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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末清初荷兰殖民者对台湾经济的掠夺

  台湾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古称夷洲。《后汉书·倭国传》记:“会稽海外有东鳀人,分为廿余国。又有夷洲及澶洲。”这里所说的夷洲,就是指台湾。明代又称鸡笼。《明史·鸡笼传》中说:“鸡笼山在澎湖屿东北,故名北港,又名东番,去泉州甚迩。”鸡笼,明代人泛指高山族,也就是泛指整个台湾岛。台湾北部基隆港的鸡笼山,屹立海上,状如鸡笼,航海者远远便可以看见,是一个十分显着的目标。到了清代才改鸡笼为基隆。明代从大陆移居台湾的人比历代多,对台湾的瞭解也比前人多了。天启四年1624),荷兰殖民者霸占了台湾,统治台湾达三十八年之久,至康熙元年(1662),才被郑成功所驱逐。在这三十八年中,荷兰殖民者竭力掠夺台湾的经济,使之成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附庸,为荷兰资本主义原始资本积累提供物质条件。

  一、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

  马克思说过:“在旧时代和新时代的商业民族中的发展,也始终和暴力劫掠、海盗、绑架奴隶、殖民地征服的行为直接结合在一起。在迦太基、在罗马、在后来的威尼斯人、葡萄牙人,荷兰人等等中间情形都是如此。”〔1〕十六世纪末至十七世纪初,荷兰人继葡萄牙人、西班牙人之后,建立了号称“无敌舰队”的海上强大武装力量,张牙舞爪地来到远东地区争夺殖民地和海上贸易的霸权。结果,荷兰占领了爪哇(印度尼西亚的大岛屿),与葡萄牙人租居我国领土澳门、西班牙占领吕宋(菲律宾群岛中最大的岛屿)形成远东海面上的三足鼎立的局面。

  荷兰在争夺殖民地和海上贸易霸权方面是后来者,具有特别的疯狂性,远不以占领爪哇为满足。特别是一六0二年(万历三十年),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由国内六个州的贸易公司联合组织而成)后,即以爪哇为根据地(把公司设在巴达维亚,即今雅加达),加紧向外侵略扩张,争夺殖民地。荷兰殖民者早就对“有世界最好的粮——米;最好的饮料——茶;最好的衣料——棉布、丝织品及皮货〔2〕的中国垂延三尺,千方百计要打开中国的大门。于是在一六0一年(万历二十九年),派格罗茨保根率船到广州活动。失败之后,又不断在闽粤沿海窥伺骚扰,妄图在中国沿海夺取一个足以控制对华贸易和掠夺中国财富的基地。当时荷兰人心目中的基地是澳门、澎湖和台湾。他们先是攻打澳门,妄图以澳门打开与中国的贸易。但被葡萄牙人屡次击退之后,被迫放弃攻占澳门的计划,转而直接进攻澎湖和台湾,非在中国东南沿海夺取一块殖民地不可。

  一六0四年(万历三十二年)八月七日,荷兰东印度公司派遣提督韦麻郎(WijbIard Van WaerWijer)率舰两艘,乘明朝驻守汛兵已撤(三、四、五月为春汛;九、十月为秋汛)之机进攻澎湖,未曾遭到任何抗拒即登陆占领。这是荷兰人第一次占领中国领土。之后,荷兰人一面致书漳州当局,一面由内地奸细李锦前去活动请求通商。但遭到巡抚徐学聚的拒絶,由总兵施德政、都司沈有容统帅师船五十只作后盾,直接与韦麻郎谈判,但并无结果。荷兰人眼看通商无望,于十二月十五日退出澎湖。《重纂福建通志》记述:

  “[万历]三十二年,……秋七月,荷兰犯澎湖屿,据之,寻引去。

  “和兰即红毛番也,先未尝入中国。自佛郎机市香山[澳],和兰闻而慕之。其酋韦麻郎驾二大舰直扺澎湖。时汛兵已撤,如入无人之圩,遂伐木筑舍,为久居计。税使高寀遣心腹周之范诣韦麻郎,说以三万金来馈,即许贡市。韦麻郎与之盟,已就矣。令总兵施德政、令都司沈有容将往谕。有容负胆智,指陈利害。韦麻郎心折,乃曰:我从不闻此语,其下人露刃相诘,有容无所慑,盛气与辩,韦麻郎悔悟。而抚按严禁奸民下海,犯者必诛,由是接济路穷,番人无所得食,十月末(指农历),遂扬帆去。”〔3〕

