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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政治难题与推动政治谈判(节选)

  第一节 两岸政治关系的内涵与本质
  
  一、两岸“政治关系”的基本面
  
  何谓“政治”?学界有多种定义。孙中山先生曾把“政治”简要归纳为“政治即管理众人之事”。《中华实用法学大辞典》对“政治”一词下了一个典型马克思主义的定义:“在阶级社会里,各阶级和阶层之间,为本身经济利益,围绕国家政权而展开的斗争和活动。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全部政治的主要的和根本的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杰克·普拉诺等美国学者在《政治学分析辞典》中说:“‘政治’一词含义很多,不是只言片语就能说清它的意义的。政治是以社会权威的名义为社会制定和实施决定的人类活动”——。尽管不同的定义各有侧重,但政治的核心问题是权力与权利,其中最主要的是权力中的国家政权问题,这些已是政治学者公认的常识。本报告即以此项常识为分析问题的出发点。
  
  两岸政治关系就其基本面而言,应包含政治定位、政治对抗、政治合作、政治互信四个方面,而政治对话与谈判则属于建构政治互信的环节之一,也可能是政治合作具体运行方式的一种,故不列入“基本方面”。兹依序论述如下:
  
  1.政治定位
  
  即各自对自己和对方所行使之权力及应享有之权利的法理规定或政策宣示。由于双方力量悬殊,我方在这个问题上占有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1)国际上絶大多数国家赞同、支持我方的定位表述;(2)在强烈不满对方的定位表述时,我方有能力采取主动使用武力的反制模式,而台方只能抗议却做不出太强烈的反制动作;(3)因为以上两点,海内外舆论普遍关注我方对“定位表述”的调整,至于台方讲些什么,只要我方不反应,舆论界其实并不关注。
  
  但这并不意味台方“定位”已经完全无足轻重,毕竟它可以从负面导致两岸关系的高度紧张甚至更严重的危机,如李登辉提出“特殊两国论”和陈水扁抛出“一边一国论”后的情形。还有一些国家在内心同情台湾,并采取两手策略,实际上对台方的“定位表述”也有所照应。
  
  经过六十年的演变,我方对台战略和相关表述有些变化,当前在“定位”问题上的法理规定和政策宣示可以简要概括为A/B两部分,A部分体现政策的原则性和对理想的坚持;B部分则体现政策的灵活性和对现实的关照。
  
  就“权力定位”而言,A部分即我坚持“中华民国已经灭亡”的法理认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不承认台湾当局所行使的权力是“国家权力”或“主权”;而B部分则指在双方的经济交流和民间交往事务中,我方并未将台湾视为“我下辖之一省”,而是将其视为一个非国家但高于省的境外政治实体,或曰在我领土范围内但与中央政府尚无行政隶属关系的地方自治单位。由于双方已签订多种协议,我在法理上和事实上都已经接受了台湾当局拥有“地方自治权”的合法性。
  
  就“权利定位”而言,A部分即我坚决反对台湾当局享有主权国家才能享有的国际法权益;B部分则指我方可以接受台湾享有一个事实上在我管辖区之外的独立经济体(台澎金马特别关税区)的“不完整国际法主体”的权益,也不阻止台湾当局以“非主权国家”的适当名义同外国发展经贸、文化及民间往来。
  
  这一政治定位既包括强烈的对抗性,也藴含和解与合作的可能性。当我特别强调A部分的内容并以强硬的具体行动保障这些内容的落实时,两岸关系的对抗性就上升;当我侧重于表述B部分的内容并在实际行动上积极予以配合时,两岸和解与合作的可能性就增加。
  
  2.政治对抗
  
  在台湾,不论主张“中华民国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还是主张“台湾是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对于“权力定位”的结论都是一致的,即认为其属性是“国家权力”、是“主权”;相应地在“权利定位”上,也一致要求享有与我完全对等的权益。我方则坚决封杀台湾以“主权国家”名义的对外交往、坚持主张“台湾问题是中国内政问题”、坚持我拥有对台使用武力的权利、坚持对台湾的武力威慑——,凡此种种,决定了两岸政治关系中对抗或敌我性质的存在,大陆学者普遍认为两岸仍处于敌对状态或内战状态,其依据即在于此。
  
  3.政治合作
  
  在两蒋时期和李登辉执政后期、以及陈水扁主持台政的八年,两岸政治关系都以对抗冲突为其主导面。但马英九上台后,两岸关系转入和平发展轨道,除了经贸关系的迅速升温外,两岸的政治关系也发生微妙的变化,增加了和解与合作的要素,表现为三方面:(1)在双方都有意愿的政治议题上合作。如两岸的执政党在反独问题上形成合作关系;(2)在传统的对抗性议题上为降低敌意而合作。如我方在坚持政治定位A部分认知的前提下,尽量侧重B部分,尝试或尽力寻找一些不过度刺激对方、带有较大弹性和模糊空间的表述方式,提出“一中框架”的新概念,提出“和平发展主题”等论述,都有利于两岸和解氛围的强化。马当局在坚持一些传统做法如准许达赖访台或台对美军购的同时,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尽量减少此类事带来的负面冲击,即尽量减少此类事产生的敌意。(3)在对方意愿强烈而我方愿予以配合的问题上合作。台湾当局提出“外交休兵”,我方给以适度回应,经双方磋商,对台湾当局以适当名义参加国际组织活动做出安排、以及在签订ECFA后台湾与其他国家签订各种经济性协议达成谅解。在谈判ECFA的过程中我方大幅让利,这固然是经济领域的事宜,但又何尝不是政治合作的产物?
  
  4.政治互信
  
  双方政治合作的基础是政治互信。而政治互信又包含期待、理解、沟通、信任四个环节。期待是信任投射的标的,即彼此相信对方终有一天能满足己方的期待,此为互信的主要内容。但如果期待值太高,对方其实满足不了,当终于发现这一点时,互信就动摇了。那么为何当初设置了过高的期待?为何当初误判了对方的意图呢?这就取决于理解。造成理解偏差的原因很多,也不排除对方故意欺骗的可能。但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沟通不足。因此为加强相互理解就必须加强相互沟通。对话和谈判就是沟通的具体形式,也是寻找、形成和固化互信的过程。双方通过对话和谈判终于签订协议,其实就是要把双方的政治互信公开化,并以文字记録在案,使其拥有契约化的保障。
  
  二、两岸政治关系的结构性裂痕与传统分歧
  
  两岸关系发生历史性的转折才两年,岛内的台独势力依然活动嚣张,国际上不乐见中国统一的力量还在掣肘,存在了六十年的结构性矛盾一个都没有解决,而两岸交流的升级和规模扩大又难免会产生新的问题,这一切意味着对台湾前途的不同选项仍在激烈的拔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否会成为不可逆转的大趋势?至少在和平发展的早期和中期,对这个问题难以做出絶对肯定或否定的答案。比较严峻的挑战和隐忧包括:
  
  1.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问题
  
  具体说就是“中华民国”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问题,或曰台湾当局在谈判中乃至签订两岸和平协议时的法律地位问题。其实,大陆接受台湾方面做为谈判的对方,与之“谈”这件事本身就是对其合法性的承认,但这只是“默示”性的承认。当涉及到政治性、安全性的议题并且需要签订有官方约束力的文件的时候,台湾方面将无法接受“默示性的承认”,它必将要求明确解决“我是谁”的问题。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能很难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对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案。现实的选择只能是双方各自保持“创造性的模糊”,留出“各自表述”的空间。而这也预示了双方签订带有政治内容的和平协议可能非常困难。
  
  2.台湾的国际空间问题
  
  很多国家乐见台湾在与大陆改善关系后能有更广大的国际空间,台湾人民对此也有期待。对于台湾人民确有需求的问题,我方已经明确表示有诚意去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式,
  
  “胡六点”提出“我们了解台湾同胞对参与国际活动问题的感受,重视解决与之相关的问题”,这暗示出北京已经不再笼统地把台湾要求扩大国际活动空间与“台独”划等号,讲话做出“两岸在涉外事务中避免不必要的内耗,有利于增进中华民族整体利益”的判断,在不造成“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的前提下对于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这里既有对台湾当局的善意回应,也清楚地划出了两岸在这些问题上博弈的底线和范围。
  
  3.台湾的安全顾虑问题
  
  两岸关系再和缓,只要没有统一,站在台湾的立场,就会认为以下三点是自然而合理的:(1)要求大陆停止对台湾的军事威胁,撤除针对台湾的导弹部署;(2)台湾要延续向美国乃至其它国家的军购;(3)台湾要求加入以美国为首的东北亚或东南亚的集体安全体系。在两岸关系改善的前提下,估计大陆会对上述几种诉求采取不同的应对方式,有的可让步、有的可表态反对但不采取行动,有的则仍然要坚决抵制。当然如果双方能谈判建构军事互信机制的问题,台湾方面的这些安全顾虑可望同军事互信机制的问题连带解决。
  
  4.两岸交流中的衍生问题
  
  “大三通”实现后有些台商可能会返回台湾。旅游扩大也不必然增强双方的好感,搞不好还增加不快的感觉。在交流中也可能发生很多突发事件,(如大陆游客在台湾与暴民发生冲突),很小的事情如处理稍有不妥,哪怕是回应稍微慢了些,都会被民进党抓住大做文章,(如“三鹿奶粉”事件)从这层意义上讲两岸关系其实还是相当脆弱的。
  
