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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质的层次结构及其转化规律

  一、问题的提出

  长期以来,哲学界对于唯物辩证法基本规律之一的质量互变规律的研究,比较集中于质变过程及其规律方面。许多同志提出并阐发了量变过程中部分质变的问题,为研究质的本身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然而,事物在根本质变之前,为什么会产生部分质变?事物的质变,为什么会从非根本性质的变化开始?事物从非根本质变到根本质变的过程,是否有其固有的顺序?要进一步回答诸如此类的问题,只停留在部分质变的理论上,是远远不够的。因此,还有待于人们深入到事物的质本身,研究事物的质的层次结构及其运动状况从而找出规律性的东西。

  关于质变方式的讨论,实际上已经触及到质的转化规律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爆发论”,即认为从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必然是爆发式的理论,曾被当作唯一正确的辩证转化观。直到苏联学术界展开语言学问题大讨论时,人们才对这种“爆发论”的弱点,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并对坚持这种“爆发论”的马尔学派进行了批判。普遍认为,语言从一种质过渡到另一种质的发展,不是通过突然的爆发,不是通过现存语言的突然消灭和新语言的突然创造,而是通过语言的新质要素的逐渐积累和旧质要素的逐渐衰亡来实现的。斯大林在总结这次讨论时正确地指出:“应当告诉那些醉心于爆发的同志,从旧质过渡到新质经过爆发的规律,不仅不适用于语言发展的历史,而且也不是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于诸如基础或上层建筑之类的其他社会现象。对于分成敌对阶级的社会,爆发是必需的。但是对于没有敌对阶级的社会,爆发就决不是必需的了。”由此,关于质的转化规律,就提出了“爆发式飞跃”和“非爆发式飞跃”的理论。毫无疑问,这对于质的转化规律的研究,尤其是质的转化方式的研究,是前进了一大步。但是,质的转化规律,毕竟不能等同于“两种飞跃”,更不能把质的转化规律简单地归结为“两种飞跃”。要全面揭示事物由旧质态向新质态转化这一有规律地发生的过程,还必须进一步探讨贯串于这一过程的转化方式、转化方向、转化赖以发生和实现的动力,以及转化有规律地进行的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比较全面地揭示和把握质的转化的规律。

  这就是说,进一步研究质量互变规律,必需深入到事物的质的本身,探讨质的层次结构及其转化规律。这不仅对于丰富和发展量变质变规律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于进一步分析和研究社会主义时期的质量互变问题也有着直接的现实意义。

  二、关于质的层次结构

  作为一个哲学范畴,质所揭示的是事物自身联系与他物联系统一体中的本质关系,是一事物区别于它事物的内在规定性。在事物内部,质是一个构成事物的各个方面、各种特征和特性有机地组成的稳定的联系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构成事物的质的各个要素,不是杂乱无序地凑合在一起的,而是按照一定的序列,由简单到复杂,由外层到里层,有规律地组成的一个层次结构的整体。

  早在黑格尔那里,就已经有了质是由许多环节构成的多样性统一的思想。他认为事物有许多规定性,本质是由许多“环节”构成的整体。他指出,尺度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在进展过程中,表现为一系列独立的“比率”,即“环节”。从质的方面来考察,这种进展过程中的“比率”就是构成事物的质的环节。质的转化过程,实际上就是尺度在其“比率”交互更替中过渡到“无尺度”,即新的尺度的过程。可见,在黑格尔看来,质并非“铁板一块”,它是由一系列的“环节”结合而成的整体,具有自己的层次结构。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从事哲学研究时,对事物的质是十分重视的,明确地提出了事物有多级本质的思想。马克思在《博士论文》中,对德谟克利特和伊壁鸠鲁的原子论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以原子本身来考察原子的质,可以把体积作为第一种质,把形状作为第二种质,把重量作为第三种质。这就是说,作为原子的整体的质,是由体积、形状、重量等不同方面的质构成的。继马克思之后,列宁在研究黑格尔的《逻辑学》时,也从不同角度探讨了事物的质。他指出:“假象的东西是本质的一个规定,本质的一个方面,本质的一个环节。”人对事物、现象、过程等等的认识,是“从现象到本质、从不甚深刻的本质到更深刻的本质的深化的无限过程”,也就是“由所谓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不断下去,以至于无穷”的过程。由此又深入了一步,即指出了事物的质不仅具有多样性,而且构成事物的质的多样性的结构,是由“初级的本质”到“二级的本质”这样深入下去的。

