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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善在粤外国专家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建议

  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引进国外智力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加快我省各项事业的发展方面具有先导性作用。据省统计局统计,2009年在粤外国专家49666人次,其中长期居留30167人次,短期居留19499人次。随着我省对外开放的扩大,将有越来越多的外国专家和外国专业人才来粤工作。据调查瞭解,目前,在粤工作的外国专家工作生活上都遇到一些问题,给他们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建议政府制订有关政策,完善有关管理,营造良好的留人环境,把对外国专家的服务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一、外国专家在粤工作和生活面临的几个突出问题

  (一)居留证申请和续签难

  目前,我省的外国专家往往凭其签证和外专部门颁发的《外国专家证》,向公安机关申请为期一年的居留许可证,到期需要续签,每年一次的许可手续给工作时间较长的外国专家带来较多的不便。

  (二)购买住房难

  随着来粤长期工作的外籍华人专家的增多,有一部分长期回国工作,并与配偶、儿女一起生活的华侨专家有了购房需求。然而,我国对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有着较为严格的限制,虽然《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规定“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但外国专家普遍难以申请到购房商业性贷款,再加上我省没有设立外国专家住房公积金制度,外国专家只能一次付清房款,这导致部分外国专家难以在粤安居乐业。

  (三)成年子女来粤就业难

  目前,我省给予外国专家的亲属签证均是针对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对于外国专家的成年子女,如果其自身条件不够,就不能给予签证来粤就业。据调查,那些愿意随同其父母一起在我省生活、工作的外籍华人专家子女在这方面的要求特别强烈。

  二、关于改善在粤外国专家工作和生活环境的几点建议

  当前,我省形成了多渠道的吸引和使用外国专家的工作格局,要想让外国专家真正在粤安居乐业,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资源,需要从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落实国民待遇,加强公共服务。把外国专家在粤安居乐业,与中国人民友好相处,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建议如下:

  (一)放宽外国专家居留许可条件

  1.扩大永久居留证(中国緑卡)的发放范围。目前,我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条件较为严格,外国专家取得永久居留许可较为困难。本着“先行先试”原则,我省可以考虑在珠三角地区放宽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条件。对于那些有意愿在我省长期居留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可以考虑给予永久居留许可:

  (1)国家“千人计划”引进的外国专家;

  (2)在粤中央省(部)级国家机关、省人民政府邀(聘)请的高级顾问,执行中央或省人民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3)对国家及社会、对广东省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

  (4)国家或省(部)级或省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学术、科研骨干;

  (5)在粤大型企业、事业单位中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6)国际重要科学奬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

  (7)上述人员的配偶和不满18周岁的子女。

  另外,对于那些能在我省重要的领域从业并带来重大利益,但还没有取得外国专家证书的国外高级人才,我省可以考虑借鉴相关发达国家国家利益豁免(National Interest Waiver)原则,为其发放永久居留许可证,等其在省内找到适当职业后再为其办理外国专家证。

  2.延长居留证许可期限

  对于尚不符合条件办理永久居留许可证的外国专家,要解决每年一次居留证延签手续不便的问题,比较好的方式是延长居留证许可期限。可以考虑给予外国专家同其《外国专家证》相同期限的居留许可期限。由于《外国专家证》的期限一般为5年,所以居留证许可期限也应以5年为限。持有外国人居留许可的外国专家,在居留许可有效期之内出入境,不必申请签证。

  (二)帮助加入(恢复)中国国籍

  对于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籍华人,他们愿意回中国定居,愿意恢复中国国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一般都会准许其恢复国籍。所以对于那些愿意在中国永久居住,不愿再回到其国籍国幷且愿意放弃外国护照的外籍华人专家,有关部门要做好政策法律解释工作,积极协助其恢复中国国籍。

  对于愿意在中国长期定居,在中国有固定的住所,自愿放弃其外国国籍的外国专家,可以积极协作其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三)设立外国专家住房公积金制度

  出台相关外国专家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1年的外国专家,可以准许其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及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一套。

  (四)给外国专家成年子女颁发《外国人就业证》

  目前,针对外国专家成年子女省内就业存在较大的法律政策障碍,我省可以考虑给予有一定职业技能的外国专家子女颁发《外国人就业证》,准许其在省内就业。这种许可证是以外国专家与其成年子女的直系血亲和外国专家被中国有关单位聘任为条件,当该外国专家《外国专家证》过期失效,其子女的《外国人就业证》也就自动失效。

  2010年10月26日

  (周克元: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广东医学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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