  5.两岸的政治差距问题
  
  马需要在大陆民主化的问题、法轮功的问题和西藏问题上找寻既表达其反对立场又不过度刺激北京的平衡点。
  
  三、两岸在和平发展问题上的共识与分歧
  
  (下略;相关内容见前文:论两岸对“和平发展”认知的“通”与“隔”)
  
  四、两岸政治关系的本质
  
  综合检视两岸政治关系中各种分歧,其根子都在四个基本面之第一个即
  
  “政治定位”之中。但“政治定位”又可连接政治对抗、政治合作、政治互信等三项,它们如何相互影响呢?如果政治定位的问题不能解决,政治对抗能消除吗?如果存在政治对抗,能否同时又开展政治合作呢?和平发展阶段应寻求什么样的两岸政治关系,是彻底消除对抗还是阶段性地缓解对抗?相应地在和平发展阶段,两岸的政治合作能达到什么程度,是共促国家统一还是共建和平发展架构?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首先取决于对两岸政治关系本质的认识。
  
  在经济、文化领域,合作可以超越“国家主权”之争,因此合作、和解可以成为主题或主旋律。但在政治领域则不然,政治议题中最核心的是国家政权问题,双方的“政治定位”中已经藴含了在“国家主权”上的对抗性,除非统一,否则双方都无法超越这种对抗性,而这种对抗性又将不可避免地限制两岸政治合作乃至经济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在和平发展阶段,两岸政治关系中尽管存在着合作的一面,但其基本性质仍应确定为是对立或敌对关系,所以才有“结束敌对状态”的议题要谈!
  
  明确两岸政治关系的基本性质是“国家主权”之争中的对抗或敌我关系,将有助于我方更清醒地认识以下几个要点:
  
  (1)在台湾,反对大陆具有某种刚性的、超越党派的“政治正确性”;反之,主张与大陆和解却很容易被扣上“投敌卖台”、“与虎谋皮”之类的帽子。台湾有很多企业明知它们将在ECFA中获益,却出于对“红帽子”的恐惧而不敢公开表态支持ECFA。马英九不仅外受民进党压力,内受党内“本土派”掣肘,而且其本人及其追随者也有强烈的“中华民国情结”,换言之同样也有与我对抗的一面。
  
  (2)在基本完成“民主化”之后,台湾的执政当局通过选举达成了与人民的连接,而台湾人民也普遍认为他们选出的这个政权所行使的权力是“主权”,认为台湾应在国际上享有主权国家的权益。这样,两岸政治关系的对抗性就不仅是我方同台湾当局或台湾某个政党的对抗,而且很容易被转化为我方与台湾多数人民的对抗。而这种以“多数民意”为基础的“民主割据”,是中国历史上没有先例的,是传统的“剿”、“抚”或“剿抚并用”的战略无法解决的;处理这种“民主割据”是中国共产党面临的崭新的历史课题,即统一不仅要能争取到对方上层统治者的认同与合作,更必须通过“人民同意”这一关。
  
  (3)在政治对抗的前提下追求统一,就注定双方都要追求“我吃掉你”式的统一。我“一国两制”方案在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上坚持“谁也不吃掉谁”,但在政治关系上则要台湾放弃其作为“国家政权”运作的形态,改为我中央政府属下的特别行政区,这无疑是“我吃掉你”(陆吃掉台)。以往台湾的执政者也曾追求“统一”,其实质也都是“我吃掉你”(台吃掉陆)。而今由于两岸实力差距越来越大,马英九已经不敢再讲“我吃掉你”(台吃掉陆),而只能讲“不统”。“不统”意味着台湾当局已经明确表示放弃“我吃掉你”(台吃掉陆),但也不愿意“我被你吃掉(陆吃掉台)”。在这种新格局下,如果再讲统一,即使是岛内的民众也都很自然地将其理解为是被大陆统一,是“被吃掉”;于是讲“统一”在岛内成了政治忌讳,成了一件很容易“犯众怒”的事情。
  
  (4)由于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多数人都认为政治利益是比经济利益更高位的价值,或曰经济是小利,而政治是大义,在二者冲突时,多数人会选择大义而放弃小利。我对台的经济让利固然能得到台湾人民的好感,但却很难转化为台湾当局的政治让步;如果在让利的同时我采取行动封杀台“国际空间”或对台加强军事压力,多数台湾人的感觉是“被欺负”、“被压迫”,此种政治认知不仅能轻易抵消经济让利带给台湾人的好感,而且极可能使台湾人更敌视大陆。
  
  (5)和平发展阶段是为统一积累条件而非“完成统一”,“不统”将贯彻此阶段的始终,而“不统”就表示两岸在“政治定位”上的对抗性没有消除,因此,所谓“两岸关系正常化”的提法是错误的,我们决不能承认“不统”是“正常化”;之所以出现这种错误提法,很可能是把“两国关系正常化”简单套用到两岸关系的思维中所致。至于“两岸经贸关系正常化”的提法是否正确,可以研究;但经济最终还是从属于政治,何况两岸经济交流有很多特殊性和权宜安排,宜慎用“正常化”三字!
  
  (6)正因为经济可以合作而政治却难逃对抗,所以台湾当局在找不到既能让我满意、又无伤台湾政治自保的万全论述的情况下,唯一的选择就是尽量推动经济合作而延缓进入政治领域,以防双方的政治矛盾过早凸显又无法化解,反倒伤害两岸和解的势头和氛围。这种顾虑的确有其可以理解之处。我方也应就此做好妥善预案。
  
  (7)由于政治定位问题只有在“共促统一”阶段才能解决,所以在和平发展阶段,只能设定“既对抗又合作”的目标,在经济文化领域,应力争“合作压倒对抗”,但是在政治领域,则很可能是“对抗多于合作”。尽管如此,双方仍应当尽量扩大政治合作,首先双方都应旗帜鲜明地继续反对台独;其次是尽早开启政治对话,可先由学者或智库来探讨如何在传统的对抗性议题上采取新的表述以降低敌意;第三是双方在坚持固有做法的同时相应采取一些措施以尽量减少此类事带来的负面冲击,即尽量减少此类事产生的敌意。如我方对马当局“外交休兵”诉求的适度回应,马当局在准许达赖访台时对其活动的某种限制,均属此类。
  
  (8)在和平发展阶段,政治定位问题虽不能彻底解决,但并非不能缓解。此中关键就在于双方必须在最为重要的“一中原则”问题上求同存异。其实这也是最重要、也最为当务之急的政治合作!对大陆而言,仅强调“同”还不够,还必须承认“异”,即必须同意台湾方面对于一中原则有其自己的表述空间;而对台湾方面而言,仅要“异”即“各自表述”也不行,还必须在“异”中“求同”,即其表述必须能真正体现“一个中国”的意涵。由于这个问题过于复杂,以下以专节予以讨论。
  
  第二节 如何在“一中”问题上求同存异
  
  (原文一~四略)
  
  五、“一二”关系与“大小”关系
  
  要解开双方在“一中”问题上的死结,必须处理好两组复杂关系:“一二”关系与“大小”关系。“一二”关系是指“同属一个中国”与“两岸互不隶属”这两个事实间的矛盾关系。台方的主要顾虑就是:在全世界普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中国的代表的情况下,如果承认两岸同属一中,“那台湾是什么”?“同属一中”的语境掩盖了两岸“互不隶属”的事实,这是台湾方面不愿意写“一”(一中)的根本原因,更准确地说,台方真正在意的是只提“一”(一中)不提“二”(两岸存在两个互不隶属的法政体系)的表述方式。如果既提“一”也提“二”,情况就另当别论。
  
  以台方学者提出的各种和平协议草案为例:张亚中提出以“整个中国”的概念取代“一个中国”,并提出“北京中国”和“台北中国”两个子概念,张自己解释说“‘整个中国’应该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的总和”;于宗先、林毓生、胡佛等建议“两岸宜以‘完整中国’来取代‘一个中国’的表述方式”、两岸“分别各有一部中华民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双方政府各在其现行有效领域内行使管辖”,双方应相互尊重并“承认”这样的“现状”;上述两种意见大同小异,都可归入“一中两国”序列,事实上正是张亚中本人最先使用了
  
  “一中两国”的提法。邱进益的表述比张亚中、于宗先等人模糊些,他提出“双方合力维护其在各自统治下或有主权主张之中国领土主权并协力对抗第三方”,在此,邱小心回避了“国家”、“政府”、“宪法”之类的概念,代之以“各自统治”、“有主权主张”、“第三方”的提法,暗示台湾方面也是一个相当于“国家”的“主权实体”。张、于、邱等都是赞成统一也赞成一中原则的深蓝学者,但他们也都希望在表述一中原则时,能照顾到台湾作为一个“主权实体”的存在,这个“主权实体”或者就是“国家”,或者相当于“国家”;总之在泛蓝学者的眼中,只看到“一”是不够的,还必须看到“一分为二”及“合二为一”。再看緑营学者陈明通等人的主张,他们在制订《第二共和宪草》时,也曾试图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华民国各自治理之国土相加之和就是一个中国的版图”之类的理念。由上所述,可知在岛内能跨越蓝緑的是“1A+1B=大1”
  
  的理念,马英九也不可能超越这一理念!
  
