣的“怡和行”、潘绍光的“同孚行”、卢继光的“广利行”,梁承禧的“天宝行”、谢有仁的“东兴行”、严启昌的“兴泰行”、潘文涛的“中和行”、吴佐良的“顺泰行”、潘文海的“仁和行”、吴天恒的“同顺行”、易元昌的“孚泰行”、罗福泰的“东昌行”、容有光的“安昌行”。杨文干兼任监督时,佥用六行,六行之中又专用两行为耳目,说明他已经开始创立“行头”。这是干隆十年(1745)海关监督策楞在行商中设立“总商”的端倪。

  十三行在幽兰门(靖海门)之西,即西关城外十七甫,自西而东,沿江开设,起卸货物十分方便。内地出口的货物,在送黄埔港上船之前,均在此处重新打包、过称和加戳。

  十三行行商是清政府承认的对外贸易合法组织,承充行商必须是“身家殷实”的商人,由官府批准发给行帖,才能设行开业。以后行商又以“捐输得官”,称为“某官”、“某秀”。可见,行商承袭了中国历史上官商的传统,是鸦片战争前清政府直接控制下经营对外贸易的垄断商人,具有官商性质,握有中国对外贸易的一切特权。行商以官商身份,一方面经营官方特许的广州进出口贸易业务;另一方面,又代表清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外商活动,代纳关税。清政府的一切命令、文书亦由行商向外商转达及监督执行,外商的要求及书信文件的传递亦由行商向清政府转呈。行商成了清政府与外国商人之间的媒介,实际上兼有商务和外交的双重职能。

  鸦片战争结束,根据《南京条约》第五条关于“皇帝准以嗣后不必照向例,凡有英商等赴各口贸易者,无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7〕的规定,废除了广州行商制度。但行商经营茶叶、生丝的进出口贸易还持续一段时间。直到咸丰六年(1856)火烧十三行和咸丰九年(1859)英国人李泰国改组粤海关,维持了170多年的独立自主的粤海关和特殊的行商制度才寿终正寝。以后,中国海关的管理权就被英国侵略者攫取去了。

  实行减税通商制度,招徕贸易

  清初实行海禁的主要目的并不是为了完全断絶中国与外国的商业贸易。所以,即使在海禁期间,清政府对于西方国家商人东来广州贸易,依然采取欢迎和优容的态度。例如顺治九年(1652),荷兰第一艘船进入黄埔港时,广州的巡抚海道即“以全体广州官员的名义表示接待和欢迎”。尽管在此之前荷兰人在中国干了很多坏事,中国清政府依然“希望试着和荷兰人交易”〔8〕。

  海关设立就是开海征税贸易。粤海关一直实行减税通商制度,优待外商前来贸易。最初,粤海关实行包税制,明文规定正额税为91740两5钱,以后不断递减。康熙三十八年(1699),减定为4万两。嘉庆四年(1799),又规定“盈余”80万5千两。根据王孝通《中国商业史》记载,进口税率是16%,出口税率为4%,而且逐年有所下降。下面我们详细看看粤海关逐年减税的情况。

  粤海关设关当年,康熙皇帝对外国贡舶贸易就很关注,规定“应将外国进贡定数船三只内,船上所携带货物”给予免税优待;“其余私来贸易者,准其贸易”,规定粤海关征收洋船原额税减去“十之二”〔9〕以广招徕。“康熙二十四年,监督宜尔格图奏言:‘粤东向有东西二洋诸国来往交易,系市舶提举司征收货税。明隆庆五年以夷人报货奸欺,难于查验,改定丈抽之例,按船大小以为额税。西洋船改为九等,后因夷人屡请量减抽三分,东洋分为四等。国朝未禁海以前,洋船诣澳,照例丈抽。但往日多载珍奇,今和杂货,今昔殊异,十船不及一船,请于原减之外,再减二分,东洋亦照例行。’奉旨俞允。”〔10〕这说明清政府是欢迎外国商人来广州做生意的,并给予减税的优待。到了康熙三十七年(1698),皇帝又谕旨粤海关减税:

  “广东海关收税人员,搜检商船货物,概行征税,以致商船稀少,关税缺额。且海船亦有自外国来者,如此琐屑,甚觉失体。着减广东海关额税银三万零二百八十五两。着为令”〔11〕。