  从黑格尔到马克思再到列宁关于事物质的多“环节”、多“级次”的思想,实际已提出了质的内部结构问题,这是十分卓越的。但是,对于这些卓越思想,他们没有进行系统的阐述和发挥。后来人们在接触到他们的这一思想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从不同的事物有不同的质出发,对质的多样性问题进行了较多的研究,但却不注意对事物质的内部的层次结构进行深入的研究,这不能不是一个缺陷。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沿着理论先驱指明的方向,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综合和概括现代科学技术的各种新成果,继续探讨构成事物的质的各个“环节”或每一个“级”的层次结构,揭示标志事物内部规定性的质的各个方面。

  事物的质是千差万别的,构成事物质的“环节”,或标志事物质的“级次”即层次是无穷无尽的。根据现代科学所揭示的各种物质内部有其外圈及内核的结构状态来看,我们认为,可以把一定质的内部结构大体分为三个基本的层次:表层、中层和基质层。弄清事物质的每个基本层次及其相互之间的联系,是把质变问题的研究引向深入的一个基本前提。

  表层:是构成事物质的外圈,是事物质的表面结构。在事物质的规定性中,它不起主要的、基本的支配作用。在事物内部,它主要由构成事物的一系列次要矛盾或矛盾的次要方面之间的普遍联系所决定,而又从本质上反映这些矛盾群的规定性。在事物的存在状态中,它比较容易产生“离心”作用,是事物内部比较不稳定的部分。在事物与事物之间的联系中,它处于联系的界面,比较容易受它事物(即外部条件)的作用,形成趋向于该事物反面的“离心”运动。所谓事物的部分质变的发生,往往首先是从事物的这个表层打开缺口的。

  中层:是事物质的表层与基质层之间的“中介”,即联系环节,构成事物质的中间部分,是事物质的中间结构。在事物内部,它一方面由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联系环节所决定;另一方面又是这种联系环节在本质上的规定。在事物的存在状态中,它是比较稳定的部分,其运动的趋向及其对基质层运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受表层运动性质的影响。在事物之间的联系和作用中,它一般需要经过表层作为中间环节,而不与它事物发生直接的联系和作用。在一般情况下,表层因外部条件的作用,运动愈剧烈,中层所受到的传导作用就愈大,运动就愈剧烈,对基质层的作用也就愈大。当表层发生的部分质变继续深入乃至完成之后,如果不受到来自基质层的抗阻力量,或者这种抗阻力量弱于来自表层所实现了的部分质变的渗透,那么,事物的部分质变就有可能在中层发生,其消长是由自身以及来自表层和基质层的矛盾斗争状况所决定的。

  基质层:是整个事物内部结构的基础,处于事物全部内部规定性的核心地位,是事物质的主体部分。在事物内部,它既由构成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又在本质上反映这种主要矛盾或矛盾的主要方面的规定性。从事物的存在和运动状态来说,它是最坚固、最稳定的部分,不到事物作为一个过程趋于完结之时,决不会发生显着的运动。它一旦发生显着的运动,事物作为一个过程实际上就趋于完结,从而使该事物转化为它事物,开始新的运动过程。在事物的发展中,之所以存在质变的关节点,就是由事物质的基质层的存在及其规定性决定的。在事物发展的全过程中,基质层起着主要的、基本的决定作用。在事物之间的联系中,虽然基质层一般不与它事物发生直接的联系,而往往藉助于表层和中层作为联系的“中介”,但在联系的性质和方式上,却对表层和中层起着根本的决定作用。当事物质的表层所发生的部分质变突破中层的防线、腹地和后方而扩散到基质层时,主次矛盾与矛盾的主次方面便展开了纷繁交错的短兵相接。事物是否最后发生飞跃、质变,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这场存亡的战斗了。