  马英九曾公开把“一”界定为“一国”,把“二”界定为“两区”,如果马敢于坚持这
  
  “一国两区”的定位,在和平协议中写明“双方一致同意大陆和台湾是同一国家的两个地区”,那这个大难题就算迎刃而解!但因为“两区”仍旧回避了“法政体系互不隶属”的关键,没有照顾到台湾方面的基本关切,即使马敢这么写,在台湾也通不过。因此估计马即使同意写“一国两区”,他也必定会要求我方添加承认“两岸互不隶属”和台湾当局“拥有主权”之类的内容!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是和平协议能否签成的关键。我必须考量台湾方面的关切:对“主权”争议的部分,应以“搁置争议”的理由模糊处理;但对“互不隶属”的部分,则应以某种表述承认之。
  
  在处理“互不隶属”问题之外,还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即“大小”关系。“大小”不仅是指两岸实力的巨大差距,而且还包含两个非常重要的因素:(1)在法理上,双方除非重新修宪,否则都只能以“大小”的结构来处理“承认对方”的问题。尽管双方都认识到在自己所规定的“国家版图”内存在着两个互不隶属的政府体系,但它们的关系不能并称为“两府”,因为两个政府的法律地位不同,一个是对外代表国家主权的中央政府;另一个是地区政府。双方的法理都坚持定位自己是中央政府,只能承认对方是地区政府;(2)在国际上,已经明显形成“大小”结构,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代表,而视台湾为地区。如果“统合”意味着大陆从此不再干预台湾的“外交”行为,其后果将是在国际上出现与“两德”、“两韩”同样的“两中”局面,等于全面颠覆当前国际上已经形成的“一个中国”框架,这是我方絶对不能接受的。
  
  处理“一中”问题必须同时考虑四个要素,即国、区、府、制。我方的突破点和创新点不仅在于如何让国民党和马英九继续坚持“一国两区”的定位,(这些马已经重复几次表示认同),更在于处理“府”的问题!
  
  鉴于“一府”是统一后的事,“两府”我不能接受,出路只能从“一府”和“两府”之间找。而无论出路怎样设计,它必须不违背国际法的基本法理,也不能对两岸现行法理有过于猛烈的冲击。行文至此,逻辑把我们带到了一个更宏观的课题面前:即两岸的政治对抗,最核心的争端是法统的对抗,“解铃还须系铃人”,要缓解两岸的政治对抗,首先就要从梳理两岸的法统之争入手,只有通过法理的创新,才能找到解决争端的妥协方案,重构两岸和解的政治基础。
  
  第三节 两岸政治关系的学理解析
  
  一、相关国际案例及其参考价值
  
  台湾问题从根本而言,自始至终都肇因于同一国家内、同一民族内部的政治分歧乃至政治对立,而非向外国宗主国要求独立的殖民地解放运动或多民族国家内的少数民族分离运动。因此凡属殖民地解放或民族自决之类的国际法法理及其实践案例,对台湾问题都没有参考价值。
  
  而在“同一国家、同一民族”的内部发生了统独问题的国家,除中国外、还有越南、朝鲜和德国。
  
  越南一直以内战法理界定南北双方的政治关系,双方互视对方为非法存在,都企图凭藉武力消灭对方,也都在国际上寻求外力支援。最后,在中国和苏联的援助下,越南北方以武力战胜美国支持的南方,成功实现了武力统一。
  
  自1949年以来,我对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问题一直沿用内战法理即认定其为待消灭的非法割据势力,这同“越南模式”是一样的。但越南一直存在战争状态,而台海两岸事实上停战已经几十年了。从“絶不承诺放弃对台使用武力”的角度讲,越南模式对我最终解决台湾问题始终有其参考意义;但毕竟我们今天关注的是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思考重点不在于双方如何强化对抗乃至如何以战争解决问题,而在于如何寻求和解乃至合作;在未来相当长时间内,“越南模式”对我解决台湾问题的借鉴意义不大。甚至可以说:今天恰恰是要探索出新的路径以超越、取代乃至摒弃“越南模式”。
  
  德国和朝鲜最初也都是以内战法理来处理双方的政治关系,但后来出于种种原因,相继采取了“双重承认”的做法。“双重承认”与内战法理的主要区别在于:1.在法理上把“主权”和“统治权”相分离。在“主权”层次,继续坚持本方同国家全部领土主权的同一性,继续坚持唯有本方才是本国宪法领土内的中央政府;但在“统治权”层次,承认对方统治本国一部分领土、得到本国一部分人民拥戴的事实,承认对方是本方宪法主张国土范围内的一个合法的统治当局。2.双方互相不承认对方是国家,因此不以“外交部”同对方联络而建立特殊机构——如西德建立“东德事务部”,韩国建立“国家统一院”来专门处理双方关系;双方彼此之间的定位是“一国两府”关系,即在一个主权国家内存在两个有统治权的对等政府,二者间不存在谁是中央、谁是地方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存在两个中央政府,各自有其统治的地域及下属地方政府。3.双方在国际上的定位是“特殊两国”关系。即双方均承诺互不代表对方、不反对其他国家视对方为主权国家,同理自然也不反对对方以主权国家名义在国际上活动。4.如忽视个别杂音不计,双方在整体上都坚持原本共属一个国家,现今同为一个民族;以在法理上和国家建构上先确认分裂的事实,做为追求再统一的出发点。“国家再统一”为双方共同的终极目标;和平方式则为双方都强调的统一路径。彼此仍有针对对方的武力部署和防备,但又都同对方建立了某种相互承认合法性的交流机制,事实上放弃了武力统一的选项。
  
  必须指出,“双重承认”并不必然导致分裂的固定化。就目前态势论,当年的西德通过对东德的“赎买”已经实现了和平统一;朝鲜则已经实现了双方领导人的直接会晤,并建立了一些交流管道,开展了某种程度的民间往来。
  
  李登辉当年已经明确将我定位为“堪称事实上对大陆有统治权的统治当局”,要求我承诺“不寻求在国际上代表对方”;马英九虽然主张目前两岸关系的现状是“一国两区”,认为对大陆的关系是“法理上互不承认,现实中互不否认”,并继续坚持在“外交”上反对“双重承认”,但如果我方同意采用德国模式或韩半岛的模式,马何乐而不为?对于统一前两岸政治关系,马英九希望追求的最高目标是“国际上特殊的两国+双方关系上对等的两府”;次高目标是“国际上一个半中国+双方关系上对等的两府”;再看台湾和海外学者对统一前两岸政治关系的建言,无论是黄光国等学者提出的“一国两宪”还是张亚中提出的“一中两国”、“一中三宪”,乃至其他多种多样的方案,可以说共同的选择就是希望两岸能采纳德国或朝鲜模式,在国际上“互不代表对方”,以此实现“双重承认”。一言以概之,从偏独的李登辉到偏统的张亚中,乃至站在中间的马英九,都能接受的共同点就是希望我承认其为有对等政治地位的“统治当局”,其对等性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双方承诺“在国际上互不代表对方”,即不再杯葛对方搞“双重承认”;在未来的两岸谈判中,这将是台湾方面最基本的要价!
  
  对我方而言,“两德”和“两韩”模式中的某些内容或许有参考价值:如双方以“一国两区”的默契定位彼此间关系;双方都坚持原本同属一国,现今同为一族,将来要追求统一——等等;但此种模式的负面杀伤力更大:
  
  1.“承诺在国际上互不代表对方”就是要我自动放弃在外交上所有对台筹码,坐视国际上已经形成的“一个中国”框架解构;“双重承认”等于“两国论”的法理化和制度化;
  
  2.“对等的两府关系”即双方均坚持己方是“中央政府”,同时也默认对方有“对等合法地位”,实际是默认对方也是“中央政府”。我方如接受“两府”,“一中”将成为抽象的虚幻名词,而“两府”则成为“事实两国”的具体象征;
  
  3.虽然就法理和两德、朝韩的实践而论,“双重承认”并不必然导致分裂的固定化。但台海两岸的关系毕竟不同于两德或朝韩关系,在台湾有近半数的民众对“我是中国人”都不愿意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简单地把“承认分裂”作为处理两岸关系的出发点,搞什么“先承认分裂再迈向统一”,就必然要把分裂合理化,最终可能难以避免分裂合法化、固定化的后果。
  
  仅此三点,已足够令我们在当前乃至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非但不能把“两德”和“两韩”模式列为学习或借鉴的对象,反应将其列为重点防范的对象!
  
  综上所述,要解决两岸统一前的政治关系问题,没有现成的国际法法理和国际案例可循。必须进行理论创新!
  