  于是有康熙三十八年(1699)监督亲到澳门丈量船只,减税招徕贸易之事:“一六九九年英船Macelesfield扺澳门时,海关监督受总督之命令,亲自下澳率同商人差役等丈量船只,并愿减其原定税收之四分之三,以招揽贸易。”〔12〕有些商船甚至将征税优免,以示欢迎贸易。康熙三十七年(1698)九月三十日,法国第一艘商船“安非得里底”(Liamphitrite)到达广州,清王朝认为这是法国路易十四派来的,对应纳税饷全部豁免,以示优待,并允许法国商人在广州建立经营贸易的商馆〔13〕。

  康熙四十七年(1708),清政府对暹罗贡使带来的货物全部免税,史籍记载:“暹罗国贡使所带货物,请听其随便贸易,并免征税,以示柔远之意,从之”〔14〕。

  干隆皇帝登极后,仍然实行减税制度。干隆八年(1743),规定外商米船蠲免货税,规定外洋船来“粤等省贸易,带米一万石以上者,免其船货银十分之五;五千石以上者,免十分之三”〔15〕。干隆四十九年(1784)三月,清政府又准珍珠、宝石等商品免税贸易。

  道光十年(1830),两广总督李鸿宾又密奏妥协酌减夷船进口规银,更详细地论及粤海关历年减税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减税通商制度的一个总结。奏本上说:“粤海关历办税务,系将夷船分为一二三等,均照东洋船例减钞银十分之二,按船征收。……凡一等大船征钞自一千一百余两至二千二百两不等,二三等中小船征钞八百余两至四百余两不等,此粤海关分别等次征收夷船正钞之旧制也。其货物税银则分货之精粗,计以觔两丈尺,照则输纳。可于‘船钞’‘货税’之外,另有‘进口规银’不分等次,一律完纳。……迨雍正四年,……每船额收进口规银一千一百二十五两九钱六分,九折扣算,随同正税解部,历久遵行无异。今该夷等以进口规银量恳减纳,奏奉谕旨,准予量为变通,实属恩施格外,自应仰体圣主周恤远人至意,酌量核减,以示怀柔。”李鸿宾查核各国来粤贸易的船只等级后,认为:

  “若一等船不许酌减,则二三等船多之国按船减银独占厚惠,一等船多之国所减甚微,甚至无船可减,未免向隅,似乎圣朝一视同仁之道亦有未协。应请嗣后各国夷船进口规银仿康熙二十四年酌减洋船钞银二分之例,将一二三等各船规银均减去十分之二,以昭公溥。如此斟酌变通,庶各国大小洋船一体仰沐皇仁同沾渥泽矣。”〔16〕

  最后决定“东西洋船饷银俱照额减二征收”〔17〕。

  以上历史事实说明,粤海关的减税通商制度反映了鸦片战争前中国的对外贸易具有独立自主权;同时说明清政府在设立粤海关的170多年中,虽然对外国商人的某些活动有严格的限制(这是必要的),但并不是完全限制外国商人做生意。恰恰相反,还多次用递减关税等办法给外商贸易以种种优待。这就使得在鸦片战争前,中国的对外贸易不但没有中止,而且得到发展。所以,从清前期对外贸易的角度来研究考察,以往那种认为清政府完全闭关目守,中断贸易,从而招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侵略的传统观点,是不完全符合历史实际的。也就是说,清政府对外国商人贸易采取越来越严密的限制,并非是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商人来广州从事贸易活动本身,而是因为随着贸易话动而带来的对中国越来越嚣张的非法活动和侵略行径。这一点,连英国人也直言不讳。威廉博士曾经认为:

  “外国商人自己的残暴行为应视为他们被享以闭门羹的主要原因。贪婪、不法、讲暴力这样一些品质,乃是中国人对外国人的初次相识中所估量的主要特征。”〔18〕

  可见,清政府在粤海关采取种种限制外国商人的措施,是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法侵略行为的合理自卫,在客观上起到了扺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侵略的作用,但并没有完全断絶对外贸易。

  特殊制度的影响

  由于清政府允许广东的行商掌握对外贸易的全权,这样,就在维护对外贸易独立自主的前提下,为那些人地两生、语言不通的外国商人提供了方便。作为英国商人喉舌的英国议会,1830年曾对在广州进行过贸易的英国商人作过一番调查,得出这样的结论;