  荷兰人退出澎湖后,并未死心,一六0九年(万历三十七年)开始对日通商后,更感到中国地位之重要,想方设法在闽粤沿海夺取一个据点。

  一六二二年(天启二年),七月十一日,荷兰人由提督雷尔生(Kornelis Rayerszoou)率领军舰八艘、兵士二千人再度攻打澳门,为葡萄牙人击败后,转而攻占澎湖。七月二十七日,雷尔生到了台湾。此是荷兰人侵占台湾之始。一六二三年(天启三年),特派一位商务委员到台湾驻扎调查台湾的贸易情况。十月,雷尔生决定在那里建筑一座临时的竹砦。与此同时,荷兰人还不断骚扰漳州、泉州地区,抢掠六百多只船,捕捉渔民六千多人,强迫为之在澎湖构筑六个城堡和许多炮台,并要求开辟“租界”。明政府不答应,派兵抗击荷兰人。一六二四年(天启四年),福建总兵俞咨皋进军规复澎湖,生擒荷将高文律(Kobenloet)等十二人,驱逐出境,第二次收复澎湖。荷兰余众逃往台湾南部。明政府为胜利所陶醉,不再追击,荷兰人得以正式霸占台湾。

  荷兰人占领台南后,先在此构筑赤嵌城,荷名为热兰遮城(Fort ZeeLandia即今之安平城),妄图以台南为据点,掠夺台湾经济,垄断海外贸易。据史料记载,当时荷兰人力量并不强大,只有“荷兰的公民约六百,守兵约两千”〔4〕。但因明政府苟安于澎湖的收复,没有进一步规复台湾,使荷兰人得以继续侵占台湾。

  西班牙殖民者不甘心荷兰人占据台南,在占领菲律宾群岛并建立了殖民统治之后,于一六二六年(天启六年)由吕宋出发,侵入了台湾北部的基隆港,筑鸡笼城;又侵占淡水港,筑淡水城。从此,形成了荷兰人和西班牙人分别侵占台湾的局面。西班牙人在台北经营发展甚快,他们在基隆、淡水开采硫矿,开辟水陆交通,不断向东部的宜兰和南部的新竹等地扩张,史载:

  “当时西班牙和日本二国贸易,因为禁教的影响中断已久;西班牙人有计划地引诱日本商人和福建商人到台湾北部来和他们交易;一六三四—一六三五年一时间基隆变成了华南、马尼拉间的通商中心,最多时满载货物的船只有二十二条同时开入港口。”〔5〕

  西班牙人在台北既得利益的扩张,既刺激着荷兰殖民者独占台湾的欲望,又阻碍荷兰人在台湾的殖民利益。因此,两国时起冲突,互相攻战。荷兰人为了独占台湾,于一六四二年(崇祯十五年)八月,与西班牙人开展了一场争夺台湾的商业战争。由于荷兰人哈子赘率领七只战舰寻机钻了空子,于淡水一役击败了西班牙,基隆很快为荷兰人所占领。从此,西班牙人被迫退出了台湾,荷兰人独占了台湾全岛,直至一六六二年(康熙元年)民族英雄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收复台湾为止,统治台湾长达三十八年之久。他们统治着台湾岛的汉族人口达三万至四万人,占全岛汉族人口的百分之八十;土著民族人口达四万人,约占人口的百分之四十〔6〕。在一六五0年(顺治七年)左右的“全盛时期”中,计荷兰人统治所及,有四十五个部落,一百九十三个社。全岛分为七个行政区,其中以赤嵌、肖垄、麻豆和法沃兰四个区为最重要。

  二、荷兰殖民者贪婪地掠夺台湾经济

  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之后,实行瞭如马克思所说的“以最残酷的暴力为基础”的殖民统治,对台湾经济进行全面的野蛮掠夺。

  笫一,肆意掠夺台湾的耕地,强迫台湾人民接受实质上是奴隶制的封建“王田”制度,榨取高额地租。

  对土地的掠夺是原始资本积累全部过程的基础。台湾的面积与荷兰的国土差不多一样大,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后,采取暴力手段掠夺台湾人民世代辛勤开垦的耕地。到一六五0年(顺治七年)为止,共掠夺耕地七千一百八十七公顷,并在这些耕地上实行“王田”制度。所谓“王田”制度,即土地国有,实际上是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所有。公司按甲计算,每甲十亩(方一丈二尺五寸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为一甲),分授给台湾人民耕种,从中收取地租。荷兰殖民者规定台湾人民只能耕种“王田”,不得私用其田。为了把台湾人民束缚在土地上,荷兰殖民者以行政手段实行“大小结首制度”,强迫台湾人民为他们耕种土地。史料记载:

  “昔[荷]兰人之法,合数十佃为一结,通力合作,以晓事而资多者为之首,名曰小结首。合数十小结中举一富强有力、公正服众者为之首,名曰大结首。有事,官以问之大结首,大结首以问之小结首。”〔7〕

  在这种严格的专制组织下,人民开垦出来的耕地归“王田”主所有,人民变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佃农,所谓“以民为官佃者”,就是这个意思。佃农均要向“王田”主输纳地租,史称:

  “自红夷[荷兰]至台,就中土遗民,令之耕田,输种以受种。十亩之地,名为一甲,分上中下则纳粟。其坡塘堤圳之费,耕牛农具种子,皆红夷资给,故名王田。亦犹中土人受田耕种,而纳租于田主之义,非民自世其业,而按亩输税之也。”〔8〕

  台湾佃农向荷兰王田主所缴纳的地租是很重的。其租额如下表所示:

  台湾佃农向王田主纳租额表〔9〕(略)

  在生产力很低的情况下,这种租额已达到佃农收获物的四、五、六成,甚至七、八成,荷兰殖民者每年从王田地租一项收入运出去的财富就很大。有人统计,荷兰东印度公司每年从台湾运出去的大米价值有十万盾,糖价值五万盾,鹿皮等价值数万盾〔10〕。《台湾通史》记述荷兰殖民者通过王田制对台湾的经济掠夺时说:

  “荷[兰]人既至,制王田,募民耕种。所产之物,米,糖为巨,以其有赢、贩运中国,远至日本、南洋,岁值数十万金。”〔11〕

  第二,不择手段对台湾人民征收苛捐杂税。

  当时荷兰殖民者在台湾征收的苛捐杂税有三种:一是人头税:规定凡年在七岁以上者,不分性别出身,每人每年纳荷币四盾,土著居民可用鹿皮代替。开始每年收入人头税三千一百盾,一六五○年(顺治七年)达到三万三千七百盾〔12〕。如有不纳人头税者,就遭到荷兰殖民者杀戮,甚至“剿灭无孑遗”。

  二是狩猎税:规定凡是用罟(网)捉野兽者,月纳一里尔;用[陷]井捉野兽者,月纳十五里尔。计荷兰殖民者每年收得狩猎税达二万八千里尔以上。

  三是渔税:规定凡捉一条鱼纳税一斯揣卫,或捕捞实物的十分之一。

  此外还有人头税附加税、房税、厝税、矿税,关税、酒税、赌税、宰猪税、宰牛税、牛奶税、“蕃社”营业税、特种收入税,等等。计各种苛捐杂税的收入达到十四万二千盾。这些税收大部分作为联合东印度公司上缴到巴达维亚,只有很小一部分留在台湾使用。

  第三,全面掠夺台湾的物产和资源。

  首先,在农业方面推行所谓“奬励生产”的“劝垦”政策,掠夺更多的米、糖。荷兰殖民者统治台湾期间,深感劳力不足,于是一方面用欺骗手段劫夺东南沿海人民来台湾开垦荒地;另一方面对郑芝龙组织移民采取放任政策,使台湾人口不断增加,劳动力日益充足。因此,耕地面积逐年扩大,到一六四二年(崇祯十五年)大约有十万亩可耕的土地,农业生产特别是米、糖得到较大的发展。正如徐鼐记述:

  “宗桢[崇祯]中,闽地大旱,芝龙请巡抚熊文灿,以船徙饥民数万至台湾,人给三金一牛,使垦荒岛……荒岛甫辟,土膏坟盈,一岁三熟,厥土上上,漳、泉之人赴之如归市。”〔13〕

  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荷兰殖民者从中榨取巨大的利润。例如,一六四七年(顺治四年),荷兰人把价值三万七千镑的台湾糖和鹿皮等产品运往日本〔14〕。一六五○年(顺治七年),台湾出口的糖达八万石之多。荷兰殖民者仅此一项贸易取得三十万盾的利润。这一点,外国人也是承认的。甘为霖说:

  “在农业方面,此地生产大量大米及甘蔗,每年整船整船运至其他各地。东印度公司从这两宗货物的关税上获得不少利润。〔15〕

  其次,在狩猎业方面,荷兰殖民者主要是掠夺台湾的珍贵特产鹿皮。十七世纪,台湾“土地初辟,森木未伐,麇鹿之属满山谷,……荷人以牧畜之利,南北设牛头司,放牧生息,千百成群”〔16〕的著名鹿产区,“鹿的数量之大,正如世界上任何其他产地的国家一样的,盐腌晒干的鹿肉每年全部输往中国,鹿皮输往日本。”〔17〕可见鹿皮为荷兰殖民者提供十分丰富的贸易资源。当时荷兰殖民者从台湾掠夺的鹿皮四五万张至一二十万张。计荷兰殖民者占据台湾后,通过签发捕鹿执照的关卡,以极低的价格购买台湾的鹿皮获利至少九倍以上。此外,还规定学生入学每人须交一张鹿皮作学费;又规定高山族人民每年缴纳鹿皮、米、糖等作为向荷兰东印度公司“表忠”的贡物。有人统计,在荷兰殖民者统治台湾三十八年期间,掠夺上千万张鹿皮,价值十余万金:

  “台湾之山多麇鹿,猎者领照纳税,月课一盾,逐犬入山,肆其捕杀,于是麇鹿渐少;其后增至十五盾,岁入三万六千盾,少亦二万余盾。其脯皮贩运中国、日本;岁率十余万金,设关榷税,以稽市物,岁亦十余万金。”〔18〕

  荷兰殖民者的大肆劫掠,严重破坏了台湾鹿的生产发展,致使十七世纪台湾的“鹿群絶迹”。

  再次,在经济作物方面,荷兰殖民地肆意掠夺台湾的甘蔗和砂糖。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前已有甘蔗种植,不过耕作粗放,产量不高,所产砂糖仅能自给。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后,强迫台湾人民大量种植甘蔗,发展制糖手工业,结果廿藤种植面积大大增加,砂糖成倍增长。据统计,一六三六年(崇祯九年)至一六四二年(崇祯十五年)六年间,砂糖产量增长了六倍,其中一六三六年的砂糖产量达到十二万三千五百斤;一六五九年又达到一百七十万斤。砂糖主要供应出口贸易之用,其价值比大米多出百分之五十,史料记台湾“出口之货,糖约十五万盾,米十万盾”〔19〕。荷兰殖民者从中攫利甚巨。

  此外,荷兰殖民者还恣意掠夺台湾的硫矿、砂金、木材等各种物产和资源。

  第四,大肆掠夺台湾的对外贸易。

  台湾是中国对外贸易的天然良港。荷兰殖民者侵占台湾的主要目的,就是想以此为基地来排斥西班牙人和葡萄牙人的竞争,独占对华贸易,并以台湾为据点,发展“海上马车夫”的荷兰——爪哇——日本的殖民贸易。事实上,在荷兰东印度公司的直接控制下,台湾已迅速发展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商人聚会贸易的场所,成为海上贸易的转运站。荷兰殖民者把台湾出产的大米、砂糖、鹿角、鹿脯、鹿皮、藤等货物运往中国内地,将砂糖、牛角、鹿皮等货物运往日本,计每年从台湾运出的鹿皮近二十万张,砂糖七八千石至一万六七千石;又在日本把白银运到中国内地购货,再把中国内地出产的生丝、丝绸、磁器、黄金、药材等转贩到日本、巴达维亚及荷兰本国;再从巴达维亚把香料、胡椒、琥珀、麻布、木棉、鸦片、锡、铅等货物转贩到中国内地。诚如史籍所记:

  “[台湾]所产之物,米糖为巨,以其有赢,贩运中国,远至日本、南洋,岁值数十万金。”〔20〕

  荷兰殖民者通过贱买贵卖,操纵居奇,牟取巨利。在初占台湾时,荷兰殖民地在以台湾为基地的对外贸易中,获利达到一百万美元,仅次于日本而居第二位〔21〕。此外,荷兰殖民者还经常从台湾出发,在中国沿海地区截劫商船,掠夺财物,作为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贸易收入之一。通过这种直接控制台湾贸易和杀人越货而夺得的巨额财宝源源不絶地运回荷兰本国,加速其国内资本原始积累的进程:

  三、荷兰殖民者在台湾的卑鄙的“盗人制度”

  马克思指出:“荷兰——它是十七世纪标准的资本主义国家——经营殖民地的历史,‘展示出一幅背信弃义,贿赂,残杀和卑鄙行为的絶妙图画’。最有代表性的是荷兰人为了使爪哇岛得到奴隶而在苏拉威西岛实行盗人制度。为此目的训练了一批盗人的贼”。〔22〕荷兰殖民者为了利润,为了发展资本主义,在台湾同样实行“盗人制度”。早在一六二二年(天启二年),荷兰人第二次攻占我国领土澎湖时,巴达维亚总督庇得郡就曾下令尽量地伤害中国,不仅要抡地,而且要抡人做奴隶。《印尼史话》曾记述庇得郡这种抡人的政策:

  “巴城、摩鹿加、安汶、斑达等地,目前正需要很多人去开发,世界上没有比中国工人更适于做这种工作的。现在季候风正好,我们可以派遣战舰前往中国海岸,俘虏中国男女幼童以归。参与中国战争,须特别注意多捕华人,妇女幼童更好,移住于巴城,安汶、斑达等地,决不让其妇女归国,给他们到公司辖区以外的地方去。”〔23〕

  荷兰殖民者还把台湾人民捕捉起来送到巴达维亚去出卖为奴隶,《台湾岛史》记述:

  “荷兰人把逃走的中国人尽量捕捉,缚起来筑城,城既筑成,他们还扣留了一千四百至一千五百个劳动者,任意虐待,把他们分送到巴达维亚去出卖为奴隶。这些不幸的牺牲者在运送的路上多么危险,在海牙的文书馆文件中有明确的记载——在澎湖上船的二百七十一名中国人只有一百三十七名健全地到达巴达维亚,其他的则在途中受苦而死,或因病而投入海中。〔24〕

  一六二四年(天启四年),荷兰殖民者又在台湾抢劫人口,根据巴达维亚继任总督向公司董事局报告供称:

  “我们的人在澎湖搜集了中国人一千一百五十名,中国人乘Zitnick Zee号舰来巴城。中途死去四百七十三名,剩下九十八名,到达的时候,又因水病(伤寒病)死去六十五名,生存者只三十三人。〔25〕

  这充分地表露十七世纪荷兰殖民者掠夺台湾的野蛮性。这一点,当时福建巡抚南居益在《闽事始末疏》中,报告荷兰殖民者充当海盗,掠夺台湾人民的情形时指出:“乘汛出没,虐掠商艘,焚毁民庐,杀人如麻。”一点儿也没有夸大。

  注释:

  〔1〕《资本论》第三卷,第371,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

  〔2〕转引卿汝楫译,《中国对外贸易》第15页,三联书店1958年版。

  〔3〕陈寿祺:《重纂福建通志》卷二百六十七,《明外纪》。

  〔4〕伊能嘉矩:《台湾文化志》,转引台湾史迹研究会汇编:《台湾丛谈》第208页,幼狮文化事业公司印行1978年。

  〔5〕陈壁笙:《台湾地方史》第61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

  〔6〕台湾史迹研究会汇编,《台湾丛谈》第192页,幼师文化事业公司印行1978年。

  〔7〕姚莹:《埔里社纪略》。

  〔8〕《台湾府志》引《诸罗杂识》。

  〔9〕〔10〕根据连横:《台湾通史》卷二十七、《农业志》第503页(幼狮文化事业公司印行1978年版)编制和引文。

  〔11〕郭廷以:《台湾史事概说》第31页,正中书局1975年版。

  〔12〕连横:《台湾通史》下册,第333页。

  〔13〕徐鼐:《小腆纪年》。

  〔14〕菲列普斯:《荷兰占领台湾简记》,载《中国评论》卷十,第123页。

  〔15〕见《郑成功收复台湾史料选编》第104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

  〔16〕连横:《台湾通史》上册,第12-13页。

  〔17〕揆一:《被遗误的台湾》见《台湾丛谈》第237-244页,幼狮文化事业公司印行1978年版。

  〔18〕连横:《台湾通史》下册,第333页。

  〔19〕《商务志》第478页,幼狮文化事业公司印行1978年。

  〔20〕《台湾丛谈》第196页,幼狮文化事业公司印行1978年。

  〔21〕如1649年(顺治六年)的贸易纯利润一百八十二万五千六百零二盾中,日本占38.8%.台湾占25.6%,两者合计达64.4%。

  〔22〕《资本论》第一卷,第820页,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

  〔23〕吴世璜:《印尼史论》,转引自吴法着:《台湾历史扎记》第87-88页,香港七十年代杂志社1976年版。

  〔24〕吕庶:《台湾岛史》,转引自《郑成功研究论文选》第219页。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5〕转引吴法:《台湾历史扎记》第38页,香港七十年代杂志社1976年版。

  (本文与郑泽清合作,原载《清史研究集》第五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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