  台湾的割据政权在半个多世纪的漫长岁月中同国际社会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这是中国历史上所有割据政权都没有的新特质,它决定了我传统的“彻底截断台湾与国际社会的官方联系”的政策目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达到。今日台湾的统治者通过选举同民意衔接,这又是中国历史上所有割据政权都没有的新特质,它决定了我传统的“把统治者与人民相区别”的政策思维必须调整。事实上我对台政策也的确进行了调整,中央已经把和平发展确立为统一前过渡期,对台战略的主轴是争取同马英九领导的国民党当局建立和平、和解、合作的新关系。然而,今日我们在法理上却仍视对方为“非法”,这已明显滞后于正在发生的政策调整。
  
  两岸交流交往的现实和未来谈判的需求迫使我们必须寻求在一国之内两个互不隶属政府的共处模式,在此模式中,台湾当局的政治地位为“形独实难独”,两岸关系的态势则为“未统而趋统”。台湾的权力系统将得到一个适当的合法定位。这种模式亦可称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要建构这样的模式或框架,学理上的最大挑战在于必须首先确定台湾当局所行使权力的性质!以下分析三种有代表性的主张:
  
  (一)中国主权vs台湾主权
  
  此乃典型的台独选项,民进党乃至台湾浅緑、浅蓝的中间选民都支持这个选项;国民党为同我方合作,不会公然为“台湾主权”护航,但毕竟台湾的“宪政”是以2300万台湾人的选票为基础,且国民党已经打出“台湾优先”的旗帜,为了与我区隔并显示台湾的“主体性”,在未来的两岸谈判中,国民党与我的距离可能要大于与民进党的距离,极有可能提出“阶段性台湾主权”的主张,至少其党内会有人建议这样干;我对此应严加防范。
  
  (二)中国大陆地区主权vs中国台湾地区主权
  
  在未来的政治谈判中,台湾当局很可能提出在高位的“中国主权”下两个“统治权”并立的主张,这实际是把“中国主权”抽象化、虚幻化、把两个“统治权”主权化,实体化。即在“统治权并立”的帽子下,出现中国大陆地区主权(统治权)vs中国台湾地区主权(统治权)的格局。然而此选项违反国际法中的“主权不可分割”原则,把统一的、完整的中国国家主权分割为两个“统治权”,而所谓“统治权”又具有全部主权特征,实际等于搞“两个中国”。就国内法而言,中国两千多年来的中央集权制传统,从来不存在像欧洲那样的“地区主权”,且双方宪法都强调同中国全部领土的同一性,都不能把自己降格为“地区主权”。
  
  (三)中国主权vs中国台湾地区治权(台湾的表述则是:中华民国主权vs中国大陆地区治权)
  
  关键的问题在于如何理解“治权”?如果这个“治权”等同于台湾当局所说的“统治权”,即它意味着我要承诺在国际上不代表对方,那我万万不能同意。如果这个“治权”仅仅是排除了外交权后的地方政府治理权,那台湾方面也很难接受。这或许在大兵压境的情况下可以实现,但在两岸和平谈判的初期、中期,或者说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台湾方面任何人主政都不会接受这样的定位,即使有主政者想接受,台湾的民众也通不过。明知对方必定不接受,于推动谈判无助,所谓“理论创新”就成了空中楼阁。
  
  以上是从“操作性”的角度分析;再进而从学理角度分析,法学界与政治学界普遍认为不存在脱离主权的治权,如果将台湾当局所行使的权力定性为“治权”,那人们仍要质疑这个“治权”同中国的主权是何关系?台湾当局是中国境内的一个权力系统,它对外以“国家”形态活动,其权力运作方式大多带有“主权”特点,如发行货币、拥有军队、发放护照……等等,将其完全定位为地方治权,也的确体现不出来这个权力系统的特质。而且“治权”的提法同两德模式中的“统治权”概念太相似,为避免“双重承认”的问题发生,我应尽量避免使用此类提法。
  
  以上三种方案皆不可行,难点在于对这个问题的求索,其答案必须要能够同时满足四组要求:
  
  1.它既要符合“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原则,又要兼顾两岸法政系统互不隶属的现实。
  
  2.它既要超越既有的国际法理论和两岸法律而加以创新,又必须得到现行国际法的支撑。而且要对双方一贯坚持的宪法主张和原则立场不构成过于猛烈的的冲击。
  
  3.它既要求双方都做出妥协,又要求任一方不能期待对方的妥协大到不对等的程度。
  
  4.它既要为两岸的和平发展奠定制度化的基础,又不能对统一目标的神圣性构成伤害。或者说它不能导致对现状的合理化、合法化,固定化。
  
  目前,已经有学者提出了一些创新理论,试图对两岸关系架构做出新的阐释,如台湾学者张亚中先生提出的“一中三宪”、厦门学者刘国深提出的“球形国家”、以及本研究报告第一章所论述过的主权构成及半分裂国家理论——等等。但能够同时满足上述四组要求者,似乎只有主权构成及半分裂国家理论这一种。
  
  二、半分裂国家理论对台湾问题的解说要义
  
  “半分裂国家”理论的主旨是以不可分割的主权所有权之下的主权行使权分立,来解决统一前两岸政治关系的定性问题(或曰一国之内两个互不隶属政府的共处模式问题),其要点如下:
  
  (一)主权可抽象理解为两大构成部分: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主权所有权属于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不能分割,不能转让;主权行使权以职权的形态存在于国家机构手中,可分割或转让。
  
  (二)主权行使权在一定限度内的分割不会破坏主权所有权的完整性;但当主权行使权的分割在量上超过一定“度”的时候,也可能破坏主权所有权的完整性,即通常所谓“主权被伤害”。
  
  (三)出于主权所有者意志外的原因所造成的主权行使权分割,称为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的被动分离模式。这类分离必然对一个国家的主权造成损伤。其国内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1.军阀割据地方;2.人民革命改朝换代后被推翻的旧政府在境内某地区继续行使权力(如“中华民国政府”);3.企图在某地另立新国家的政治势力挑战该国中央政府及多数人民(如“台独”问题)。其国际表现形式为:某国通过非正当方式强占他国某地区的主权行使权,如英国以“租”为名从中国抢走对新界的主权行使权,但新界的主权所有权仍归中国;又如1999年以前葡萄牙对澳门行使管治,但澳门的主权所有权一直归中国。
  
  (四)主权所有者自愿委托或让渡部分主权行使权,称为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的主动分离模式,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1.人民通过选举把主权转交政府行使;2.在“一国两制”模式下,中央政府依合法程序征得人民同意后,将部分主权行使权授与或转让给特别行政区政府;3.中央政府依合法程序征得人民同意后,将部分主权行使权让渡给某国际组织。主动分离模式非但不会给主权造成任何伤害,反而还有益于主权的正常运作。
  
  (五)如果某国在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上都完全一分为二,而分裂后的两个新国家都主张将来还要统一,则这样的国家称为“完全分裂国家”,如历史上的东西德、现在的南北朝鲜。如果一个国家的主权所有权没有分裂,仅主权行使权分裂,则这样的国家称为“半分裂国家”,如中国。
  
  (六)“半分裂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是:1.该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互不隶属的政权体系,但它们都宣称与国家全部领土主权的同一性,都维护在国际上只能有一个政府对外代表这个国家的原则,都追求国家统一,都拒絶将对方视为另一个国家。2.该国中央政府能对外代表国家和大多数人民,但不能在该国某片领土上有效行使主权,因而不能完全代表国内某地区的人民;3.外国选择该国的一个政权为代表该国的中央政府。同时与另一个政权发展各种关系,但不承认其为主权独立国家。此种情况其实即国际法中所谓“交战团体”承认的制度。(Recognition of Belligerent Community),指在一国发生内战的情况下外国政府或本国中央政府承认内战中的反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行为。承认的效果主要有:(1)被承认的团体取得战时一方地位;(2)被承认的团体应对其控制地区内发生的事件负国际责任,其反抗的本国政府则被解除此种责任;(3)承认交战团体的外国应对内战双方保持中立。(4)在3条所称“地区”的人民,选举当地领导人或就牵涉当地人民权益福祉的重大事宜举行公民投票,这属于“行使民主权力”的层次,可在一定前提下承认其有效性;但涉及国家主权和领土主权变更的事宜则应由该国全体人民做选择,仅仅一个地区的人民无权就这类属于“建构民族国家”(即改变主权所有权)层次的问题作最终决定。台湾的主权所有权属于海峡两岸的全体中国人民,台湾今后的去向不能由台湾当地居民单方面决定。
  
  (七)尽管“半分裂国家”境内存在着两个互不隶属的政府体系,但它们的关系不能并称为“两府”,因为两个政府的法律地位不同。以中国为例:一个是对外代表全中国的中央政府,以1为代号;另一个是对外只代表中国台湾地区(对“谁为中央”、谁为地区,双方可各自表述)的区域政府,是非主权国家的地区政府,以X为代号,合计为1+X府。
  
  这里的X只是台湾所享有的自治权的一种比喻,其政治位阶低于主权国家但高于隶属于中央的省,如果主权国家以1代表,X就必须小于1,而如果省的位阶在0.4,那么将来统一谈判时台湾方面的议价空间,就在0.5-0.9之间。
  
  (八)“完全分裂国家”的再统一是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的双重统一,即“两国变一国”;而“半分裂国家”的统一是主权行使权的统一,即“1+X府变一府”,同时“半分裂国家”还要防止主权所有权的分离,即不能在主权所有权上“一国变两国”。“半分裂国家”的永久化也是不正常的,因为一国之内出现“1+X府”的情况是主权被伤害的表现,只有变为“一国一府”(一个国家,由一个中央政府代表)才是正常。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国际上代表中国行使主权,台湾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定为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标志着中国在主权所有权意义上的完整性被国际社会肯定和维护。但是,由于“中华民国政府”在台湾继续行使职权,导致在主权行使权方面的“政府继承”未彻底完成,换言之,由于主权行使权是可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只继承了部分但未完全继承,以致当前台湾地区的中国主权行使权事实上由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分享,前者主要体现为限制台湾当局的对外交往能力,后者主要体现为对台湾内政的排他性治理。
  