  总之,表层、中层和基质层,作为事物质的基本层次,共同构成事物质的整体。在事物质的整体中,这三种质处于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同时它们又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虽然表层和中层不能离开基质层而独立存在和发挥作用,但它们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产生相对的独立运动,并对基质层发挥一定程度的作用。而事物质的基质层虽然决定其他两个层次的存在、性质和作用,但在一定条件下,其他两个层次也有可能克服基质层的支配而脱离其吸引,形成否定自身的运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基质层的变化。

  三、关于质转化的基本特征

  依据质的层次结构研究质的转化的基本特征,是研究质的转化规律的重要环节。有一种传统的观点,往往脱离事物质的层次结构,依据对事物发展的飞跃状态的表面理解,把事物发展过程中的速度,看成是质态转化的基本特征,并进而依据速度的快慢来判断事物的质是否转化。这种似成定论的观点,长期影响着人们对质的转化规律的研究和认识,有必要加以商榷。

  作为哲学概念,质变(即事物的质态转化)和飞跃既是同一的,又是不同一的。把两者不加区别地等同起来,是不科学的。在事物或过程的发展中,质变(qualitative change)作为旧质向新质的转化和量变(quantitative change)是对发展性质的规定;而飞跃(leap)和渐进(advance gradually)则是对发展状态的规定。一般地说,事物性质的变化表现为飞跃,即协调和平衡在震荡中丧失的显着变化状态;量的变化表现为渐进,即协调和平衡仍然保持的相对静止状态。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从根本上来说,发展只有在量变和渐进状态的基础上发生了性质的变化和采取飞跃的状态,一事物才能转化为它事物,此过程才能过渡到彼过程。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指出:辩证的转化和非辩证的转化的区别,“在于飞跃,在于矛盾性,在于渐进过程的中断,在于存在和非存在的统一(同一)”。持传统观点的同志,把发展的飞跃状态与质变完全等同,把发展的速度看成是事物由旧质向新质转化的基本特征,并把发展速度是否突然跃进作为判断质的转化的依据,实际上只是抓住了事物发展的表面现象,而没有深入到事物发展的本质中去;只抓住列宁论述的一个方面,而没有综合“飞跃”、“矛盾性”、“渐进过程的中断”、“存在和非存在的统一”等各个方面加以全面理解,从事物的质变状态、原因、质内部稳定系统的存在与非存在的转化等方面统一起来把握。

  如前所述,事物的质是构成它的各个方面、各种特征和特性在相互作用中形成的稳定系统,是一个包含着质的表层、中层和基质层的整体。基于这个认识,我们认为,那种把事物或过程由旧质向新质转化,即所谓“中断”或“间断”本身时间的跳跃性,看成是质转化的基本特征的观点,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因为质的转化的基本特征,是由事物或过程发展的性质所决定的,主要依赖于质的基质层的运动状态。如果事物或过程在发展中,质的基层质不发生震荡,继续保持其质的内部稳定性,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则不管连续性和渐进性进行得多么迅速,甚至出现惊人的跳跃,事物或过程的发展也只能是量的变化,而不属于质的转化。由此可见,从事物或过程的质的内部规定性和发展的性质来看,质转化的基本特征在于:事物或过程在内外各种矛盾的相互作用下,造成质的基质层的震荡,质的内部稳定性被破坏,从而出现显着的变化状态,由存在转化为非存在。

  这个基本特征,也可以从以下三个主要的方面来进一步认识和把握:

  第一,质的基质层被破坏,整个质的内部稳定系统失去平衡。如前所说,质的基质层是整个事物内部结构的基础,处于事物全部内部规定性的核心地位,是事物质的主要部分。因此,事物质的转化过程,必然表现为基质层的破坏,内部稳定系统失控,整个质态由存在转化为非存在,非存在(或潜在的存在)转化为存在。至于质的转化过程中的面貌、规模、速度、方式、方向,等等,都是由于质的内部稳定系统失控所造成的。

