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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广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献一策”之四:大力推进金融改革和创新 为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供保障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表明,一方面,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滞后不仅不利于经济发展,还有可能诱发金融危机,使长期发展起来的经济成果遭受严重破坏,甚至引发经济和社会危机,破坏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另一方面,金融改革创新势在必行,因为金融改革创新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对于我国经济向内需型拉动和向科技创新型的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将提供更强有力的支持。

  广东省经过20多年的不懈努力,传统计划经济下的金融体制框架逐渐被打破,金融组织有了一定的发展,新的金融市场体系正在建立,金融监管基本框架初步形成。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金融业是广东省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中积累矛盾和面临问题比较多的行业之一,其发展规模和水平远远不能满足广东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不能满足广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推动广东省金融业的新发展,对广东省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具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在对相关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谈以下几点建议。

  一、为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打造具有战略意义的珠三角金融业科学发展示范区

  (一)积极探索金融发展方式转变的新途径、新举措,努力打造现代金融体系

  30年前,中央给予广东“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当时就是依据这八个字,广东“闯出一条新路”,成就了珠三角的奇迹崛起。那么30年后,《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赋予珠三角发展以更大的自主权,支持率先探索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按照“科学发展,先行先试”八个字,珠三角再次踏上科学发展新征程,继续承担全国金融改革创新“试验田”的历史使命。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全面推进金融体制创新、金融业务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方式创新,力争率先在金融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为实现金融业科学发展提供强大动力,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事业探索经验。

  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以深入实施CEPA为基础,全面推进广东与港澳金融业更紧密合作,为进一步发展内地与香港、澳门金融体系的互助、互补和互动关系探索新路径。加快推进粤台金融合作,创建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先行先试的重要基地。

  (二)明确珠三角地区金融改革发展示范区的总体目标

  突破行政区划限制,加强区域金融联动,实现金融资源在更大范围的便利流动和优化配置,为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提供更加高效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珠三角地区金融业的辐射和服务功能,带动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提升金融发展水平,形成区域金融协调发展新格局。

  发挥珠三角地区金融业服务创新在全国的领先优势,擦亮金融服务老品牌,培育金融服务新品牌,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金融龙头企业和市场平台。全方位承接境内外金融产业转移,引进一批金融企业在广东设立后台服务机构,打造金融外包服务品牌,建设辐射亚太地区的现代金融产业后援服务基地。

  瞄准世界先进城市群的金融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广州、深圳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加强与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互补协作,推动深港、广佛、珠澳都市圈金融产业的集聚、整合与升级,优化大珠三角地区金融业功能布局,努力使粤港澳区域成为连通中国与世界金融市场、具有全球重要影响力的国际金融合作区域。

  (三)珠三角地区金融改革发展的基本思路

  加强对区域金融改革发展的统一指导和整体规划,在进一步激发各地区金融发展潜力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比较优势,做到金融规划相互衔接、金融功能定位明晰、金融产业错位发展、金融基建统筹协调、金融资源优化配置,形成优势互补、相互合作、联动发展的格局。改善金融法治环境,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金融基础设施,落实金融产业政策,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弘扬先进金融文化,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以此提升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金融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互动。

  以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谋划区域金融业对外开放,把引资和“引制”、“引智”进一步结合起来,把“引进来”和“走出去”进一步结合起来,率先建立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型金融体系,为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战略地位作出新贡献。

  二、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所需的金融支持

  (一)开展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

  支持在粤注册设立的中外资跨国企业集中办理境内关联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资金结算中心的进出口收付汇,实行境内成员企业外汇头寸集中管理,营造有利于吸引、培育和壮大跨国企业总部的外汇服务环境,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探索有序放开在粤注册经营的港澳台资企业集团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和运作,支持港澳台资企业转型升级。

  (二)加快推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改革

  积极争取在广东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改革试点,简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手续,逐步实现由现行的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改为“意愿结汇”,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

  (三)全面推进跨境人民币结算的开展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思路,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大力推动进口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增加出口试点企业数量,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规模。探索推进资本项目人民币结算,鼓励境内机构使用人民币进行对外投资和融资,鼓励境外机构和个人使用人民币投资境内项目,推动更多的人民币通过资本渠道“走出去”和“流回来”。重点巩固港澳市场,积极拓展东盟市场,逐步扩大境外人民币结算区域。优化配套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推出与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相配套的贸易融资、保值避险、资金理财等金融产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研究建立对企业跨境交易使用人民币结算、金融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激励机制。

  (四)提高金融业利用外资的水平

  优化金融营商环境,着力加强和改进对现有驻粤外资金融机构的相关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分行转制为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引进跨国金融机构在广东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后台服务基地。吸引境外资本参与广东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改革重组,推动中外资金融机构加强股权、业务和技术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五)着力推动地方金融机构“走出去”

  稳健实施金融业“走出去”战略,支持具备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法人金融机构到境外设立营业机构和代表处,鼓励省内大型企业集团和金融控股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参与境外金融资本并购和重组,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本土跨国金融机构。

  三、经济增长所需的金融支持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

  (一)做强做优证券、基金和期货经营机构

  引导在粤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兼并重组、改制上市等方式,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者,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推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支持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拓展创新业务,改进经营模式,提高核心竞争力。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市场,拓宽投融资渠道。

