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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新型的社会矛盾

  相对于以往阶级社会来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新型的矛盾。这种新型的社会矛盾有着如下几个主要方面的表现:

  一、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一种非对抗型的矛盾

  人类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中的矛盾,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即对抗型和非对抗型的矛盾。这同对抗性与非对抗性的分法既有共同之处,也有所区别。对抗型的社会矛盾必然是对抗性的社会矛盾,这是共同之处;但对抗性的社会矛盾中,有些就不一定是对抗型的社会矛盾。如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初期,我们同民族资产阶级之间的矛盾具有对抗性的一面,但这对社会矛盾并不是对抗型的社会矛盾,而是非对抗型的社会矛盾即人民内部矛盾。因此,把各个社会形态中的矛盾大体分为对抗型与非对抗型的矛盾,可以避免把其中一些对抗性的社会矛盾看成是对抗型的矛盾。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可以知道,以往一切阶级社会的矛盾都属对抗型为主的矛盾。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则是非对抗型为主的矛盾,这是因为:

  1.社会矛盾的总趋势基本一致

  马克思在对人类社会尤其是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过程作了大量的研究之后,对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中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以及这两对矛盾之间运动规律的论述是十分卓越的。但是,他并没有明确提出社会基本矛盾这一概念。第一次明确提出这一概念并把它用来分析社会矛盾运动的是毛泽东。他在1957年1月首次提到社会基本矛盾的概念。他说,斯大林没有把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当作全面性的问题提出来”,没有认识到这两对矛盾“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向前发展的基本矛盾”。随后不久,毛泽东又指出,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基本的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上有关论述可知,社会基本矛盾不仅是阶级社会各种矛盾所共有的,而且社会主义社会也是在这个前提下展开它的各种社会矛盾的。

  但是,各个社会形态共同具有的社会基本矛盾,在各个社会形态中却有不同的特点。在阶级社会里,社会基本矛盾中起主要作用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毫无例外地,都是从基本适应到基本不适应再到不适应,或由基本一致到基本不一致再到不一致。从基本适应、基本一致直到“表现为剧烈的对抗和冲突,表现为剧烈的阶级斗争”、社会革命才能解决。而社会基本矛盾中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本身虽然是相互适应、相互一致的,但它们同生产力之间矛盾运动的规律,又是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运动规律相一致的。例如资本主义社会在建立初期,它的生产关系基本上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并造成“比过去世世代代总共造成的生产力还要大,还要多”的生产力。同时,由基本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的总和所构成的经济基础,同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也是基本一致的,而且,这种基本一致,并不会随着社会生产力的继续发展所造成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之间的不一致而改变。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与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建立之初,在基本适应、基本一致的同时,也是自相矛盾的。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发展过程的变化,其社会基本矛盾的总趋势必然是不适应、不一致的,“不可能由资本主义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够加以解决”。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同以往阶级社会相比,则“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和情况”。社会主义社会不再存在阶级对立,社会基本矛盾一般不表现为剧烈的阶级对抗和冲突,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非对抗型的矛盾。这种非对抗型的矛盾,不管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还是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从始至终,不适应、不一致是次要的,而基本适应是主要的。这种基本适应还有可能变成更加适应。这是阶级对抗消失之后社会矛盾总的发展趋势、发展状况。当然,阶级对抗的消失,基本矛盾的质变,并不意味着社会矛盾的消失,是无矛盾的社会主义社会。列宁指出:“……对抗和矛盾完全不是一回事”。社会主义社会可以是没有阶级对抗的社会,但决不可能是没有矛盾的社会。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的,比起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旧时代的生产关系来,更能够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性质,允许生产力以旧时代的生产关系所不能容纳的广度和深度向前发展。这是社会矛盾总趋势基本一致的表现。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同生产力的发展虽然相适应,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需要通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调整和改革,使其完善化,更加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至于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以及上层建筑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也大致和上述情况相同。因此,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基本适应、基本一致是主要的;不一致是次要的。不一致的环节经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身调节和改革,有可能使它们更加适应,更加一致。

  2.社会矛盾的总利益基本一致

  1979年6月18日人大五届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翁,是社会主义的工人,社会主义的农民,社会主义的知识分子,以及其他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在他们中间还有这样那样的矛盾,但是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是所有这些人的共同利益。”这说明,社会主义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他们越来越消除在根本利益上的分裂状态,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愈来愈趋于一致。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矛盾区别于以往任何阶级社会矛盾的重要特性。这种特性由下列基本条件决定:

  第一、社会主义社会已经消灭了剥削阶级,也意味着阶级的淡灭,在我国大陆,已经不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阶级对立。工人阶级已变成社会主义的工人,农民阶级已变成社会主义的农民,过去长期被称为资产阶级或小资产阶级的知识分子,也变成了社会主义的知识分子,甚至在过去被认为阶级成份十分复杂的爱国者,只要是拥护社会主义,也就变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人翁之一,与其他成员一样,处于平等地位。这表现了全体社会成员在政治利益上的基本一致。

  第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使工、农、知识分子和爱国者,通过共同创造社会主义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共同分享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所带来的果实,从而在根本上消除了全体社会成员在经济利益上的分裂状态。那种认为让一部分人通过正当的劳动先富起来会引起“两极分化”的看法,实际上混淆了社会主义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的本质,混淆了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致富和资本主义制度下阶级剥削的界限,混淆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利益分裂性和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利益一致性的区别。

  第三、社会主义社会逐步建立了人与人之间新的关系,主要是新的思想、新的道德和新的纪律。社会主义社会以共产主义思想为核心,保障了社会主义社会的思想、道德能够推动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趋于一致。同样的,社会主义的纪律对于社会矛盾利益的一致性,作用也是很重要的。维护农奴制的纪律靠的是棍棒;维护雇佣制的纪律靠的是饥饿;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的纪律靠的是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高度自觉性。

  第四、以往全部人类的智慧、天才创造的科学和文化的一切成果,都让一部分人独享,而另一部分人则连受教育和掌握文化的权利也被剥夺。这种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得到改变,一切文化和科学的成果都成为全社会共同的精神财富,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权享受文化和科学的成果,表现出社会主义社会在精神生活方面的根本利益日趋一致。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社会矛盾是一种非对抗型的矛盾,是由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总趋势和总利益基本一致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矛盾这一总趋势下,当然还存在着对抗型的矛盾,但不是主流,这是应当分辨清楚的。

  二、人民内部矛盾成为普遍性主导性的社会矛盾

  人民内部矛盾成为普遍性主导性的社会矛盾,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新型的矛盾的又一个重要表现。

  1.人民内部矛盾普遍地、大量地存在

  毛泽东曾指出,所谓人民内部矛盾,就是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他还说,就我国的情况来说,……大量表现的是人民内部矛盾。这使我们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有了正确的方向。在我国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包括社会主义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内部的矛盾,社会主义的工人和农民,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之间的矛盾,我们的人民政府虽然是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但它同人民群众之间也有一定的矛盾,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同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民主同集中的矛盾,领导同被领导之间的矛盾,国家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同群众之间的矛盾,等等。这些矛盾,都是人民内部利益根本一致的矛盾,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基本适应、基本一致前提下产生和发展着的,并普遍地、大量地存在。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现实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思想道德和文化生活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必然展示出来的正常现象,而且也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内部矛盾才能充分地、普遍地、大量地展示出来,占居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以至于不正视它、解决它,就会走弯路、犯错误,整个社会主义事业就无从起步,更无从前进。因此,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矛盾的普遍性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只有顺应它,正确地认识它和解决它,才能主动地把握社会主义社会继续发展的机制。

  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不仅在范围的广度上,是以往阶级社会中的人民内部矛盾无法比拟的,而且,就社会主义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本身来说,也存在着量的增加:一种是原有剥削阶级的被消灭,其阶级成员絶大多数已被改造过来,由敌我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使人民内部矛盾本身的量有了扩张,从而更加普遍、更加大量的存在;另一种是社会主义社会有条件、有可能尽量减少人民内部矛盾向敌我矛盾的转化,使人民内部矛盾本身的量以及扩张的量相对稳固、相对强化,从而更加普遍、更加大量的存在。我国30多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证明,人民内部矛盾本身量的增加的第一种情况,已由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第二种情况的可能性基本上也变为现实性,由人民内部矛盾转化为敌我矛盾的现象,毕竟是个别的。

  2.人民内部矛盾处于主导地位

  毛泽东指出:“人民内部的矛盾不是现在才有的。”无论在以往阶级社会中,还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它都存在着,但在对抗型为主的社会矛盾中不占主导地位,而在非对抗型为主的社会主义的社会矛盾中则处于主导地位。