  第二,事物或过程的质态在发展中表现出显着变化的状态。这种质态的显着变化,其含义主要是此质态与彼质态的显着区别,而不是此质态转化为彼质态在时间上的短暂。例如生与死是两种不同的质态,从生到死的质态转化的区别是十分显着的,但从生到死的时间是快是慢,是几天还是几年,这是次要的。因为时间的长短,速度的快慢能否在人们的感觉中产生显着的印象,都不决定和标志质的转化是否发生。

  第三,发展过程中断。一切质的转化,从事物的质态来说,都是旧过程为新过程所代替,旧过程的终结和新过程的开始。虽然如恩格斯所说,“一切差异都在中间阶段融合,一切对立都经过中间环节而互相过渡”,但是在发展中,连结两种质态的“亦此亦彼”的中间状态,毕竟只是新旧过程交替的“中介”。在这里,关键是质的内部稳定系统破坏了。普列汉诺夫认为,这种“破坏”,就是“直接继续的中断”。因此,经过这一中间状态,旧过程即不复存在,而新过程即行开始。有些人抓住一些自然和社会现象,认为在质的转化中,过程并不中断,仍然平稳连续地发展,是不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过程的。诚然,在自然界中,水在严格控制温度和压力的条件下,可以不出现沸腾,就经由一系列似水非水,似气非气的中间状态而平稳地变成气态,似乎没有过程的中断。其实不然。这里过程的中断,只不过由于其质内部稳定系统的破坏和消失不持激烈运动,难于在中间状态把液态和气态严格区分开来罢了。原来液态的水变成气态,对于其液态存在和运动来说,过程则是中断了。在社会发展中,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中间是横着一个过渡时期。但是,就社会主义阶段的开始来说,无疑意味着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中断。

  上述三个方面,既是质转化基本特征的重要表现,又是我们判断质转化是否发生的基本依据。第一个方面,是对质的转化过程的内在规定性的判断;第二个方面,是对质的转化过程的外在现象形态的判断;第三个方面,是对旧质态自身联系与新质态联系的关系的判断。抓住这三个方面进行综合的考察和分析,我们就可以对质的转化问题作出比较准确的结论。

  四、关于质的转化规律

  研究了质的层次结构及其转化的基本特征,现在可以来进一步研究质的转化规律了,斯大林明确地指出:质的转化“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有规律地发生的”。这个转化规律,就其主要点来说,至少应该揭示质的转化方式、方向及其动力。

  先看质的转化方式。我们认为,根据质的层次结构的有规律变化,内部稳定性的破坏情况及其进行的速度,旧质态向新质态的转化,有如下三种基本方式:

  一是突变。这是一种迅速的、跳跃式的质的转化方式。人们通常所说的“爆发式飞跃”,实质是这个转化方式的一种表现。我们认为,在质的突变方式的转化中,质的表层和中层不管多么平稳地发生变化,中间经过多长时间,一旦进入基质层,就临近关节点,使质的内部的稳定系统发生全局性的激烈震荡,“单纯渐进过程突然中断了,出现“从量变到质变的飞跃”。我们看到的暴力革命,材料的断裂,临界质量以上的核反应,经济危机的爆发,以及水在高温下的沸腾等现象,都属于质的转化的突变方式。在这种方式的质的转化中,由质的基质层决定的内部稳定系统突然在激烈的震荡中消失,两个较长过程的中间,往往只有一个极为短暂的过程联系着。对于这种激烈震荡和短暂的过程,人们容易产生一种猛然而来的感觉,因此可以强烈地感到转化的突变性。

  二是渐变。这是一种比较缓慢的、非跳跃式的质的转化,人们通称的“非爆发式飞跃”,是此类转化方式的一种表现。事物的质在这种方式的转化中,当经过表层、中层而进入基质层时,由于基质层本身的结构系统非常稳固,关节点的出现有一个缓慢推进的长过程,质的内部稳定系统未经全局性的激烈震荡,事物就缓慢地临近关节点而引起飞跃,完成旧质态向新质态的过渡。在自然界和社会中,经济的复苏,社会的改良,语言的演化,风俗的改变,水的挥发、燃料和金属的氧化,生物的进化,等等,都是缓慢进行的。在这类质的转化中,从旧质到新质的过渡是以连续的方式实现的,往往不易被觉察,甚至还容易使人产生某种错觉。有些人从这种错觉出发,把质的转化的渐变方式和质变过程本身混为一谈,用质的转化的渐变方式否定质变本身,这实质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