  (二)发展壮大保险机构体系

  积极引进境外保险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和业务管理中心,支持行业龙头企业投资组建专业性财产保险机构,加快发展汽车保险公司,鼓励大型保险集团在广东设立健康保险、养老保险、责任保险等专业性保险机构,引进具有较强实力和竞争力的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在广东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促进保险机构聚集发展。

  (三)鼓励发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支持大型国有、民营和外资企业集团与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财务公司,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企业集团资金使用效率,运用金融杠杆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世界级品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

  (四)着力发展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产业是广东省的支柱产业,推动汽车生产骨干企业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组建汽车金融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鼓励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扩大汽车贷款证券化规模,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运用金融手段加快发展以自主品牌和自主技术为主的汽车产业集群。

  (五)加快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积极争取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扩大到珠三角地区,推动具备条件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开展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培育新的消费信贷增长点。

  (六)积极培育新型社区金融组织

  鼓励中外资银行在广东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加快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比例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以成本较低、风险可控的方式加入区域和全国支付系统、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七)鼓励发展金融控股集团公司

  推动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并购、重组,加快培育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的地方金融控股公司。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设立或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支持省内保险(集团)公司、证券公司和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试点,逐步向综合金融服务集团的方向发展。支持法人金融机构数量较多、资产总量较大的地级及以上市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探索实现地方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鼓励国内有实力的金融控股公司参与广东法人金融机构改革重组,推进综合经营试点。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抓紧制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的具体实施办法,努力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金融市场环境。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以及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改组改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尽快落实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财政补贴的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以及其他各类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四、经济增长所需的金融支持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

  (一)增加緑色信贷投入

  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重点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增加对节能工程、水污染治理工程、水资源节约利用工程、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循环经济园区的信贷投入,对节能环保优质项目建立“緑色通道”,加快审批和发放贷款的进度。探索建立和完善客户环保分类识别系统,支持发展循环经济,从严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型的企业和项目的融资支持。

  (二)开展緑色保险试点

  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等为对象,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开发相应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实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推动将保险纳入珠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控、珠江水系污染治理联防联治机制。

  (三)拓展緑色信托业务

  引导信托公司进入碳金融领域,发挥信托公司有机连接货币、资本、产业三大市场的优势,综合运用一系列金融工具和信托手段,通过发起设立集合或单一信托产品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碳交易,为企业投资低碳项目提供贷款、股权投资、融资租赁、谘询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支持信托公司发起设立低碳领域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和新能源产业投资基金。

  五、抓住广东珠海横琴岛开发的契机,通过金融改革的先行先试,转变固有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力争在我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探索中做出示范

  2009年8月,国务院批准通过了《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明确“鼓励横琴在金融业务、金融机构准入、金融市场、金融产品等方面进行创新,拓展融资渠道”,为横琴新区金融改革发展指明瞭方向。横琴地处珠三角区域内粤港澳结合地区的特殊位置,是一个经济发展的“保留地”,在国务院《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下,正好是探索“一国两制”下粤港澳金融合作新模式的试验区,为“两制”的逐步融合先行先试,也必然为下一步的经济发展方向提供了借鉴。

  (一)落实横琴金融发展定位及金融创新的政策建议

  大胆创新,实行“视同境外”的外汇监管模式,允许以港币和澳门币等外币结算和流通。放宽金融机构准入与金融业务准入政策,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允许横琴新区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及外币离岸业务。开办人民币离岸业务客观上要求办理银行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和资金隔离。横琴在特别的分线管理通关制度安排下,与内地相对隔离,正好是开办人民币离岸业务的合适区域;二是允许横琴新区金融机构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前提下开展综合经营试点;三是对于满足注册资本等相关要求的澳门金融机构,在横琴新区设立分行或法人机构,可适当降低其总资产规模要求;四是允许境内外资银行分行比照设立同城支行的相关法规要求,在横琴新区设立异地分支机构;五是允许在横琴新区内筹建信托机构,发行多币种的产业投资基金,开展土地信托基金试点。

  (二)基本原则的构想

  一是坚持“一国两制”原则。在金融制度设计上,强调“一国”原则,但在具体政策设计上,可以让港澳地区居民在横琴岛进行金融活动能比在内地其它地区获得更优惠的条件和更自由的空间,同时,横琴的机构可以更方便地在港澳开展金融活动。二是充分的兼容性原则。在珠三角及港澳现有的基本金融监管制度不改变的前提下,横琴金融应当实现两大金融体系有机结合的最大化,设计出两大金融体系能够契合的制度安排,使横琴范围内的金融活动成为两大金融体系开展金融活动的合法的、自然的延续。因此,横琴金融制度设计可以有别于这两种制度,但必须对二者具有充分兼容性。三是参照国际化原则。横琴金融制度设计要体现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客观要求,符合国际惯例,体现经济金融开放的趋势。

  总之,以金融改革为视角,充分考量金融对经济的引领作用,通过以世界眼光和战略思维谋划广东省区域内金融对外开放,努力建立全方位、多层次、高水平的开放性金融体系,为提升我国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战略地位作出新贡献。

  2010年7月6日

  (王仲兴:广东省人民政府参事、中山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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