  “几乎所有出席的证人都承认,在广州做生意比在世界上任何其他地方都更加方便和容易。”〔19〕

  加上粤海关实行减税通商制度,就招徕更多的外国商人来广州进行贸易。结果,使鸦片战争前中国以广州为出口的对外贸易渐趋繁荣,而且一直处于有利的出超地位。

  粤海关设立后,西方许多国家纷至沓来,特别是干隆二十二年(1757)清政府禁止外国商人到闽、浙、江海关贸易,广州成为唯一贸易港口之后,西方国家到广州贸易的船只和货物骤然增多,据统计,从干隆十四年(1749)到道光十八年(1838),来广州贸易的外国船只达到5390艘〔20〕,平均每年61.8艘。其中以英国商船为多。从贸易船只看,干隆十六年(1751)来广州的外国商船中,英船占50%左右;道光六年(1826)来广州的外船103艘,英国为85艘,占80%以上;从贸易总值看,道光十年(1830)左右,英国在广州的贸易总额占80%〔21〕。其次是美国的商船。此外,南洋各国、美洲各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商人都蜂拥到粤海关所在地广州来做生意,使广州顿时变为一个国际贸易的中心。1833年出版的《Chinese Repository》(《中华见闻録》)对此曾有记述:

  “广州的位置和中国的政策,加上其他各种原因,使这座城市成为数额很大的国内外贸易舞台。……中华帝国与西方各国之间的全部贸易,都以此地为中心。中国各地的产品,在这里都可以找到……东京、交趾支那、柬埔寨、暹罗、麻六甲或马来半岛、东方群岛、印度各港口、欧洲各国、南北美洲各国和太平洋诸岛等地的商品,都被运到这里。”〔22〕

  与此同时,中国商人经广州到海外贸易也频繁起来。大约每年从广州开往南洋各国的船只有30多艘。这个时期,外商运进广州的商品主要有毛织物呢绒、棉花、棉布、棉纱、棉线、钟表、千里镜、香水、槟榔、洋参、鱼肚、胡椒、鱼翅、洋米、洋麦、珍珠,玛瑙、洋硝,洋铁,洋生铅、洋锡,皮毛、金银钱币等。从嘉庆二十二年(1817)至道光十三年(1833)中国进口商品货值达到634781261银元〔23〕。从广州输出的商品主要有茶叶、生丝、绸缎、丝线、糖、樟脑、桂皮、各种瓷器、各种纸类、大黄、土布和各种土特产等。从嘉庆二十二年(1817)到道光十三年(1833)经广州出口的商品货值达到387962583银元〔24〕。

  因为广东行商要代外商收购货物,所以国内各地与广州的贸易也迅速发展起来。全国各地的商人云集广州,把各省特产运到广州,通过行商代购向外商推销,然后又从广州购买各种洋货运回内地,贸易十分活跃。其中从广东各地和国内其他省运来广州进行贸易的近百种货物中,大多数是当地的土特产品;而从广州运回去的多是外商进口的“洋货”,其中还有鸦片。这说明,广州成为当时沿海地区贸易最为繁盛的城市,几乎集中了全国以及世界许多国家的货物,因而赢得“金山珠海,天子南库”的称誉。

  但是,粤海关的特殊制度也带来了海关关税征收的混乱和腐败。由于内外商人来广州贸易,一切事务全由行商办理,于是行商利用代纳货税、代购货物的机会,上下其手,向外商和贩卖土产给公行的“散商”敲诈勒索。“除了正税外又征收了一种特别费用叫做‘行佣’”(价银一两抽三分)。甚至贪赃受贿,“每年获私利达数百万元”〔25〕。因而勒索外商和拖欠夷钱而“激生事变”的现象也出现了。

  行商私增货税的数量是相当大的,“有时实际所缴十倍于正常关税。”例如棉花,按关税是每一担征收关税0.298两,而征收的实数却是1.740两〔26〕。有的行商甚至与外商勾结,进行鸦片走私,从中牟取暴利,成为拥金巨万的豪富。康熙二十六年(1687),屈大均在《竹枝词》已用“洋船争出是官商,十字门开向二洋。五丝八丝广缎好,银钱堆满十三行”的诗句来形容行商的殷实豪富。十三行商确是“巨万之款,咄嗟可办”的大富翁。据统计,道光十四年(1834),怡和行行商伍秉鉴的家产达2600万元,被西方人称作“那个时代最大的商人财产”。同孚行潘绍光的家产“超过一万万法朗”,“富于一国王之地产”。中国近代海关管理混乱,作风腐败,长期存在走私漏税、贪污受贿的弊端,这并不是偶然的,正是粤海关行商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损公肥己等行径的直接延续。