  三是序变。事物或过程由旧质向新质的转化,无论采取突变还是渐变方式,都是质内部层次结构有规律地变化的过程。黑格尔把这个过程看作是度的进展过程,并认为随着过程的进展,具有一定质和量的一系列尺度的比率彼此过渡,最后“转化为一个尺度,因而转化为新质、一个新的某物”。毛泽东在《矛盾论》中从考察过程的矛盾出发,则提出了事物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和由部分质变到根本质变的思想。但是,事物在由旧质向新质转化过程中,其“比率”的交替,或者说其部分质变,是否有序进行的问题,还应作进一步的研究。一般说来,事物的质是按层次结构的顺序,由表层开始,经过中层,最后通过基质层的转化,使质内部稳定系统破坏而消失,才完成由旧质向新质的过渡。这种按质的层次结构,由表及里逐级进行的方式,就是质转化的序变。无机物经过活质、原形质、细胞和原生物,最后发展成为有机物;资本主义经过不发达社会主义到发达社会主义,再过渡到共产主义;人的认识由浅入深,由片面到更多方面,由感性到理性,由一级本质到二级本质以至无穷,都是质转化的序变过程。在这里,若违反序变规律,人为地阻止或破坏质转化的序变,就必然影响质的转化的进行,使旧质不能顺利地完成向新质的过渡。

  事物或过程的质的转化,不管按上述哪一种方式进行,都有其方向性。这种方向性基本可以分为可逆性和不可逆性。

  可逆性转化。这是事物或过程的两种以上的质态之间的互相转化。一般说来,处于横向联系间的事物或过程质的转化,许多都具有可逆性。磁铁的两极,南极通过中性带转化为北极,北极通过中性带转化为南极;水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的相互转化;化学反应中的单质和化合物的相互转化;正确和错误的相互转化,等等,都属于可逆性转化。

  不可逆性转化。这是事物或过程的质态的单向转化。处于纵向联系的事物或过程,一般在质态的转化中都是单向进行的,具有不可逆性。猿经过“亦猿亦人”到人的转化;社会形态依次经过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的转化,等等,都是不可逆性的单向转化。至于现实生活中的“返祖”和“复辟”现象,只不过是质的转化中个别偶然的现象。整个生物的进化,社会的发展,总的趋势,永远都是不可逆性的单向转化。

  然而,就事物发展的总过程来看,这两种相互对立的转化方向,不但不是孤立地进行的,而且是相互制约的。人们常说“纵横交错”就是说事物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纵向的联系,而且有横向的联系。这种联系决定事物在不可逆性发展中,常常伴随着可逆性的发展;反之亦然。由此就造成了质的转化的“纵横交错”。一方面,可逆性转化可以促进或阻碍不可逆性转化;另方面,不可逆性转化也可以促进或阻碍可逆性转化。这是事物发展的普遍现象。

  质作为一个层次结构的统一体,就是一个内部包含着诸矛盾的统一体。事物或过程在质的转化中究竟采取何种方式、沿着何种方向进行,都主要地由质的内部的诸矛盾和矛盾的诸方面的斗争所决定。我国民主革命的胜利,要经过暴力革命(突变),走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中心城市(序变)的道路,根本说来,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本矛盾及其在各个领域的斗争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以后,之所以要采取渐变的方式,由不发达的社会主义逐步经过发达的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并在这一发展过程中,走建立中心城市,由城市带动农村,全面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则主要是由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决定的。这些都说明,事物自身固有的矛盾性,是质的转化的根本动力。只有立足于矛盾,我们才能深刻地瞭解质的转化的规律性。

  (这是钟阳胜与作者合写的论文,发表在《学术论坛》1984年第4期。文中首次提出“质”具有层次结构及其转化规律的新观点。《新华文摘》1984年第11期转载观点、《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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