  恩格斯有一段说得很精辟的话:以往阶级社会的“全部历史都是在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中发展的;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是一直存在的;人类的大多数总是注定要从事艰苦的劳动和过着悲惨的生活。为什么会这样呢?这只是因为在人类发展的以前一切阶段上,生产还是如此不发达,以至历史的发展只能在这种对抗形式中进行”。在这里,恩格斯不仅深刻地揭示出产生这种阶级对抗即敌我矛盾的根源,归根到底是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决定的,同时,他还强调了阶级对抗这种敌我矛盾在阶级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突出地位。也就是说,被统治、被剥削的各个阶级之间,虽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内部矛盾,但面临着根本利益尖鋭对立的统治阶级的残酷压迫和残酷剥削,首要的问题,就是团结起来,反抗或推翻统治阶级的反动统治。在这一过程尚未完结之时,人民内部矛盾虽然存在,但始终不会、也不可能占居突出的主导的地位,而必须服从于敌对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的需要,服从于人民革命的大局。而且许多人民内部的矛盾,又是在对敌斗争的繁重任务下面掩盖着的,即使看到了,想解决,也会因缺乏这样那样的客观环境和主观条件而暂且逥避。这也是对敌斗争过程中常有的事。一旦完成了上述人民革命的首要任务,尤其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之后,人民内部矛盾的地位则会发生根本的变化。

  在我国,社会主义的起始,就是民主革命的完结。国内剥削阶级的基本消灭,就是敌我矛盾退出主导地位的开端,而人民内部矛盾则由次要的服从的地位上升为主要的主导的地位。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正常现象。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不再是阶级斗争,不再是以解决国内对抗阶级之间的矛盾为紧迫的首要任务。在现阶段.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随着主要矛盾的变化,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这样,人民内部矛盾不仅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而且只有围遶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这一政治生活的主题,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才能充分地表现出来。

  3.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

  毛泽东指出:“社会的变化,主要地是由于社会内部矛盾的发展,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阶级之间的矛盾,新旧之间的矛盾,由于这些矛盾的发展,推动了社会的前进,推动了新旧社会的代谢。”阶级社会生产方式内部的矛盾往往通过压迫阶级和被压迫阶级之间的对抗表现出来,因此,社会前进的主要动力应该是社会内部对抗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阶级斗争和由此引起的、以政治斗争为主的各种社会革命。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相互矛盾着的两个阶级的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必“取外部对抗的形式,发展为革命”。“舍此不能完成社会发展的飞跃,不能推翻反动的统治阶级,而使人民获得政权”。而人民内部矛盾尽管是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它并不能起到上述那样的主要动力的作用。当然,革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革命的力量也藴藏在人民群众之中。但革命的主体只有通过社会革命的参与,革命的力量才能发生作用。不然的话,象现在欧美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反动的统治阶级是不会自动退出历史舞台的,人民的政权是不会由上帝恩赐的,新旧社会的代谢也不会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且,在不进行以政治斗争为主的社会革命的情况下,企图藉助于调整人民内部的矛盾就能推动社会历史的前进,就能完成新旧社会的更替,这也是不切实际的幻想。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原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的人民内部矛盾,顺理成章地成为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由于国内对抗阶级之间的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已经不再存在,甚至成了历史的痕迹,无所谓动力不动力;社会革命中主要的政治大革命,也因敌对阶级的基本消灭而失去主要动力的作用;另一些社会革命,如科学技术革命、文化教育革命之类,虽然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起着不同程度的推动作用,甚至于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是,与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内部矛盾对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相比较,也只能是次要的,不可能凌驾于人民内部矛盾这个主要动力之上,更不能代替人民内部矛盾这个主要动力。因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发扬毛泽东关于人民内部矛盾是我国现阶段政治生活的主题、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一个总的题目的正确理论,充分肯定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的作用,有着巨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三、社会矛盾的解决具有了新的特点

  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是新型的社会矛盾,还表现为社会矛盾的解决具有了新的特点:

  1.矛盾解决的自觉性

  毛泽东指出,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不是对抗性的矛盾,它可以经过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不断地得到解决”。这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特点的原则性概括,体现出矛盾解决的自觉性。但是,如何进一步理解这种自觉性,则是有待研究的课题。1983年6月,赵紫阳就社会主义社会经济领域矛盾的特点作过这样的概括:“不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改变,不是要动摇、背离社会主义制度,而是在社会主义自身基础上的自我改进,自我完善。这种自我改进,自我完善,是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下,依靠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力量,依靠亿万人民群众的实践自觉地进行的。”这个概括也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政治、思想各个领域,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解决自觉性认识的深化。可以说,所谓社会主义社会矛盾解决的自觉性,就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们能够自觉地认识龢利用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对社会矛盾进行自我调节,自我改进,自我完善,自我解决。这种自觉性来自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力量,来自党和国家的领导,来自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来自亿万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实践。

  但是,我们所说的自觉性是属于意识的东西,是意识能动性发挥的程度,不能超出客观物质条件、社会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关系的变化;不能超出科学技术发展水平和对社会主义事业客观规律的认识和掌握程度,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矛盾解决的自觉性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随着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发展,认识龢利用客观规律的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解决的自觉性必然会越来越高。

  2.矛盾解决的渐进性

  这是相对于以往阶级社会对抗型矛盾解决的爆发性、突发性说的。在以往阶级社会中,敌对阶级之间的矛盾虽然不是一下子就形成尖鋭的对抗和冲突,但矛盾发展到一定阶段上,双方必取对抗、冲突的形式,幷发展为革命,用革命手段加以解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殻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殻就要炸毁了”。“冲突成为不可避免的了,而且,……在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身炸毁以前不能使矛盾得到解决”。因此,对抗型矛盾解决的爆发性、突发性,是以往阶级社会矛盾解决的共性。但是,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解决则不是爆发性、突发性的。例如无产阶级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由于根本利益一致,能够结成巩固的工农联盟,尽管它们之间的利益仍有矛盾并因此产生这个联盟内部的斗争,但“这个斗争,按其比重来说,是被利益的一致性掩盖着的”。这种被利益一致性掩盖着的斗争,在工人和农民不再是阶级之时,即当他们都成为社会主义劳动者之时,必然会消失。苏联在解决工人和其他劳动者之间的矛盾时采用了“社会主义工业化”的方法,斯大林认为,随着工业化的增长,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不是日益尖鋭、激化,而是日益缓和、顺利。这里所说的日益缓和、日益顺利的解决,指的就是逐渐的解决。可以说,所谓社会主义社会矛盾解决的渐进性,就是指社会主义社会这种非对抗型矛盾的解决,总的情况是不取爆发性、突发性的形式,而是采取逐渐演进,逐渐展开,逐渐解决的方式进行。比如解决同官僚主义的矛盾,就是采用这种渐进性方式进行的。列宁认为,“不能‘赶走’,不能‘彻底消灭’官僚主义。只能慢慢地经过顽强的努力使它减少。”在今天,我们还要继续解决同官僚主义的矛盾,还要不断地解决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但是如果对社会主义社会矛盾解决的渐进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操之过急,则会欲速不达。因此,目前对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各项改革工作,必须遵照党中央有关指示,有组织有计划地通过试验,坚决而有秩序地改,有领导有步骤地改,絶对不能一哄而起、急躁冒进。

  3.矛盾解决的相容性

  恩格斯曾经指出,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之时,“这个使新的生产方式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矛盾,已经包含着现代的一切冲突的萌芽”,一旦这种生产方式取得支配地位之后,“社会化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的不相容性,也必然愈加鲜明地表现出来”。马克思也说过,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和资本主义剥削程度的加深,“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殻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殻就要炸毁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这里提出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不相容性,反映到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同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上,两者也是互不相容的。一方面是资本价值的保存、增殖和财富的高度积累,另方面是无产者受剥夺、受压迫的高度贫困的积累,表现出阶级利益上的不相容性。由此可见,所谓矛盾解决的不相容性,就是指在对抗型为主的社会矛盾中,双方性质根本相反,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然以妨碍或损害他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两者不能互相结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协调解决。这是一切对抗型为主的社会矛盾解决的相同之处。不相容性矛盾解决的结果,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就是双方同归于尽。所谓矛盾解决的相容性,则是指在非对抗型为主的社会矛盾中,双方性质根本相同,一方的存在和发展必然以促进或推动他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两者能够互相结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协调解决。这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才能比较全面地做到。例如,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某些环节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革,既可以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力的更大发展,又可以使社会主义生产关系进一步完善化,矛盾的双方也就在社会主义改革的过程中逐步协调起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矛盾解决相容性特点的最好说明。

  (这是作者发表在《广东社会科学》1985年第1期的论文,多家报刊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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