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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的建议

  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发展,在不同人群之间存在不平衡。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水平存在明显的差距。

  在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执行相同的退休制度:基本退休费加各种津、补贴。两类退休人员的待遇水平基本保持在同一水平。上世纪90年代初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费分为基本退休费和各种生活补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退休费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相比大体相当,但加上生活性补贴后其整体收入水平就高于企业基本养老金而且费用来源有保障。企业人员退休后不再享受津贴奬金等待遇,由企业通过建立补充保险或企业年金来替代,因政策不完善及推动力度弱等原因,多数企业并未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其退休人员只享受基本养老金,养老待遇相对机关事业单位较低。

  而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唯有大力发展企业年金。为此,建议:

  一、争取国家支持广东试点,提高企业年金税前列支比例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第七条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中关于辽宁等试点省补充养老保险4%税前列支比例的规定,我省在《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中规定“企业出资筹集企业年金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但与此同时,国内其它一些省份,如山东、江苏、湖北等省制定的税前列支比例为5%—12.5%不等,均高于我省4%的比例。多年来,我省许多企业对此反映较大,认为税前列支比例过低,不利于企业节约成本,建立企业年金积极性不高。另外,虽然《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规定企业缴费可以按照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8.33%)缴纳,但大部分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均控制在税收优惠的4%以内,造成职工享受企业年金的待遇较低。2009年,国家已将税前列支比例统一调整为5%,但据相关企业和金融机构反映,这一税优比例仍然较低,难以有效提高企业建立年金的积极性,而且距8.33%还有较大的空间。所以,建议我省积极争取试点,将税收优惠比例提高到8.33%。

  二、争取国家递延税的政策,扩大适用范围,使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待到领取养老保险金时再缴纳个税款,即对这笔个人所得推迟征收个税。其公平性和优惠性体现在,一是对于未达退休年龄离职的职工,由于许多企业都规定在职工离职时不能领取企业缴费部分,避免造成职工缴了个人所得税后却得不到相应的企业年金收入,权利和义务不对应的不公平现象;二是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不同的收入,适用的税基、税率不同,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如果留待未来领取养老保险金时才征税,那时领取人已处于退休阶段,收入通常会降低,相对应的个税税率也就降低。目前省内只有深圳市在今年3月和中国保监会签署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的合作备忘録》,开始探索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应该争取国家支持扩大广东试点范围,允许在我省各市实行递延税的政策,使企业年金、商业保险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调研组人员:

  领 队:周 义 省政府参事室(文史馆)主任(馆长)、党组书记

  成 员:刘家琛 省政府参事

          方积干 省政府参事

          陈镜合 省政府参事

          刘昌谋 省政府参事

          王铁强 省政府参事室参事业务处副调研员

  执笔人:刘家琛

  2010年6月21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社会发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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