  (十)现在台湾当局在对内统治中运用本应属于中国中央政府的主权行使权,从历史原因讲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从政治现实论只得到部分主权者(即2300万台湾人民,他们是中国人民的一部分)的认同而未经全体主权者(全体中国人民)的同意,这种现象属于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的“被动分离模式”。而“被动分离”必然伤害主权所有权,所以我们要尽快结束这种不正常的状况。中国政府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这一问题,但如果出现连主权所有权也将遭分裂(即台独)的更深刻危机,中国政府也不排除使用武力的可能性。
  
  以上就是“半分裂国家”理论的要点及用其分析台湾问题而得出的结论。用前述四组标准检验这套理论,不难发现它具备下列长处: 
  
  (一)通过把主权区隔为“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两个层次,既维护“一个中国”在主权和领土上的完整性,又正视两岸目前互不隶属的现实。过去许多争论不休的问题,用这个理论分析可迎刃而解:如1.主权能否分割?答案是主权所有权不可分割,主权行使权则可以分割,而且有“被动分离”和“主动分离”的多种形式;2.“一个中国”到底是现在时还是未来时?答案为“现在时”是就主权所有权而言,而“未来时”是就主权行使权而言;3.“反独”与“促统”的关系如何?答案为前者是要防止在主权所有权上“一国变两国”,后者是要促成在主权行使权上“1+X府变一府”;4.主权问题能否做谈判议题?答案是小平同志讲的“主权问题不可以谈判”实际是说主权所有权不可以谈,至于主权行使权则不仅可以谈,而且早已列入谈判议程,并在“港澳模式”中变为基本法的具体条文。5.两岸进入政治谈判最重要的前提是什么?答案是对台湾当局而言,最重要的是必须接受和承认一个中国的原则,换言之即不得挑战台湾主权所有权属于全体中国人民的事实。而对我方而言,也必须处理两个互不隶属政府的共处模式问题,换言之即必须正视在主权行使权上的不完全继承问题;6.对台湾的“公投”怎么看?答案是不伤害全体中国人民的主权所有权则可,反之则不行。
  
  (二)提出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的“被动分离”模式,就是为了防范把两岸关系现状合理化、合法化、固定化。两岸签订和平协议,只是确认当前中国处于“半分裂国家”的现状,但“半分裂国家”仍然是不正常状态,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的
  
  “被动分离”必然伤害主权所有权,所以我们要尽快结束这种不正常的状况。而提出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的“主动分离”模式,也是给“一国两制”提供一种新的说服力,“一国两制”实际上就是把“被动分离”变为“主动分离”,即让台湾当局目前未经主权所有者(全体中国人民)同意而占有的部分主权行使权得到主权所有者的同意而彻底、全面地合法化。在统一后,台湾当局某些“国家外观”的东西将被取消,但在实质上,台湾当局目前享有的部分主权行使权并不会减少甚至可能有所增加。
  
  (三)用“半分裂国家”理论来界定两岸现状,不仅要在主权所有权的层次上确定“中国主权由两岸人民共享”,更重要的是要在主权行使权的层次上,明确“当前台湾地区的中国主权行使权事实上由中国政府和台湾当局分享”,中国政府絶不是像台湾方面宣传的那样“从未对台湾行使过主权”,而是作为中国的中央政府,六十年来一直有效地限制台湾当局的对外交往能力,各国就此问题向中国政府做出承诺,这本身就是尊重中国对台湾的主权的体现。台湾当局的部分主权行使权则只是体现为对台湾内政的排他性治理。在这个问题上,“两岸分享主权行使权”的提法同台湾当局希望的“在国际上互不代表对方”的“统治权”提法是针锋相对的,其关键的关键就是前者能体现我在国际上代表台湾,而后者则不能。
  
  (四)“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两个概念的提出及“半分裂国家”理论的形成,突破了传统的国际法理论、特别是其单一的不可分主权观的巢臼,这是为了适应现实需要而做出的理论创新。但这种创新絶非凭空杜撰,而是与传统理论一脉相承,并有大量实践案例作为支撑。举其要者:1.主权为人民所有,政府只是受人民委托行使主权,此乃政治学和法学基本常识;2.传统的主权理论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也是不可转让的。然而,二战以后,西欧国家却开创了部分让渡国家主权,以建立超国家主权的机构的世界先例。到今天,欧盟已经拥有经济、政治、军事和外交等方面的许多超国家主权的机构和权力。就其基本性质而言,这些被让渡出来的主权,其实都应称为主权行使权。本文所列举的“被动分离”与“主动分离”之多种模式,也早已为主权行使权的可分性提供了注脚。3.国际法中的“交战团体承认”,原本即为应对一国之内出现主权行使权分裂状况的制度设计。4.英国剑桥大学著名国际法专家奥本海教授,为了准确地描述附属地、被保护国、殖民地等国家的性质和主权状态,在其国际法著作中使用了“非完全主权国”、“部分主权国”和“半主权国”等概念。细细品味这些概念的涵义,既称为“国”,其实就是因为其人民拥有主权所有权;但何以又加上“半”、“部分”、“非完全”之类的限制词呢?就是因为其主权行使权被分割了。毛泽东提出的“半殖民地”概念,其实也可作同样的解释。5.我国政府在处理港澳问题时,特别强调港澳问题的性质不是中国收回港澳主权,而是在港澳“主权归我、不容讨论”的前提下,解决“中国政府恢复在港澳行使主权”的问题!这两个案例已经清楚表明主权的“所有”和“行使”是可分的,而且在解决争端的进程中必须对二者加以区隔,不强调“恢复行使”就不对了。而港澳的案例也成为国际法处理类似问题的法理依据。6.其实“主权所有权”和“主权行使权”这两个概念的提出,本源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的启示,原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该条文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衍生出“主权所有权”的概念,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中衍生出“主权行使权”的概念,只要略有推理能力,就会发现这样的“衍生”是完全符合逻辑要求的。
  
  三、运用“半分裂国家”理论定位两岸政治关系——“一国两区1+X(X<1)府”
  
  胡总书记在2008年12月31日的重要讲话中首次提出“两岸可以就在国家尚未统一的特殊情况下的政治关系展开务实探讨”,我方能够做出政策调整的空间,是在三条线相交所设定的范围之内。第一条线是“一个中国”原则,即我方不可能承认台湾方面是“中央政府”;第二条线是“国家尚未统一”,即我方也不能强求台湾方面承认我是中央政府;第三条线是“政治关系”,它不是经济文化关系,也不是单纯的民间关系,实质上就是官方关系,即政府与政府关系。笔者依据“半分裂国家”理论,提出“一国两区1+X府”建议,详述如下:
  
  1.当时机成熟时,我宣布台湾当局是在中国台澎金马区域、由一部分中国人民选举产生的一个政府,该政府与中国中央政府尚无隶属关系,因此不称其为“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而称其为“中国境内的区域政府”或“区域政治体”(regional government/regional political identity),中国中央政府承认中国台澎金马地区政府有效治理该地区的事实。之所以把“由一部分中国人民选举产生”的意思强调出来,是为了让台湾人民感到被尊重,并体现我民主襟怀。
  
  2.“一国两区1+X府”的同时存在是由于中国内战和外国干涉中国内政所造成,它属于主权所有权与主权行使权的“被动分离模式”,而“被动分离”必然伤害主权所有权。“反独”的涵义就是决不允许两岸关系从当前“一国两区1+X(X<1)府”的现状变成为“两国两府”;中国统一的目标则意味着目前互不隶属的两个政府体系将来要统一在一个政府系统之下。
  
  3.尽管两岸政府互不隶属,但中国的主权所有权没有分裂,台湾和大陆的主权属于包括2300万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这一基本事实从来没有改变。在统一前两岸政府均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中国对台湾的主权所有权的完整性,中国政府希望用和平方式解决主权行使权的统一问题,但如果出现主权所有权将遭分裂(即台独)的更深刻危机,中国政府也不排除使用武力的可能性。
  
  4.根据一国只能有一个中央政府的国际法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以“1”表示),要求凡与中国建交的国家不能视台湾为一个国家,在此前提下它们同中国台澎金马地区政府发展关系,中国政府不持异议。作为地区政府(以“X<1”表示),台湾当局无权参加具主权国家资格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但对某些政治性不强且与台湾人民福祉相关的国际性组织如世界卫生组织,在必要时中国政府愿提供协助,使台湾能以地区资格加入,前提是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国号,必须代之以某种与中国有关的名称(如“中华台北”)。在一些非政府民间组织(NGO)中,台湾方面原本就有会籍,并一直使用“中华民国狮子会”、“中华民国政治学会”之类的名义,我们要加入时不一定非要求它改名。
  
  5.建构多元化的两岸谈判机制,除海基会和海协会两会机制及既有的国共两党谈判机制外,还应适时开辟双方的政府部门乃至军事单位直接对口谈判。所谓“敌对状态”从本质是讲就是互视对方为非法存在。如果两岸能在互相承认对方具“合法性”的基础上开启“政府间谈判”,则一旦谈起来即标志两岸敌对状态已经结束。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承担义务,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并共同推动两岸和平发展框架的建构。
  
  6.在两岸谈判场合乃至两岸交流领域,双方应坚持做到:(1)凡双方正式谈判或官方合作中的文书往来,应默契地都不使用国号,而以“两岸”称呼双方,以“贵方”或其他双方能接受的名称互称。(2)在其他场合,双方仍可“各自表述”,如我对内和对国际自称不变,仍称彼为“台湾当局”或“中国台澎金马地区政府”;彼若自称“中华民国”、自称是“中央”即1,并称我为“中国大陆地区政府”即视我为X,我也不必认真。(3)双方都有义务在本方管辖区域内不向对方人员刻意凸显带有主权象征的符号(如国号、国旗、国歌),一方人员到另一方时,对一向置于原地的政治符号无需刻意回避。(4)双方官员会晤时,对涉及“国家承认”的官员如“总统”、“副总统”、“国防部长”、“外交部长”等一律以“先生”“女士”或“您”相称,除这些特定职位的官员外,其余官员会晤时可互称对方官衔。
  
  无论是承认台湾当局“有治理权”还是承认其“区域民选政府”地位,仍然有法理承认、正式承认和事实承认、默示承认等两类方式。我宜先选后一类,上文所提出的除双方商定的特定职位的官员外、其余官员会晤时可互称对方官衔的建议,就是“事实承认”、“默示承认”的具体方式。
  
  必须探讨的是:1.如实行以上建议,是否会在国际上冲击“一个中国”的格局?2.台湾当局接受此建议的可能性有多大?
  