  还要看到,粤海关实行减税通商制度固然有促进贸易的作用,但由于清政府不断地递减关税,使业已完成工业革命的西方国家的许多新兴工业产品大量输入广州,这就给中国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首先受到波及的是广东原来发达的手工业。例如,明末,我国的棉布、棉纱和佛山的铁器是出口的大宗商品,受到贸易国的欢迎。但干隆以后,棉布、棉纱、洋铁、洋铅、洋锡等反而变为重要的进口商品,这对于广东的手工业生产是莫大的打击。明中叶时,广东的生铁产量达到3108吨,超过十七世纪世界铁产量最多的国家俄罗斯(2,400吨)〔27〕。但干隆以后,由于洋铁的大量输入,中国特别是广东的铁产品滞销,于是在历史上发达的广东佛山民营冶铁业受到很大的冲击,工厂不断倒闭。干隆时佛山的民营铸铁业有130家炉户,到了光绪二年(1876)只剩下40家;光绪十四年(1888)仅剩20多家了〔28〕。当时的人不禁大为惊叹:“徒使洋铁流通:大利尽为所夺”,“今则洋铁输入,遂无此业(指冶铁)矣”〔29〕。同时,由于西方国家商品大量低税进口,加上西方商人进行罪恶的鸦片和“苦力”走私贸易,于是干隆以后,中国的对外贸易由出超渐变为入超,白银内流变为大量外流。仅道光八年(1828)至道光十三年(1833)五年中,中国白银外流,“在全部出口中整整占五分之一”〔30〕。其中道光十三年白银出口就将近一千万两〔31〕。这种情形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前夕。白银外流必然破坏中国的国库收支和货币流通,使国家资金缺乏,没有充足的货币资本供给已发展的手工业扩大再生产,使中国自明中叶以来孕育着某些资本主义萌芽得不到充分发展。这也可以说是中国社会经济逐步落后于西方国家的一个原因。

  注释:

  〔1〕《钦定圣祖仁皇帝圣训》卷21。

  〔2〕夏燮:《中西纪事》卷3,《互市档案》。

  〔3〕梁廷柟:《粤海关志》卷7,《设官》,第1页。

  〔4〕同〔3〕第20-50页。

  〔5〕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17页。

  〔6〕李士桢:《抚粤政略》卷6,第55-56页。

  〔7〕转引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213页。

  〔8〕参阅汪敬虞:《论清代前期的禁海闭关》,载《中国社会经济研究》1983年第2期。

  〔9〕《钦定圣祖仁皇帝圣训》卷21。

  〔10〕梁廷柟:《粤海关志》卷22,《贡舶二》,第20页。

  〔11〕《钦定圣祖仁皇帝圣训》卷21。

  〔12〕Mors.《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VoI Ⅱ, P77-78.

  〔13〕杨炳南:《海録》第45页。

  〔14〕《皇朝文献通考》卷26,第36页。

  〔15〕同〔14〕卷33。

  〔16〕《清代外交史料》卷3,第22-23页。

  〔17〕梁延柟:《粤海关志》卷9,《税则二》,第13页。

  〔18〕转引姚贤镐:《中国近代对外贸易史资料》第一册第126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19〕格林堡着、康成译:《鸦片战争前中英通商史》第55页,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20〕梁廷柟:《粤海关志》卷24,《市舶》,第24-40页。

  〔21〕严中平等:《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4-5页。

  〔22〕龙思泰着、吴义雄等译:《早期澳门史》第308页,东方出版社1997年版。

  〔23〕〔24〕同〔22〕书,第254-257表统计。

  〔25〕同〔22〕书,第307、193页。

  〔26〕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1卷第89-90页。

  〔27〕参看黄启臣:《明代钢铁生产的发展》,载《中国社会经济史论丛》,山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8〕〔29〕《民国佛山志》卷之六,《实业》。

  〔30〕〔31〕参看汪敬虞:《十九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对中国的经济侵略》第63页。

  (本文与邓开颂合作,本人是执笔者,原载《广州研究》198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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