  从国际格局看,美、日等国家早已同台建立副部长甚至部长级的磋商交流机制,这其实就是官方关系;与我建交国大多同时接受“中华民国护照”,这也具有官方性质,而且是带有政治性的关系。台湾现已加入WTO、APEC等国际性组织,此类组织不以主权国家为加入要件,但出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是政府代表而非民间机构代表,如香港由特首或主管经贸的官员出席,台湾则通常由主管经贸的部长出席;台湾当局在此类组织中的地位在中央政府之下而在一般地方政府之上。国际社会目前接受的台海两岸秩序框架实际上就是
  
  “一国1府”(一个中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加“一区X府”(一个台澎金马地区,由不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台湾民选政府代表;但该政府不得使用“中华民国”国号,必须用地区性的名义。)与此同时,国际社会也不愿意为台湾而同我强烈对抗,台湾当局作为“一区X府”已经足够了,即使美国也不愿把台湾从“一区X府”提升到“一国一府”的地位。因此如采用本建议,其实只是承认“现状”,应不致对我在国际上维护“一个中国”框架形成负面影响。
  
  再论国民党接受此建议的可能性问题,请看以下这张关于国、区、府、制的不同排列表:
  
  表格(略)
  
  由上表可见,本建议同国民党目前的主张有一些是相同的或相通的,如“一国两区”;不同主要有两点,一是本建议对台湾前途的设定是统一,而国民党目前的主张是不统不独不武;二是本建议主张1+X(X<1)府,而国民党想要两府。估计国民党会认为如果接受本方案,等于帮我方确认了“一国两区”,却只换来我方对其“区域政府”的承认,这一交换对台湾而言是吃亏。我方则可提出四点理由来说服马英九及其领导的台湾当局:1.作为谈判主体或合作主体,两岸政府是对等的,双方在谁是1、谁是X的问题上仍可“各自表述”,即双方都可以视自己为中央政府并视对方为区域政府。事实上国民党多年来也正是这样看待自己和大陆的。2.尽管台湾方面想要“两府”,但其应当明白“两府”在理论上不成立,在现实中没法操作。如果接受“两府”之类的理念,双方都需要修宪。而各自表述“一国两区1+X(X<1)府”,双方都可不必修宪,就照现在的表述继续说即可。如台湾方面早就承认了我方是“事实上对大陆有统治权的统治当局”,那么它只要继续宣称自己是“中央”,再加上一个“当局”就可以了,这其实就是“1+X府”的表述方式。3.台湾方面如果接受“一国两区1+X府”的方案,即可获得我对其合法性的承认,也可借此改善其国际空间。4.毕竟“一国两区1+X府”的方案原本就是两岸实力对比的反映,台湾当局虽不断向我要“对等”,但其何尝不知无论在国际政治舞台还是在两岸的综合力量对比上,两岸根本就不对等。台方接受这一方案其实也就是“承认现状”,并没有做任何实质性让步。
  
  从法理上论,这个方案确认两岸人民共享中国的主权所有权,同时两岸政府分享对中国台湾地区的主权行使权,这比仅仅把台湾当局的权力定位为“地方治权”,显然更易让对方接受。我在继续否认对方为“中央”的前提下,也送了台湾一个“大礼包”,即承认台湾方面是“分享主权行使权的当局”。以往我一直称“台湾当局”,但从未正式承认其“分享主权行使权”,而对其“有权”的承认是很重要的,这个环节是不能被刻意忽略或“跳过去”的,因为将来要同台湾方面签订和平协议,其前提就是对方必须“有权”,有权的当局所签订的协议才有效。马英九目前的说法是“一个中国,两个有统治权的统治当局”,与本建议的区别在于马用的概念是“分立的统治权”,而本建议是“分享的主权行使权”,后者更有利于坚持和维护“一中原则”。如果不愿采纳“分享的主权行使权”概念,双方也还有再让步的余地,例如马英九和我方都能接受“法理上的管辖权”的概念。因此,马现在的主张是距离两岸能达成政治关系协议最近的,如果将来马再往后退,两岸想解决这个问题就更困难了。
  
  另一方面,两岸在这样的法理基础上签订和平协议,只是确认当前中国处于“半分裂国家”的现状,但“半分裂国家”仍然是不正常状态,“两岸政府分享对中国台湾地区的主权行使权”仍属“主权被伤害”,通过这样的法理认知,可有效防范把两岸关系现状合理化、合法化、固定化,从而保留了双方进一步努力去追求统一的必要性。
  
  不论台湾方面能否接受,如我方在谈判中表明愿意承认台湾的“区域民选政府”地位,总是一种善意的表示。进而言之,我方不可能也不应该完全按照国民党的接受度提出谈判方案,在未来两岸的政治谈判中,此建议可为我方提供某种脚本的选择。
  
  第四节 两岸政治谈判
  
  (此处略去一、二)
  
  三、两岸政治谈判的主体
  
  两岸政治谈判初期,可考虑由既有的两会管道,通过有关部门授权后,就某些程序性议题先行接触协商,做出安排。
  
  但一旦进入实质谈判,仍应组建专职政治议题谈判的团队,以新的名义同对方谈,即应建立两会外的新的谈判管道与谈判机制。其理由为:
  
  1.政治谈判不同于经济谈判,即政治安全议题的协商谈判必然会有激烈的争吵甚至冲突发生,必然是一个艰巨的、一波三折的、讨价还价的过程、极可能旷日持久也不能签订协议,甚至不排除最后以破裂告终,故必须与两岸经贸交流和民间往来所涉及的各类议题区隔,不能让政治争议动辄冲击两岸经贸交流和民间往来。为此宜保留两会谈判平台以持续推动两岸就非政治或低政治性议题不断签订新的协议,以此不断给两岸经贸交流和民间往来提供新的动力及保障,并在整体上保障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良性氛围,至少留有一个缓冲的平台和两岸携手前行的象征。与此同时,在另一个平台上,双方在政治议题上该吵就吵,该斗则斗,毕竟“吵”和“斗”是躲不过去的。
  
  2.政治议题要求的保密性较高,如果底牌提前曝光,就很容易引发舆论压力而再难妥协。两会谈判则相对“透明性”较高,每次谈判都要举行记者招待会,这对于经济民生议题是必要的,但对政治议题则很可能有伤害甚至是致命的。因此政治议题的谈判必须建构新的平台,其“新意”之一就是双方都同意遵循有更高保密性的游戏规则。
  
  3.两会的定性是民间机构,是“白手套”,而双方签订政治协议的目的却恰恰就是要脱掉“白手套”,这就需要比“民间机构”更具权威的机构来谈。虽然两会的负责人都是曾担任过重要公职的“政坛大老”,但毕竟两会的层级与定位偏低,和平协议不仅是两岸中国人之间的一件特等大事,甚至在世界上也是一件足以使当事者获得诺贝尔和平奬的重大事件,因此到最后签字阶段,主谈者和签字者非双方最高领导人莫属。从政治谈判的重要性来看,两会管道可能在开启这项工作时发挥作用,但再深入乃至到最后签订协议,就不适宜或者说不胜任了。
  
  就现有研究成果看,几乎没有人认为两会可以胜任政治谈判的任务,换言之必须建构新的谈判机制是各方共识。但双方以何种名义来建构这一谈判机制,则意见纷纭。
  
  当年我方曾主张中央同地方谈,后来改为国共两党谈,但台湾内部政治生态发生巨大变化,两党谈的方案肯定行不通了。1995年,《江八点》提出:“在和平统一谈判的过程中,可以吸收两岸各党派、团体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的主张,(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载1995年1月31日《人民日报》)这有点类似于当年的政协谈判模式,但这样的谈判模式在台湾落实困难重重:(1)在台湾政党政治格局中,很难选出公认“有代表性”的人士,某党认为某人“有代表性”,另一党则反对。(2)如果要真正体现“各党派、团体的代表性”,那就势必要吸收民进党参加,并且要让各党自己选其代表,但这样做无异于授予民进党对两岸谈判的否决权,因为民进党只要宣布其不派代表,台湾任何人组团,都不能宣称具有“各党派、团体的代表性”。(3)最关键的是即使台湾能找出这些“代表性人士”并组成谈判团队,也不具法律地位,他们向谁负责?谈出来的协议对谁有约束力?这些在台湾都需要新的立法才能解决。而等这样的新法律出台还不如另辟新的谈判路径。
  
  还有学者建议两岸“各自设立一个能够代表行政当局的机构,如‘台湾海峡两岸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北京)’、‘台湾海峡两岸和平与发展委员会(台北)’,并由双方最高行政领导人出任各自委员会的主席”,然后用双方委员会的名义谈判和签署协议”,这个建议在台湾落实的障碍,也在于必须先立法授权,而这样的法律能否通过就要扯皮若干年;即使通过了新法,委员会如何组成又要扯皮好长时间,可谓远水解不了近渴。
  
  和平协议的签订将标志着两岸关系迈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其“新意”之一就是要解决胡主席所说的“在统一之前的特殊情况下两岸的政治关系”问题,而处于“和平发展”大格局中的“两岸政治关系”不可能全部是对抗的关系,也不可能是以防范、摩擦、甚至冲突为主的矛盾主导型关系,它在逻辑上必然是以和解、合作、和平为主流的关系,换言之它必然是两岸公权力的合作关系(中央明确提出推动建构的两岸军事互信机制就是最典型的公权力合作关系)。从这一前景考虑,谈判主体无疑必须是各自政府的代表。而政府代表中最有权威者,当然就是两岸的最高领导人。到最后签字阶段,主谈者和签字者非最高领导人莫属。
  
  由上所论,可知未来两岸政治谈判的主体就是两岸政府,我方在认知上应当回到当初的原点:即两岸谈判实质上就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谈判,准确说即我作为中国的中央政府同中国主权领域内与我尚无隶属关系的一个地区性民选政府的谈判,但这一定位对外不必宣传,也不要求对方接受。台湾方面也可自称其是“中央”,视我为“大陆地区政府”;也可只在其内部宣传其定位,但不因此就拒絶谈判。总之双方在“谁是中央”的问题上可以搁置争议,在面对自己人的质疑时则可“各自表述”,换言之双方在“国家”层次上“互不承认”,在地区政府的层次上“互不否认”,这样就能先谈起来。
  
  其实台湾方面很明白要谈就是两岸政府谈,但形式上又不能出现“政府”的字样,所以邱进益建议双方以“当局”定位,即“大陆当局”与“台湾当局”谈,但以“当局”称呼对方无妨,自称自己则未免有“主动降格”之嫌,我方不愿自称是“大陆当局”,同样台湾方面也不愿自称是“台湾当局”。
  
  为了体现“搁置争议”的默契,也为防止出现“一国两府”的问题,可用“法政系统”、“公权力机构”之类较抽象的概念作为“政府”的代称;用“两岸各依其法律程序选出之最高领导人”作为“主席”或“总统”的代称;考虑到谈判是个较长的过程,到最后阶段可简称为“两岸高峰会谈”;此前两岸的谈判团队,则可以“北京代表团”、“台北代表团”代称之。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自称,可采用“双方同意采取下列措施:(1)双方共同做——;(2)大陆方面做——;(3)台湾方面做——”的写法。实在需要用自称的地方,既不宜用“政府”、也不宜用“当局”,可以“北京代表团承诺”、“台北代表团承诺”代替之。
  
  在协议文本中,用“两岸各依其法律程序,派出合法之公权力代表进行谈判,签订协议如下”的表述,说明谈判主体资格是“公权力代表”;文本最后再写明“本协议经双方各依其法律程序选出之最高领导人签字,由双方各依其法律完成批准程序后,自双方互换批准书之次日生效”的条款,就足以界定谈判代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界定出和平协议的权威性。
  
  四、两岸政治谈判的成果形式
  
  两岸一旦进入政治对话乃至协商谈判,其成果将以何种形式出现?它将是在一个逐步递进的过程中、在不同时间所签订的多份文件共组成一个“框架体系”,其中每份文件只就一两个问题表达共识?还是特定时间所签订的一份文件呢?
  
  1995年3月20日,海协会故会长汪道涵先生曾在海协理事会召开的记者会上提出:“两岸终止敌对状态协议的条文可简单可复杂,简单就是‘两岸停止敌对状态’这一句话,复杂的话,就要考虑到内容,需要双方来协商”。时至今日,仍有不少同志沿用汪老当年的思路,主张两岸政治谈判成果可分成“狭义”和“广义”的两种,谈判应先从“狭义”的做起,这就像写一部著作,可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篇章,哪章好写先写哪章,由简入难,最后形成整部著作。有同志提出:“在签订政治性协议之前,可先签一些基础文件,如“两岸导弹互不瞄准协议”、“两岸共同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军事互助协议”、“两岸军事交流和互访协议”等。
  
  笔者本人也曾考虑过这种“由易入难”的进程设计,并建议:作为第一步,先授权两会就某些程序性议题接触协商,做出安排。双方先签订一个程序性的《在两会协商中搁置争议处理办法》或《关于在两会协商中降低敌意信任措施》之类的文件,目标是以“搁置争议”、“避免刺激”之类的提法取代“互不否认”,并将其作为从经济型议题向政治性议题的过渡。其内容主要是“一国两区1+X府”方案中第六条的内容。
  
  但再经详细思考,尽管这种“由简入难”、“由部分到全体”的思路看上去颇有道理,但其实是做不到的!其理由为:
  
  1.我们经常讲“先易后难”,到了谈和平协议的阶段,就已经进入了“难”区,其难就难在和平协议主要处理统一之前两岸的政治关系,而政治议题的诸多要素错综复杂的连在一起,再难以划出相对独立的篇章,如“结束敌对状态”的问题,同台湾当局的政治定位、我是否承诺不使用武力、美国对台军售——等一系列问题紧密连在一起,双方为这些问题争执多年,不可能像汪老当年想像的那样,双方只写一句话就算把这些问题全摆平了。而如果这些问题没解决,双方谁都不愿意写那句话。同理,在取得基本的政治互信之前,台方根本不可能同意签订以“两岸共同维护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冠名的协议,我方也不会同意签“双方导弹互不瞄准”协议。而笔者所建议的《在两会协商中搁置争议处理办法》或《关于在两会协商中降低敌意信任措施》等,表面看回避了双方的主权争议,实际上还是回避不了,因此台湾也不敢签。
  
  问题的吊诡之处在于:因为希望降低难度才设计的这些“基础协议”,要谈成的难度其实并不比“和平协议”小,它们如能签成,和平协议就应当也能签成,那样也就不需要先签这些“基础文件”了。
  
  2.任何和平协议的签订,都是当事双方的博弈和交易行为。双方都要在这个协议中有所“得”,自然也都知道自己也必须有所“舍”。这就决定了一项真正能发挥“框架作用”的和平协议,必须是广义的而非狭义的,正因为其涉及多种事项,一方才有可能通过在一事上的让步换取对方在另一事上的让步。
  
  3.两岸和平协议的基本功能是对统一前的两岸关系建构法理支撑,如果双方谈判最后上升到最高领导人的层级,就必须较全面地处理两岸关系中的基本分歧,而不可能只写一句话就算成功。和平协议对双方而言都将是一份极其重要的法律文件,必须经双方立法机构通过,而且台湾很可能还要经过公民投票的程序。这也决定了这份文件不可能只是“一句话”或仅就一件事达成“处理办法”。
  
  4.两岸人民甚至国际社会都对和平协议充满期待。如果和平协议过于简略,只能说明两岸关系的失败,令世人失望!
  
  由上述四点,可知政治谈判不可能如汪老当年所说“可简单可复杂”,而是简单不了或曰必然复杂!换言之到了这个阶段,简单的问题已经没有了,剩下的都是长期解决不了的难点问题,因此其成果就不可能存在所谓“狭义”的选项,也不可能再“由简入难”,而是必须对难点问题有一个总体性的、象征性的突破,使两岸关系在质上提升到一个新的阶段,上升到一个新的平台,然后再开启更高层次意义上的“由简入难”。
  
  综上所述,政治谈判不取得成果则已,一旦取得成果,其基本表现形式必然是有一定篇幅,且涉及若干重大问题的一份综合性文件,和平协议就是这一总体性、象征性突破的标志!其签署人理应是两岸最高领导人。这样的事情百年内可能也就发生一次,我必须对此慎之又慎,准备要尽可能周密。切不可小看了此事的艰巨性。在没有周全准备之前,只宜推动授权学者间“二轨”性质的对话,待双方确有共识之后,才能开启正式谈判。如果没准备好就强行推动,很可能一谈起来就碰壁,届时进退两难,反而被动。
  
  五、《两岸和平协议》文本构想
  
  1994年,台“陆委会”已经针对两岸结束敌对状态的协商进行规划(陆委会主委张京育在1997年1月27日在宜兰举行的记者招待会上透露了此项信息),1996年底,李登辉领导的国民党曾研拟与大陆签订为期五十年的“互不侵犯协定”的问题,台湾的出价是五十年不谈独立问题,并且消极维持现有“邦交国”数量不增加,换取大陆放弃对台用武和承诺不打压台湾的国际生存空间。与此同时,台政大外交系教授李登科受国民党中央政策会委托,完成了《台北与北京和平协议草案》,作者自己解释他是以当年两德签署的基本条约为蓝本。1999年,东吴大学教授杨开煌发表《台海两岸“和平协议”刍议》。2004年,美国的李侃如提出《中程协议》构想,台湾不少学者沿着这个思路撰文,郑竹园在2004年2月21日在《联合报》民意论坛上发表《如何建立两岸和平互动架构》,张亚中在2004年11月27日在第四次国是论坛上发表《两岸和平论述》,高孔廉在2005年3月17日在《国政评论》上发表《不独不武——商定五十年和平协议》。2008年7月,邱进益在杭州《两岸论坛》上发表《两岸和平协议》(草案),其后张亚中在香港《中国评论》上发表一系列文章,探讨如何建构两岸和平发展框架的问题。在祖国大陆,近年来网络上对和平协议的讨论渐多,民间人士如北京的刘弘迪在网上发表《和平统一的第三条路——融合》一文,提出“双轨制国家”和“双统制国家”等概念,主张以“一个中国、两个法统主体”开启谈判;又如广东博罗县政协委员陈勤浩在网上发表《两岸和平协定构想》一文,建议两岸各自成立和平委员会,由两岸最高领导人分别出任己方委员会的委员长,以此名义开启谈判;涉台学者如李家泉先生发表《关于构建两岸和平发展框架问题探讨》一文,主张“双方具体协商,按照一国两制原则”来签订两岸和平协定;沈卫平发表《两岸和平协议刍议》一文,其中探讨了和平协议谈判者和签署人的资格如何定位等问题;不过大陆学者目前还多偏重于对两岸早日开启政治谈判的呼吁和对两岸宏观环境变化的评论,直接研究协议文本内容的尚不多见。
  
  笔者曾参加大陆多场研讨会议,与诸多有代表性的对台学者过从较密,因此对大陆学界对于两岸和平协议的期待或看法有所了解,再综合台湾及海外学者所提出的各种不同版本,归纳出几方面问题,依次论述如下:
  
  (一)名称
  
  为避免“两个中国”或“一中两府”,在和平协议中不应同时出现双方的“国号”和政府名称;用“大陆和台湾”显得不庄重,而且我不能自称为“大陆当局”,台湾方面想必也不愿自称是“台湾当局”;李登科用“台北和北京”代称两岸是一种可考虑的选择,但仍嫌不够正式。多数关于和平协议的论文在设想协议名称时,都采用“台湾海峡两岸”的提法;也有人提出最好用“中国台湾海峡两岸”的提法,此议欠妥,台湾海峡最窄处也有130多海浬的宽度,我领海自西向东量12海浬,台湾自东向西量12海浬,合计共24海浬,剩余100多海浬属于国际公海,所以不能简单把台湾海峡说成是“中国的海峡”。比较而言,正式文本称为《台湾海峡两岸和平协议》,最为恰当。
  
  (二)是否写入统一目标
  
  很多同志希望能在和平协议中看到双方共同追求统一目标的表述,更有人提出这是签订和平协议的前提条件;甚至笔者本人在动笔写这篇研究报告之初,也认为至少我方应将其作为上限目标争取一下,实在争不到再妥协。但经过一年多的阅读、思考和写作,我遗憾地发现:至少在马的下一任期内,如果将“统一”写入两岸和平协议,在台湾内部根本不可能通过,不仅协议事实上将成为一纸空文,而且会严重危及国民党继续在台执政的前景。
  
  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体会:至少在现阶段,马英九的“新三不”是唯一能被台湾多数民众接受的政策表述方式。和平发展将是一段较长的时间过程,在这段长过程中,保持“不独”和“不武”对两岸都有利,至于“不统”的问题,现在统一的条件尚不具备,和平协议的性质是双方的合作协议,既然仍是平等的“双方”,就意味着“尚未统一”。换言之,和平发展是“尚未统一”之前的阶段,虽然它的指向是统一,但在外观上乃至在政权架构的实质上,它只能是不独、不统、不武的状态。
  
  我们当然反对“不统”,但可以接受“缓统”,而“缓统”实际上为避免与“不统”迎头相撞留出了缓冲空间。我们宜以更宽厚、更包容、更具历史感的胸襟和气度,在等待中观察,在观察中等待,等待“不统”渐渐变成“未统”,再变成“趋统”,再变成“促统”。
  
  有鉴于此,建议将我底线设置在只要台湾当局愿意与我“共表一中”,并承诺“维护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就算是表达了“反独”意向;至于“统一”问题则可排除在和平协议内容之外。
  
  (三)是否同意国际介入?
  
  有一些台湾学者担心两岸力量对比的严重不对称,希望引入国际势力加以“平衡”,如邱进益先生在其《两岸和平协议草案》中就要求“大陆当局在《协议》生效一年内撤除其针对台湾之各项飞弹部署,并由公正之第三者如新加坡加以检视”。如果互信不足到必须要靠“公正的第三者加以检视”,两岸即使能签协议,又有什么用处呢?因此,对诸如此类引入国际“第三方”的建议,我当然要坚决反对,絶不容许此类条款出现在协议之中。
  
  (四)关于协议生效的条款
  
  简单的只有一条关于如何生效的条款,复杂的则再加一“退场机制”的条款。后者是台湾方面的主张,如一位著名的台湾学者就多次向笔者提出:当出现双方或一方非常不乐见的发展趋势时,应允许台湾方面有按照双方商定的程序退出和平协议的自由。从维护稳定的角度论,如果一方动辄退场,势必破坏稳定,和平协议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所以我方的首选方案是不赞成制订此项条款。但换个角度看,“退场机制”通常是为强势一方预留的“后门”,因为强势一方的选择多,想改变现状的愿望迫切,相应地想摆脱协议束缚的愿望也比较强烈,一旦时机成熟,想先“退场”的往往是强者。而弱势一方提出“退场”,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其自身已经发展到足够强大;另一是其取得了强力外援;不管是哪一种,凡弱势方要求“退场”,一定是经过了深思熟虑,有没有“程序和机制”其实并不重要。因此,如果台方非常坚持,我也不妨顺水推舟,同意制订“退场条款”,或许这一条对我将来保持对台“两手都要硬”还能有所助益。
  
  (五)签字方式
  
  本来签字并不构成一个特定部分,但是两岸和平协议的情况特殊,其中玄机甚大,必须专门设计。一般的协议,对签字者都有身份界定,其身份通常就是其参加谈判时所用的头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海协会董事长”等,但在两岸和平协议谈判中,沿用这一惯例就比较困难,因为“最高领导人”毕竟不是正式官衔,而且称“双方”容易,找出适宜的“自称”方式却很难,我如果自称是“大陆方”,把国家主席的身份界定为“大陆方最高领导人”,显得不伦不类;如果用“北京代表团团长”的名义,也显得份量不够。
  
  当年两岸红十字会签《金门协议》时曾创造一项先例,即对对方不能接受的部分如民国纪年,在双方签字的场合空出来,拿回去后再补上,对方不做反驳。在两岸和平协议签字时也可借鉴此项智慧;具体方案是:(1)双方都不使用任何官衔,仅在“签署代表”栏目下书写本人名字;(2)双方领导人各签署三种文本,每种两份,其中一份是我签在右彼在左,另一份是彼签在右我在左,合计共三种六份。(3)签字格式是:第一种:双方都签名,然后都加盖个人名章。签字日期写公元纪年。第二种:我方签名但不盖章,待回去后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官印;对方签名并加盖其个人名章;签字日期不写,由我方补填公元纪年。第三种:对方签名但不盖章,待回去后加盖其“中华民国总统”官印;我方签名并加盖个人名章;签字日期不写,对方回去后补填民国纪年。这样一种签字方式,实际体现双方在和平发展时期达成了三点默契:(1)双方都坚持自己是中央政府,认为对方是己方宪法领土版图内的地区政府;即双方默契地维持“一国两区1+X(X<1)府”的模式。(2)双方都不要求对方承认自己是中央政府,更不以此作为两岸关系发展的前提;双方都希望搁置在(1)条上的分歧;(3)双方都希望两岸公权力机构能够携手合作,共谋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
  
  六、章节安排
  
  参考已经发表的多种和平协议草案,《台湾海峡两岸和平协议》大致由四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相当于前言或序言(如篇幅较长就写题目,较短则不写)。其内容包含:1.两岸问题的由来——内战的影响;2.两岸和平发展的大趋势对两岸和平协议的呼唤;3.两岸和平协议谈判者的资格和身份。
  
  第二部分是双方协议的具体条款。其内容又可分为两块,一块是高政治性的关键条款,从两岸领导人的讲话和各位学者提出的和平协议草案文本中,可以发现属于此类内容的大约可写成四、五条条款,包括:双方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坚持;双方对两岸法政体系及相互关系的定位;双方对台湾前途的看法及努力方向;双方在国际社会上的相处之道和具体安排;双方就大陆对台使用武力问题所达成的谅解——等等。关键条款反映的是双方的基本关切,如有一条无法达成共识,就可能导致整部和平协议都签不下来。
  
  另一块则是低政治性的条款,包括双方就两岸经济合作、文化交流、人民往来等议题所达成的共识,双方在交流交往过程中为搁置争议、减少摩擦而共同遵守的交往行为准则,以及建立两岸共同机构之类的构想——等等。此类条款多写几条可为整部和平协议增光添彩,但少写几条也不妨碍和平协议的签订。
  
  第三部分是关于协议生效的条款和签署人的签名盖章。
  
  (下文略)

  (本文为笔者担任首席专家的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两岸和平发展框架研究》的第二章。收入本书时对一些与其他选文重复或涉及敏感议题的内容做了删节,篇章题目仍依原样,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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